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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3-提交國別報告指導原則 (11月版更新) / 比利時移轉訂價文據提交期限展延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提交國別報告指導原則-11月版更新

OECD於2017年11月更新有關BEPS行動計畫13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提交指導原則。其內包含下列三項主要更新:

關於國別報告各欄位之定義 (新增)

本次更新之討論稿指出財務資料依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報表,其收入與利潤欄位之數字於國別報告相對應欄位揭露時,將不須另行調整。另外,於國別報告揭露累積盈餘時,負值部分亦需如實揭露,不做調整。若同一稅收管轄區內有二個以上成員實體,任一成員實體之累積盈餘為負值,須與其餘成員實體正值之累積盈餘加總後,揭露於相對應欄位,並於表三註記該稅收管轄區之累積盈餘包含負值。

視為上市條款 (新增)

OECD發布之國別報告範本中,集團之定義包含一視為上市條款。此條款僅適用於集團內最終母公司於其稅收管轄區內不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情形,然其需比照其他上市公司而編製合併財務報表。適用此條款與該實體是否本質有能力上市、符合該稅收管轄區之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之上市定義無關。

未完整會計年度之國別報告申報規則 (新增)

若集團最終母公司 (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 處於未完整會計年度 (Short accounting period) 之情況,為適用國別報告之歐元 (以下同) 7億5千萬元之門檻,UPE所處之稅收管轄區將有以下三種方式衡量其適用之門檻:

1.以未完整會計年度之集團合併營收計算;

2.以未完整會計年度之集團合併營收,經年化後計算;

3.將7億5千萬元按比例計算出該未完整會計年度適用之門檻

此計算方式之彈性易使各稅收管轄區對同一集團之適用國別報告與否產生分歧,例如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 (Surrogate Parent Entity, SPE) 所處之稅收管轄區以第一種方式計算門檻,而集團內其他成員實體所處之稅收管轄區以第二、三種方式計算。此時,UPE或SPE所處之稅收管轄區將被鼓勵允許 (但非強制) 其自願提交國別報告,並依資訊交換機制提供給適用第二、三種方式之集團成員實體所處之稅收管轄區,以避免該集團成員實體因衡量方式之不同,而被當地稅收機關要求自行提交國別報告。

集團併購或分割後適用之申報方式 (新增)

集團於國別報告適用年度後有併購或分割之情形時,其提交國別報告之方式如下:

1.提交主體之確認:被併購方集團UPE在其稅收管轄區內,於被併購年度若無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義務,被併購方集團無須提交國別報告。收購方集團則須編製且於表三揭露收購之事實與時點、被併購方集團並無在任何稅收管轄區針對被併購年度提交國別報告。

2.提交適用之財務資訊:依照併購、分割雙方集團所適用之會計原則,將決定集團成員實體於特定期間內國別報告所揭露之財務資訊,而前一年度任一方集團合併營收無需因後一年度之併購或分割等情事做調整。

資料來源:【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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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比利時移轉訂價文據提交期限展延

比利時稅務機關公布原應於2017年12月31日提交之2016年度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與2017年度國別報告通知,將可展延至 2018年3月31日,並依照指定之XML格式以電子檔案提交。

此外,雖然比利時之移轉訂價文據通常須以XML格式提交至MyMinfinPro系統,若經取得主管機關特許,企業將可以電子郵件形式,將2017年12月31日截止之當地報告與國別報告通知提交至比利時主管機關之電子信箱 (BEPS13@minfin.fed.be)。

比利時稅務機關同時公布,符合一定條件之企業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亦可以電子郵件形式將業經簽屬之PDF格式移轉訂價文據提交至主管機關之電子信箱,並須於電子信件中述明此提交方式業經許可。

 

原規定提交期限

經展延後之提交期限

2016年國別報告 / 集團主檔報告

於會計年度終了12個月後提交,原應於2017年12月31日提交

延長至2018年3月31日

2017年國別報告通知

跨國企業國別報告適用之會計年度結束日,原應於2017年12月31日提交

延長至2018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Deloitte Belgium TP Alert: TP documentation deadline extended until 31 March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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