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三審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游浚瑋經理

前言

中國大陸自改革開放初期即開始實行迄今的《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稱為「外資三法」,「外資三法」過去一直是中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在2019年3月12日,中國大陸兩會(全國人大、政協會議)三審正式通過《外商投資法》後,使得「外資三法」正式宣告走入歷史,從2020年1月1日起,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均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範。

回顧《外商投資法》的創立過程:2015年1月19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2018年12月23日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分組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今年1月29日在徵求意見停止後五天,常委會對草案專門加開會議進行二審,3月12日即三審通過《外商投資法》,預計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整體而言其實耗時不長,短短的四個月不到的時間,已決議通過三審,此舉,可視為中國大陸向美方表達誠意以做為結束貿易戰所釋出的重大誠意。

本次新法要點說明

《外商投資法》一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外商投資法》主要以「促進」與「保護」為本次外商投資法修正的重點,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  促進: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於負面清單(在特定領域)以外的行業,一律給予國民待遇,即指外商企業在投資准入階段時給予不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如此對外國投資改採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清單之外充分開放,讓中外投資者均享有同等的待遇,這將是中國市場對外開放重要的一步。

二、  保護:外資投資保護條款受矚目

《外商投資法》對於承諾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智財權、禁止強制技術轉讓等相關領域以及強化在涉及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外商投訴維權機制等方面進行強化,要點如下:

1.     除了在特殊情形以外,原則上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

2.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依法可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3.     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     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5.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的承諾及各類合同。

6.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7.     政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中美貿易戰的摩擦使得中國經濟遭遇挫折,美國一直指責中國要求外國公司強制轉讓技術,且外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外商投資法》實施後,預期能獲得改善。

三、  其他重要規定

1.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2.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准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3.     《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等證券進行融資。

5.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令規定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及便利政策措施。

對台商企業的影響

3月15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大閉幕會後的中外記者會上指出,港澳台投資可以比照人大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而且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做法還要繼續沿用。所以台商未來對中國的投資應以《外商投資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為依據。

《外商投資法》將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未來將積極進一步擴大外資市場准入,對於電信、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的開放進程,也將放寬外資股比限制。台商企業應密切關注下一步的配套政策,把握潛在機會。

台商企業應注意外商投資法公布後實施前這段時間,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外商投資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合資 / 合作合同或章程?以及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下,若五年屆滿後,合資 / 合作合同和章程若未辦理修訂,其法律效力及後續處理的程序並未說明,仍應持續關注後續法令的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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