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減輕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負擔有解

勤業眾信:財政部近期將發新函釋,營利事業應重新檢視107年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2020/05/04,台北訊】為協助營利事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衝擊,財政部已將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延長至6月30日;同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繳納有困難者,也可按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當務之急是保有現金以因應營運需求,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除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新增訂實質投資減除規定外,財政部日前發佈新聞稿表示,近期將發布新函釋減緩防疫期間企業未分配盈餘稅負擔。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提醒,企業應妥善運用以下三項規定,重新檢視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計算,以減少其應納稅額,減輕資金壓力。彙總說明三項規定重點內容如下:

項目

重點內容

一、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3之實質投資減除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可先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財政部109 年 4月29 日新聞稿)

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財務報表虧損經會計師核閱者,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107年度採用新會計公報開帳增加保留盈餘數,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分配,可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財政部109 年 4 月29 日新聞稿)

營利事業107年度盈餘如有採用IFRS或EAS公報,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之未分配盈餘,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陳惠明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尚有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盈餘,建議再行評估下列事項,尋求有無減輕未分配盈餘稅的機會,以降低納稅資金需求:

一、盤點108年1月1日起截至辦理結算申報前,已發生之資本支出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劃申報後至110年度資本支出,評估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退還溢繳之稅款。

二、配合財政部近期擬發布之函釋規劃減除109年度上半年預計虧損。本項規定源自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本已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可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要適用本項規定,營利事業109年度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且109年度第1季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核閱才能適用。因此,營利事業原無須編製第1季財務報表者,如有適用該減除效益,應儘速編製財務報表並洽請簽證會計師進行核閱,趕在今年6月30日結算申報前適用此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如評估前二項減除項目仍尚有需繳納之未分配盈餘稅時,應再檢視該盈餘中有無因107年度採用新公報所增加之保留盈餘而未分配者,如有,則可評估資金狀況決定是否趕在結算申報前於109年股東會決議分配該保留盈餘,一方面可提供股東資金以因應防疫之需,另一方面可減輕企業自身之未分配盈餘稅負擔;如考量目前尚有資金壓力,則於明年股東會前宜再評估是否分配該未分配盈餘以申請退還溢繳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以積極的態度協助營利事業減輕在此艱困時期的納稅壓力;然而,許多營利事業未能預期今年新冠肺炎之衝擊,去年已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將107年度盈餘全數分配而無未分配盈餘稅負擔,很多企業真正的稅負壓力,是來自於應繳納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航空業、旅行業及電影院等娛樂觀光產業尤甚。

陳惠明表示,雖然財政部已從寬給予這些企業延緩或分期繳稅之適用,確實減輕了這些企業的資金壓力,然而,即使是分期繳納,其最長期間也不超過3年,而這些企業因今年疫情的嚴重衝擊,對去年應申報的所得實際上已為「虛盈實虧」之狀態,要求他們先行分期繳納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109年度的虧損卻無法預期何時方能抵扣,實有違所得稅量能課稅之原則。建議財政部既已放寬未分配盈餘稅嗣後虧損前抵年度之限制,如能於防疫條例中增訂放寬109年度上半年預計虧損,允許自108年度課稅所得先行減除,嗣後再按109年度實際結算虧損更正調整,方能真正大幅減輕營利事業納稅的資金壓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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