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淺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購置設備技術投資抵減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盧再龍副總經理、林宜薇協理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規定,可享有包括設備、技術、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進口關稅減免及分期繳納,及房屋稅、地價稅、契稅等租稅減免。筆者在前二期文章已就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五年免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進行解析,本文將比較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所發生的設備投資支出,於適用促參法第37條或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差異。提醒民間機構若所投入的事業符合適用促參法規定,應評估適用促參法的租稅優惠是否大幅優於產業創新條例,若是則應妥善規劃依促參法規定申請並與主辦機關簽訂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再依各項租稅優惠規定提出申請適用,只要能落實應有的租稅優惠利益、減少租稅成本,相信可以提高投資計畫的投資報酬!

本文以九月份文章中的甲公司為例,說明適用促參法第37條投資抵減或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差異。甲公司經營倉儲物流業,為配合電商市場的成長需求,甲公司決定以其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借款來投資興建新的大型物流中心,其投資規模5億元(包括建置供營運使用的建物2億元及設備3億元),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的重要商業設施,得以依促參法規定申請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此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而其購置之設備亦符合產創第10條之1的適用範疇。筆者將就設備投資抵減優惠之層面分析甲公司應適用促參法之租稅優惠或產創條例之租稅優惠?

  • 設備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比較

條文/說明

促參法第37條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

適用項目

  • 購置興建及營運設備或技術
  • 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 智慧機械
  • 5G行動通訊系統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適用期限

至113/12/31為止

投資金額限制

二項每年支出金額須分別達60萬元以上

每年支出金額合計需達100萬元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0億元

抵減率及抵減年限

抵減當年度起五年內應納稅額:

  • 購置興建及營運設備成本8%
  • 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成本13%
  • 購置技術成本5%

以下抵減方式擇一適用:

  • 於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 於支出金額3%內抵減當年度起三年內之應納稅額

抵減限制

  • 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最後年度不受限
  • 不得重複適用其他法令之投資抵減優惠
  • 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
  • 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合計抵減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 不得重複適用其他法令之投資抵減優惠

 

上表中適用促參法第37條投資抵減優惠的「營運設備」,指重大公共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因此,若甲公司依促參法規定申請並與主辦機關簽訂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按促參法第37條規定,甲公司得享有4,000萬元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新建主體建物及設備支出5億元*抵減率8%),抵減年限為5年,完全抵用的可能性較高;若甲公司選擇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優惠,則投資抵減稅額最多僅有1,500萬元(=購置設備支出3億元*抵減率5%),且僅限當年度抵減,可能無法全數抵用。因此,以設備支出之投資抵減優惠而言,促參法提供之租稅優惠優於產創條例提供之租稅優惠,民間機構投資之事業若符合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評估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來適用促參法之租稅優惠,提升投資效益。

  • 適用促參法第37條投資抵減之注意事項

1. 留意購置日期-應以核定投資計畫之日至營運開始前購置者為限

民間機構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以於主辦機關核定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至營運開始前購置者為限,但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約定應於營運開始後購置者,不在此限。

2.留意交貨日期-應於核定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5年內完成交貨

民間機構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應於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定民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5年內交貨,並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若因情形特殊而未能於規定期間內交貨,民間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申請延期交貨。

3.留意申報之投資金額須減除政府補助款

申報投資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投資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之雙重優惠。

4.可同時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

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投資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無需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專案核准,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之相關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目前實務上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支出可同時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優惠,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不被認定為重複適用租稅優惠。而促參法第37條亦為投資抵減優惠,由此推論,民間機構購置設備支出應可同時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5.留意基本所得稅規定

民間機構若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使應納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小於應納基本所得稅額,則要繳納應納基本所得稅額大於應納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差額,致投資抵減稅額沒有實際抵稅利益。因此,民間機構應審慎評估投資抵減稅額可能實現的節稅金額,才能正確評量整體投資的投資報酬。

  • 結論

促參法提供建物、設備、技術、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進口關稅減免及分期繳納,及房屋稅、地價稅、契稅等租稅減免,建議民間機構若投資之項目符合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評估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來優先適用促參法之租稅優惠,以增進投資報酬。

產創條例雖有提供購置設備技術投資抵減優惠,惟促參法之適用項目、抵減率優於產創條例,民間機構選擇適用促參法優惠應較有利。

最後,提醒民間機構留意,欲適用促參法37條之投資抵減優惠時,應留意購置日期及交貨日期之規定,並應留意若有取得政府補助款,應先將投資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按其餘額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以避免錯誤申報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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