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給付國外勞務報酬,不可不知的扣繳所得認定方式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蕭卓翎協理

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範圍,而應由台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台灣「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台灣「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台灣境外進行,惟須經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承上所述,有關勞務報酬扣繳與否原則上係以勞務提供地據以判定,然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稱認定原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之行為係依「營業利潤」之規定認定,至於外國營利事業主張在境外提供勞務之情形,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認為該勞務既在台灣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因此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境內經營之盈餘之範疇,而為台灣來源所得。是以,實務上對於台灣營利事業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無論該外國營利事業勞務提供之地點及形式為何,原則上均涉及有關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除有明確函釋排除認定外,尚無法片面斷論不負扣繳義務。

考量台灣對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得之扣繳稅率高達20%,又台灣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勞務「報酬」尚不直接等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是項勞務之「所得」,如能透過申請以下所得認定方式降低實質扣繳率,將有助於減輕額外扣繳稅款負擔,不讓租稅成為國際交流合作無形之阻礙:

1.    貢獻度認定

承前所述,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全部或一部於境外進行,則其取得之勞務報酬將涉及有關「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認定。如外國營利事業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申請認定,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據以計算扣繳稅款,惟因貢獻度比例認定不易,實務上申請認定之困難度相對較高一些。

2.    成本費用核實減除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之勞務報酬,於台灣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後之5年內,得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按次或按年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3.    預先核定利潤率

3.1   所得人為申請人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相較於前述方案先扣後退,此方案提供簡化計算所得之方式,並可大幅降低先就全數報酬扣繳稅款所積壓之資金成本,以及減輕事後申請退稅作業之負擔。

3.2   給付人為申請人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依法係由所得人負擔,然依國際慣例,實務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締約雙方往往透過合約約定由勞務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即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將收取扣稅後之所得,亦即給付淨額。

考量前述情形,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申請或未告知勞務買受人申請核定利潤率之結果,將導致台灣營利事業仍僅得按給付額全數計算扣繳稅款,而無法享有前述實質降低扣繳率之惠,是以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此方案使台灣營利事業無須取得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即可以自身名義提出申請,將有助合理計算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之扣繳稅款,減輕台灣營利事業之租稅負擔。

4.    跨境電商

4.1   所得人為申請人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與台灣營利事業,依法係認屬在台灣境內從事營業行為,如營業行為同時在台灣境內及境外進行,外國營利事業得提示明確劃分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惟如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之相對貢獻程度,原則上係以50%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上述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可進一步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型,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據以申請核實減除相對應之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或者,提示足資證明主要營業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所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據以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外國營利事業依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據以按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

4.2   給付人為申請人

承前預先核定利潤率以給付人為申請人之說明,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亦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5.     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如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認定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即如獲核准,實質扣繳率將自20%降至3%,為現行常見且程序較為簡便之申請方案,惟應注意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服務之內容是否符合該法令所稱之技術服務範圍,例如僅為個人服務或不具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之資訊傳遞、一般行政事務、人力派遣等,將排除於該規定之適用之外;又如計價方式係採成本加成方式計收,相關成本費用可明確劃分及歸屬,則將可能遭質疑與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之適用要件不符,而否准適用。

6.    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台灣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就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檢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等相關應備查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免稅。

綜上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台灣營利事業勞務取得報酬,如能審慎評估並善用上述扣繳所得認定方式(包含評估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方案之可行性),將可合理認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額,進而有效降低實質扣繳稅率,減輕因跨境交易所衍生之額外扣繳稅款負擔。茲就各方式之申請重點彙總如下:

 

扣繳所得認定方式

貢獻度認定

成本費用核實減除

預先核定利潤率

跨境電商

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

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

實質扣繳稅率

貢獻度
*20%

淨利率*20%

淨利率*貢獻度*20%

(給付人申請之貢獻度以100%認定)

淨利率*貢獻度*20%

(通常為30%*50%*20%)

15%*20%

0%

申請人資格

外國營利事業

外國營利事業

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人)或台灣營利事業(給付人)

 

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人)或台灣營利事業(給付人)

 

外國營利事業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不適用)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台灣訂有租稅協定者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不適用)

是否得事後申請扣繳稅款退還

是(應先扣後退)

否(須於取得收入前提出申請)

否(須於取得收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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