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CRS正式定稿 接軌國際與打擊跨境逃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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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CRS正式定稿 接軌國際與打擊跨境逃避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2017年5月9日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終於正式發佈《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簡稱管理辦法),其主要規定大陸境內金融機構如何識別非居民帳戶並收集相關資訊的原則和程序,包括對基本定義的解釋、新開帳戶與存量帳戶的盡職調查程序、無需開展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帳戶的範圍、金融機構需收集和報送的資訊範圍,以及對違規金融機構和客戶的處罰措施等。

2017年可說是大陸稅務機關的資訊蒐集元年,大陸稅務機關除了透過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全球資訊交換,進而取得大陸境內個人(包含居民與非居民)的資產明細之外, 為防止部分人士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亦已在去年底發佈新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針對大額與可疑的交易要進行申報,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相較現有規定,新《辦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也納入適用範圍,在大額交易就要申報的標準中,金額起點也從目前的當日單筆或者累積交易20萬元降到5萬元人民幣,防止有人透過利用眾多人頭以螞蟻搬家的方式進行洗錢,對於以各種方式進行跨境洗錢與資產隱蔽旳人來說,逃稅避稅的風險相對提高。

未來預期全球CRS資訊交換將讓以往很多隱匿的帳戶與交易無所遁藏,高資產人士當初所設計或沒有揭露的各種不同隱匿方式,將因追溯到最終受益人的資金源頭而現形,進而遭致補稅與處罰的機率將大幅提高。

雖然台灣目前並無加入CRS,惟今年5月26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第 46 條之 1 修正案,未來財政部有權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如何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提供相關資訊予締約他方的稅務主管機關,並且不受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此次條文中也明訂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若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可處3千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未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資訊,可處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應將使台灣能更進一步的符合全球反避稅之潮流與趨勢,除了方便台灣未來與世界各國簽訂雙邊協定或多邊協定外,對於台灣明年就要接受亞太區反洗錢評鑑來說也是一劑強心針,使台灣日後在全球CRS的體制下不至於淪為國際上的孤兒,亦是我國與國際接軌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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