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經濟部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

勤業眾信:實質投資範圍,有助促進經濟發展及增進就業機會,並兼顧教育文化及醫療長照機構之發展

【2019/07/26,台北訊】為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從事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在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後,經濟部迅速的於今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訂定資金回台從事實質投資之方式、範圍及程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子法規所訂定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之範圍相當廣泛,有助於帶動台灣經濟發展動能。

陳惠明指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該辦法草案之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投資方)針對欲匯回之境外資金,須向戶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此條例。而稅局將會同受理銀行聯合審查並核發證明文件後,始得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匯入境外資金。投資方若要再適用減半課稅之規定,則於境外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一年內,須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經經濟部核准後始得從專戶提取資金進行實質投資。

此外,投資方於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50%稅款。

陳惠明提醒,「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尚有許多執行上應注意之細節,建議投資方於申請實質投資前,應諮詢主管機關或專家之意見,例如:

1. 投資方採用新設或增資他營利事業進行實質投資,於投資計畫完成後如經濟部僅核認其中80%金額符合受奬勵之投資計畫支出,而其餘20%不被認定之金額,他營利事業得否籌資匯回外匯存款專戶,以免被補徵稅款?又他營利事業得以何種方式將該已增資之專款匯回投資方所開立之專戶?

2. 投資方採用間接投資之方式將匯回之資金投資於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依該辦法草案規定,該事業或基金於投資方投資期間不得購買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但若有該事業或基金所投資之未上市(櫃)公司,於投資期間內該未上市(櫃)公司申請成功上市(櫃),其後續辦理現金增資可否參與認購?又該事業或基金已投資之未上市(櫃)公司,於投資期間內因與上市(櫃)公司進行併購,致該事業或基金因而換發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是否應予排除?

勤業眾信表示,主管機關為儘速推動專法上路已快速訂定作業法規,以吸引資金回國、挹注國內產業發展。該辦法除了鼓勵直接投資,以更新或擴充事業製造、提供服務規模,更兼顧推動教育文化及醫療長照機構發展之效力;同時,也獎勵透過間接投資之方式,引導資金投資涵蓋多達12項各類型產業的重要政策產業,該條例實施兩年期間,應可全面帶動台灣經濟發展動能及增進就業機會。

附件一、

項目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內容

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

  • 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
  • 個人及營利事業(投資方)以現金新設營利事業或取得其他營利事業之新股/出資   額;成立或以現金捐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前述受投資之營   利事業或機構(被投資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ž 間接投資:投資方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適用減半課稅之直接投資金額認定

營利事業或被投資事業直接投資以下項目之金額:

  • ž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專戶起8年內須自用,而不得作為住宅、出售或出租之用途
  • ž 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 ž 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但不得超過前兩項支出合計數之30%

適用減半課稅之間接投資金額認定及限制條件

投資方對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金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規定:

  • ž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下列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原始投資金額(限投資時未上市櫃),占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基金之實收資本/出資額扣除必要營運費用後金額之比例:
  1. 第3年應達20%以上、第4年應達50%以上
  2. 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包含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特定製造業、特定服務業、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暨文化創意等12項產業領域
  • ž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方投資期間,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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