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111年度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申請開跑囉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李文廷協理

111年歷經新冠肺炎造成供應鏈斷鏈、烏俄戰爭推升國際能源價格飆漲以及通貨膨脹橫掃全球,加上近期適逢中國大陸疫情再起,再再都將成為112年全球市場的隱憂,對於台灣未來的景氣也蒙上了一層陰影,加上國人最近對於政府超徵稅收一事炒得沸沸揚揚,已有不少業主都來詢問目前現行稅法制度內是否有租稅優惠可以適用,以期能在合法節稅同時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藉此因應未來局勢的變化。

其中近期接觸來訪的一位企業主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闆,除了諮詢自己個人家族傳承的稅務問題以外,也藉由這個機會一併討論公司是否有租稅優惠可以適用。藉由與老闆交談得過程中了解到因為公司所處的產業結構特性,係屬於勞力密集性產業,且一名具經驗員工的培養從無到有至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時間,除了新進人員招聘不易以外,有經驗的員工也因為年紀偏大,在短期內有可能退休的情形下,可預見公司將面臨嚴重的人力斷層,為弭平公司人力的缺口,並增加生產作業的效率,於111年在新廠建置了一套自動化生產設備,該自動化生產設備在老闆仔細的介紹下,不僅符合機器人及數位化管理的智慧技術元素,也符合自動控制跟精度補償的智慧化功能,我立即建議該公司老闆可以選擇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可就自動化設備的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但該老闆隨即表示,因為自動化設備111年才建置完成,尚未達到生產的經濟規模,若111年隨即馬上選擇適用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享受到租稅優惠的效益可能不大,我也馬上跟該名老闆釋疑,該投資抵減除了可以在當年度立即適用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以外,也可以選擇在以支出金額3%以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應納稅額。換言之,以該公司111年購置自動化設備為例,可以按支出金額3%分別自111年、112年及113年度3年度之營所稅抵減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當年度支出如何認定?】

另外該老闆又拋出另一個問題,雖然該自動化設備已於111年底驗收完成並開始投入生產,惟該自動化設備的款項仍有尾款係於112年度2月才會支付,這樣111年度可以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嗎?依111年7月4日財政部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修正條文,其中第7條針對投資抵減當年度定義,自111年度起改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不再以付款年度認定為當年度。以該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為例,該公司購置價款為1千萬元,因交貨年度及付款年度不同,其投資抵減之當年度認定如下

交貨日

付款日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當年度

最高抵減稅額

(二擇一)

說明

111年10月31日

112年2月15日

111年

A. 111年度抵減應納稅額50萬元

1千萬*5%=50萬元

B. 111年-113年度抵減應納稅額合計30萬元

1千萬*3%=30萬元

以交貨年度為投資抵減當年度

 

【提升企業資安,同享投資抵減優惠】

此外,根據金管會在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發布相關令釋,要求只要符合「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或「電子銷售服務,佔年營收達80%以上,或占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達50%以上」其中任一個條件,應在111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2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因該上市公司符合前揭「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條件,因此我順勢加碼向該名老闆表示,由於該公司有設資安長,以及資安專責單位,勢必111年度應有購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而在此次修正的投資抵減辦法裡,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將資通安全的產品或服務納入投資抵減,而該名老闆也表示,公司針對資通安全部分,111年度確實建置及購入包含端點裝置防護、網路安全防護、資料加密與保護,以及資料保護部分,包含異地備援與資料備份等相關設備及技術服務,因此該上市公司可就同一課稅年度(111年度),購置建置自動化設備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部分,一併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優惠。

【如期申報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最後,公司要完成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優惠最後一塊拼圖,除了在112年5月底前在經濟部工業局網站提出申請核准外,亦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規定格式填報適用,並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若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格式填報,則將無法適用優惠。另外,考量公司因為投資當年度即適用投資抵減所享受到之租稅優惠效益不大情形下,可能會選擇投資當年度起三年內適用抵減,則應注意投資當年度(111年度)雖無實際抵用投資抵減稅額,仍要依規定格式填報,未來二年度才可使用經核准的投資抵減稅額,該公司老闆聽完我的建議後,當場就拍板決定委由我們協助輔導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以免因為不了解申請程序及適用之條件,導致不符合投資抵減適用之資格,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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