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台商企業如何面對中國大陸社會保險費落實徵繳時代的來臨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林信佑協理

中國大陸早自2011年7月1日即實施社會保險法,並規定雇主(用人單位)與職工統一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皆有繳費義務,未履行義務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權自欠繳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萬分之五滯納金,對於逾期不繳者,亦可就欠繳數額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其中值得關注的是,社會保險法亦規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中國合法就業外籍人士亦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完成社保登記。

截至2018年10月1日止,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執行現狀為徵收力度各省不一,不僅在繳費基數的申報落實上,就連對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落實繳納社保的徵收口徑,亦存在徵收與否不同調的情況。

然而,在今年2018年7月20日,中國大陸公佈了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統一交由稅務部門徵收。

實際上2018年8月23日已發生於江蘇省常州市被追繳至2017年社會保險費180餘萬人民幣社會保險費的案例,經瞭解被追繳的企業,其實收資本僅有300萬人民幣。與此同時,部分原本已由稅局代為收費的省分如廣東、江蘇、黑龍江、浙江與河南等地,其中不乏某省頒佈了操作規定,亦有某省積極開展了以追繳社會保險費為名的專項整治專案。可以想像目前中國大陸用人單位瀰漫著一股肅殺之氣,而職工也是人心惶惶。

此改革一公佈,確實造成企業的恐慌,社會保險費與稅局的聯結是否造成補徵或追繳之可能。隨後在2018年9月6日及18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常會對於稅局徵收社會保險費做出進一步指示,即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嚴禁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對於企業(用人單位)歷史欠費實施集中清繳。

回到法規面,現行中央對於社會保險費繳費基礎(又稱「繳費基數」)的要求一律為工資總額,亦即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狀況下支付的工資。然而在現行實務中,以各省為單位對於企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要求並非一致,以北京為例,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目前為19%,而上海與廣州則分別為20%與14%。

雖然中國大陸政府在2018年9月18日明確了目前暫時不就企業用人單位進行歷史繳費欠費追查,建議企業仍須高度關注中國大陸政府對於「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的認定日期或實施前提,提前做好積極管理。此外,自2016年起以稅務機關為主的金稅三期上線以來,稅務機關因取得了政府各項與企業及個人相關數據,這三年來稅務機關在徵收力度上遠遠超過其他政府單位(包括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因此面對即將自2019年開始的高強度合規遵循要求,建議企業應該評估因為合規性可能增加的成本,並積極思考搭配新的個人所得稅的減費效果,做好降低企業(用人單位)用人成本的風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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