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江育維副總經理、李嘉雯協理

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1月16日公佈「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作業辦法」),規範金融機構依CRS作業辦法執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應申報國稅務居民,並應透過電子申報方式向我國主管機關申報應申報國稅務居民之金融帳戶資訊。鑑此,財政部於107年9月3日發佈之「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作業要點除說明CRS作業辦法之作業範圍、申報主體、金融機構、申報金融機構、免申報金融機構、應申報帳戶、申報幣別外,更訂定網路申報程序,說明申報金融機構應至「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建立申報資料,另也確認資料檔案格式為XML程式語言,並透過「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之加密程式,將申報資料加密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系統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申報金融機構可自行列印收執聯留存。茲表列網路申報程序如下:

項目

內容

申報期間

109年起,每年6月1日(當日零時起)至6月30日(當日24時前)。

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1.申報金融機構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須以憑證至「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註冊帳號密碼,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2.申報金融機構應至「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點選「帳號密碼申請」,輸入金融機構統一編號,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帳號密碼申請。

3.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系統將傳送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E-MAIL帳號內供使用。

代理人申報

1.申報金融機構得以合於本要點規定之憑證,至「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辦理代理人申報註冊。

2.代理人應以其合於本要點規定之憑證,至「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辦理申報。

3.申報金融機構代理人代為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相關責任仍歸屬該申報金融機構。

建立資料及上傳

1.申報金融機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如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

2.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應於「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建立申報資料,資料檔案格式為XML,先以審核程式檢核,如經檢核有誤,應更正資料後再辦理申報,並透過「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之加密程式,進行資料加密後上傳,系統不接受未加密資料。

3.「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誤之訊息回復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系統配賦收件編號,回傳確認成功訊息。

4.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可自行列印收執聯留存。

其他

金融機構得於「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查詢申報紀錄、更正申報、逾期申報、查詢申報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

 

據悉,電子申報平台目前建置中,但由於完成與公布時程仍未確定,我國金融機構宜密切注意主管機關之訊息公布。我國金融機構現階段可依已公布之申報書格式檢視目前系統資訊欄位是否充足,反推未來進行盡職審查時應收集與留存何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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