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8  無形資產評價中折現率的分析與選用 | 行動計畫13  香港稅務局發布最新移轉訂價條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8:無形資產評價中折現率的分析與選用

隨著G20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持續推動稅基侵蝕暨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國際間對無形資產相關交易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架構,主要體現在BEPS行動計畫8 ~ 10之「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議題上。值得留意的是,目前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OECD TP Guideline)與美國移轉訂價法規在部分無形資產評價和訂價議題上存在立場上的差異,但後者的結論在實務上仍極具參考意義。

無形資產交易可分為使用權交易和所有權交易,其中,使用權交易以授權和再授權交易為主,通常不涉及最終所有權的轉讓;所有權交易則直接涉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在不同企業間的轉讓,通常發生在企業重組、收購等情形下,在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過程中,如何有效決定移轉訂價結果往往成為最核心的問題之一。

在評價方法上,目前最常見的方法包括成本法、收入法及市場法,本文試圖就應用收入法時,對折現率的選用和評估進行討論。此外,無論選用何種模型進行評價,折現率都必須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及風險程度,且收入法下的評價結果可能因折現率的波動而高度敏感,因此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也明確指出折現率係採用收入法進行無形資產評價時的重要參數。

在挑選折現率上,目前沒有能一概適用的單一折現率,主要係在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WACC)作為比較基準的同時,依據不同收入來源結合其他折現率進行分析,其他折現率大致包含無形資產折現率(IP discount rate, rIP)、授權許可下之折現率(Licensing alternative discount rate, rLicense)及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折現率(IDC discount rate, rIDC)等,以下便透過案例分析說明如何透過折現率分析無形資產交易:

案例分析

A公司為英國一汽車零組件製造商,持有與生產產品相關的專利技術(IP);B公司係A公司位於德國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於2018年6月30日將專利技術移轉予B公司並由B公司負責所有的後續相關活動,移轉完畢後由B公司授權A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並依據A公司的銷貨收入收取權利金(假設該無形資產之使用壽命為5年)。

無形資產移轉前後,相關財務預測及關鍵指標如下表A、B所示:

表A:無形資產移轉前(A公司)                             單位:千英鎊

預測年度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折現時間(年)

不適用

0.5

1.5

2.5

3.5

4.5

5.0

銷貨收入

10,000

10,800

11,664

12,597

13,605

14,693

15,868

銷貨成本

7,000

7,560

8,165

8,818

9,524

10,285

11,108

研發支出

550

561

572

583

595

607

619

營銷費用

400

406

412

418

424

430

436

其他支出

1,000

990

970

951

951

970

960

營業利潤

1,050

1283

1,545

1,827

2,111

2,401

2,745

 

表B:無形資產移轉後                                    單位:千英鎊

預測年度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折現時間(年)

0.5

1.5

2.5

3.5

4.5

5.0

A’公司

銷貨收入

10,800

11,664

12,597

13,605

14,693

15,868

銷貨成本

7,560

8,165

8,818

9,524

10,285

11,108

權利金支出

648

700

756

816

882

952

營銷費用

406

412

418

424

430

436

其他支出

990

970

951

951

970

960

營業利潤

1,196

1,417

1,654

1,890

2,126

2,412

B公司

權利金收入

648

700

756

816

882

952

IP開發成本

561

572

583

595

607

619

IP淨收入

87

128

173

221

275

333

假設經過合理分析,IP移轉前A公司的權益性資本成本為12%,WACC為10%,移轉後的A’公司折現率(即rLicense)下降為9%;B公司IP開發成本之折現率rIDC約為4%。基於上述資料,我們可計算出無形資產價值如下表:

預測年度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A公司

(以WACC折現)

折現時間(年)

0.5

1.5

2.5

3.5

4.5

5.0

營業利潤

1,283

1,545

1,827

2,111

2,401

2,745

折現係數

0.9535

0.8668

0.7880

0.7164

0.6512

0.6209

營業利潤現值

1,223

1,339

1,439

1,512

1,563

1,704

A公司價值

8,781

 

A’公司

(以rLicense折現)

折現時間(年)

0.5

1.5

2.5

3.5

4.5

5.0

營業利潤

1,196

1,417

1,654

1,890

2,126

2,412

折現係數

0.9578

0.8787

0.8062

0.7396

0.6785

0.6499

營業利潤現值

1,146

1,245

1,333

1,398

1,443

1,568

A’公司價值

8,132

 

無形資產價值:

A公司價值 - A’公司價值

649

 

基於B公司的財務預測,上述無形資產可以對應找到其內含的無形資產折現率rIP,約為20.6%,遠高於WACC (10%)和權益性資本成本(12%)。換言之,若使用轉讓前集團的WACC或權益性資本成本對B公司收入直接進行折現,將對無形資產價值估值結果造成重大偏差。並且,使用WACC相較於使用權益性資本成本,對無形資產的高估程度可能更大。

觀察與解析

隨著BEPS行動計劃不斷深入,對無形資產的分析成為了國際移轉訂價的重要議題,雖然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已經就風險、無形資產活動、難以評價之無形資產等提出了指引,但在實踐層面的制度上仍就有所欠缺,導致無形資產的交易及評價仍就頗具爭議性。

此外,在數位經濟崛起的當下,由於與之相關的無形資產概念和要素流動相較傳統產業更為繁雜,使得無形資產相關的移轉訂價分析變得更加考驗納稅人的適應能力,如何面對嶄新的國際稅收情勢也將成為未來跨國企業及稅務機關所需要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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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勤中國:稅務評論P298 / 2019 (2019年8月19日)「无形资产估值中折现率的分析和选用——从国际转让定价角度的探讨」】。

 

行動計畫13:香港稅務局發布最新移轉訂價條文

延續本專區2018年9月之報導,香港稅務局(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於2019年7月19日發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準則》第58、59及60號(DIPN 58、59和60),針對IRD在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中所載之移轉訂價條例提供釋義及執行準則。

本期主要針對DIPN58及59進行介紹,DIPN60的部分會在未來進一步說明。DIPN雖不對納稅人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有助於納稅人了解IRD對於相關法規的解讀與應用。

DIPN58­ - 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

綜合DIPN58的內容和IRD近期之表態,我們認為符合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要求之移轉訂價文據將可以得到IRD認可做為降低或免除移轉訂價罰款的依據,並有助於減免因移轉訂價調整而產生之罰則。DIPN58涉及諸多移轉訂價文據籌備議題,茲以下進行說明:

  • 並非所有跨境交易皆須在當地報告(Local File)中進行分析,納稅人須決定哪些重要之交易應列入報告中說明;
  • 收入或利潤來源於境外之受控交易亦須在當地報告中揭露;
  • 依國際慣例,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須每年進行更新,但在營運狀況無重大改變下,當地報告中部分內容可沿用不超過三年。
  • 納稅人不必主動提交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但須在納稅申報書中聲明是否應提交相關文據。

香港納稅人在2018年4月1日以後起訖之會計年度須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惟若企業關係人交易金額或營業規模不超過以下門檻,則可得到豁免:

第一項:基於營業規模之豁免門檻

總營業收入

不超過4億港幣

若納稅人符合其中任意兩項即可豁免提交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

總資產

不超過3億港幣

平均員工人數

不超過100人

第二項:基於關係人交易金額之豁免門檻

資產移轉(除金融、無形資產外)

不超過2.2億港幣

若納稅人該年度其中一項關係人交易金額低於上述門檻,即可豁免提交當地報告。

金融資產移轉

不超過1.1億港幣

無形資產移轉

不超過1.1億港幣

其他交易

不超過4,400萬港幣

第二項所列之關係人交易金額門檻,納稅人須留意各類型交易在常規交易原則下之交易總金額是否超標,因此,在確認自身是否符合豁免條件時,納稅人尚須結合自身判斷來對不同交易進行分類。

此外,納稅人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但除非IRD要求,否則納稅人無須主動提交,一般而言,IRD通常會在納稅人提交該年度利得稅申報表後6個月內進行審查。

國別報告

值得留意的是,DIPN58確定了一旦最終母公司所在國與香港間簽署的國際協議中不存在自動信息交換條款,納稅人便無須在香港進行國別報告的次級申報。另,IRD將使用國別報告之數據進行初步風險評估,若報告中的數據存在異常情況,納稅人需準備好向IRD進行說明。

DIPN59 - 關係人間的移轉訂價

DIPN59之主要關鍵點如下:

  • 規則1 (關係人間的常規交易原則)將以單向調整方式運作,僅用於增加應稅所得或減少准許列支之損失;
  • 即使關係人間存在暫時性稅收差異,特定本國交易仍可以根據規則1得到豁免;
  • 納稅人應仔細評估2018年7月13日前簽訂的交易是否適用不追溯條款,尤其要考慮該交易本身是否是在新的移轉訂價法規生效後構成之交易。
規則1 - 關係人間的常規交易原則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50AAF條規則1,IRD有權對享有潛在香港稅務利益之關係人間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的交易所產生之收入或支出進行調整。納稅人必須先確定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之利潤,然後再依據DIPN21中的規定確認這些利潤的來源地區。

不追溯條款

DIPN59中概述了適用不溯及既往條款的驗證交易情形,該條款在日期的判斷上著重在交易的實質,而非合約正式簽署的日期,關鍵在於,在香港移轉訂價法規生效日(即2018年7月13日)後該活動本身是否能形成一個獨立的交易,並提供了諸多案例來說明上述差異。

罰款

稅務條例第82A條列舉了移轉訂價調整相關之罰則。若IRD認可納稅人已做出合理的努力來確保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便不會徵收補稅金額外的罰款,詳細內容如下表所示:

移轉訂價安排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比率(%)

無備妥任何移轉訂價文據

50

75

已備妥相關文據但未顯示出合理的努力

25

50

已備妥相關文據且顯示出合理的努力

 

結論

香港移轉訂價法規的正式通過表明了香港落實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的意向,納稅人應積極採取措施,在各式移轉訂價文據期限之前盡快完成對其移轉訂價安排的評估、計畫及文據備妥,且由於關係人交易門檻較低,意味著中型企業即便在母公司所在國無須提交無移轉訂價文據,也可能必須在香港提交相關文據。最後,IRD如何在實務中通過審查和風險評估來執行新的稅務法規仍有待觀察,我們也將在後續追蹤後持續更新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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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勤中國:稅務評論H90 / 2019 (2019年8月5日)「香港稅務局發布關於香港移轉訂價最新執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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