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墨西哥利息費用稅上抵扣規定及可能的挑戰(上)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2020年以來,墨西哥國會已通過所得稅法(LISR)稅項的數項改革,並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指導原則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計畫4 —降低因利息及其他金融安排產生之稅基侵蝕—訂定對關係人與非關係人之貸款利息扣除之規定。

BEPS行動計畫4提及關係人與非關係人之利息支付係國際租稅規劃中最簡單的利潤移轉方式,且由於股權及債務稅務處理的差異導致舉債融資更受企業青睞,實務上也觀察到跨國企業集團傾向於增加其位於高稅率地區子公司的債務,然而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企業債台高築將使得國家須面臨更高的風險。

基於以上背景,本文將針對下列墨西哥之淨利息扣除、資本弱化及背對背貸款三項稅務議題進行討論,惟受限於篇幅長度,本文將先說明淨利息扣除規定,資本弱化及背對背貸款將另於下期撰述。

淨利息扣除

墨西哥2020年發布之與淨利息扣除相關聲明係依據大多數國家或租稅管轄區所認可之BEPS行動計畫4訂定。除了利用資本弱化規定限制利息扣除額外,BEPS行動計畫4建議可將納稅義務人之收入一併納入考量,並按息前、折舊前與攤銷前應稅所得額(調整後應稅所得額)制定利息扣除之固定比率限額,以更有效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可能性。BEPS行動計畫4之參與國與租稅管轄區所訂定的比率範圍約略在10%至30%間,墨西哥則考慮採用30%之限額比率。

根據該聲明,目前LISR中與淨利息扣除限額相關內容如下:

  • 全年淨利息支出超過調整後應稅所得額之30%限額之部分不予扣除。
  • 淨利息支出係全年應付利息支出扣除應計利息及免稅額(墨西哥比索MXN 2,000萬),不論該應計利息源自關係人或非關係人借貸均應計入。
  • 調整後應稅所得額係應稅所得加計全年負債之應計利息,並扣除投資固定資產、遞延費用與正式營運前發生之費用之總額。
  • 超出限額無法抵扣之利息淨額可於未來10年內扣抵。
  • 公共基礎建設工程、建築公司、烴類產業、探勘業與金融業成員不受此利息限額之限制。
  • 當超限之利息淨額超過依資本弱化規定(後文討論)計算之金額時,將不適用資本弱化規定。

 

(下期待續)

 

資料來源:【Deloitte Mexico, tax@hand - Deduction of loan interest presents challenges for taxpa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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