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面對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 台商應注意之重點與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林佳苗經理

在2018年8月31日中國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修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 且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並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3%~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5%~35%)。以下將針對台商應注意之重點及影響進行說明。

一、居民定義-對無住所個人採用國際通行的「183天」來判斷其是否成為中國稅務居民,說明如下:

1.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

在舊規定下,台幹在中國居住的天數大於90天,未滿一年,需針對來源於中國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付負有納稅義務。新稅法不區分這麼細,直接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未滿183天來定義,意即未來只要有來源於中國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付,均負有納稅義務,且結合中國版CRS將會在今年9月開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報送中國稅局,已無法像過去因資訊未透明僅針對中國境內支付進行報稅,其他在香港或其他CRS參與國支領的部分,將面臨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部分全數在中國納稅之風險;惟因只針對來源於中國所得課稅,若該金融帳戶有其他非來源於中國所得,將額外另有舉證作業,且舉證過程亦有資訊再次曝光之風險。另外,針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是否仍有排除外資個人適用免徵仍待觀察。

2.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在舊規定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往往適用「五年規則」,意即符合條件的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可以豁免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新稅法中並未提及「五年規則」,仍直接以居住滿183天來判斷,意及個人全球所得需在中國納稅,且結合前述中國稅局將會在今年9月開始取得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資訊,未來台商在香港或其他CRS參與國的所得將無所遁形,且需一併納入中國個人所得課稅,假設未來在實施條例公布後尚存在五年之規範,則2018年即需注意是否能符合非稅務居民(亦即一次離境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天者),則即有可能可由2019年重新計算五年的規定。

二、反避稅條款

中國透過CRS交換機制取得CRS參與國所提示之資產資料,除了個人金融資訊帳戶外,亦將包括境外公司,如:香港、薩摩亞及開曼群島等地,且搭配中國新增的個人反避稅條款,個人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留存之利益、未依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被中國稅局認定為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納稅調整,進行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對台商影響甚钜。列示如下:

1.轉讓定價原則:個人與關聯方交易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2.受控外國公司原則: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於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此部分影響最鉅的為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且在中國如果居住滿183天,透過CRS交換機制,在境外公司留存的利潤將可能被中國稅局調整回中國納稅;

3.一般反避稅原則:個人實施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獲取不當利益。

三、建立信用資訊系統

明確相關部門協同責任與建立信用資訊系統的規定,可以預見該資訊機制共用將會是中國未來稅收徵管的助力,而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亦將提高扣繳義務人及納稅人間的相互制衡遵法意願。稅法新增如下:

1.對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資訊提供協助義務: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帳戶資訊、專項附加扣除等資訊;

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

3.實施激勵或懲戒措施。

四、企業義務責任

現行規定下,對於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津所得,企業負有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的義務外,另針對稅法新增與人民生活相關的專項扣除,如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之支出等,在居民個人向企業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時,企業在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這對於擁有國際派遣員工、本地雇用的外籍員工及中國員工的集團企業而言,增加了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責任的複雜程度。中國企業為了達成新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合規要求,可能需提供額外協助,以協助員工完成複雜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五、港澳台居住證申請之影響

最近已於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尚未正式實施前,多數人不是高興申請後可享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9項便利」,而是擔心領取了居住證是否會被直接認定為是中國稅務居民而負有全球所得納稅義務。

雖然國務院台辦發言人表示「台灣同胞不會僅因申領居住證而改變其在大陸的納稅身分和納稅義務,也不會僅因領取了居住證而在大陸負有全球所得納稅義務」,但「辦法」規定,在中國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的就業、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就讀的條件之一,就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與「稅法」中的中國稅務居民判斷標準183天是相同的,是以,若持續持有居住證無形中亦可能被稅局直接認定為稅務居民,甚或歸類為「有住所」之人民,則就需注意未來可能衍生的全球課稅議題。

雖然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通過,但其中還是有許多疑義的部分尚待實施條例發佈後方能釐清,至於居住證的申請相關衍生的議題,也建議稍作觀察了解實務上是否會有稅務連結的問題,再進行下一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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