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法國 - 企業處於虧損不得結轉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於2023年3月8日裁定處於虧損狀態之企業將不能結轉尚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至下一個納稅年度,並喪失該國外稅額扣抵。

根據法國稅法規定,即使企業處於虧損狀態,按照租稅協定而被扣繳之國外稅額不得作為費用自課稅所得扣除。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已裁定因納稅義務人處於虧損狀態而無退稅之適用,國外稅額扣抵無法使用(參照法國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6月27號第n°388984n°392534號函)。法國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亦裁定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不得結轉並不違反法國憲法(參照憲法法院2017年9月28日n°2017-6S4 QPC)。

本案法國企業為某一合併申報集團之成員,自許多稅收管轄區取得各類型之國外來源被動所得,且所得來源國已就源扣繳稅款。然因該集團整體處於虧損狀態,因此,集團母公司並未繳納任何稅款,亦無法使用依租稅協定就被動所得扣繳之稅額。該集團主張尚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應可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並扣抵,並主張租稅協定旨在消除雙重課稅,故應允許上述國外稅額扣抵得以結轉,否則將無法實現消除雙重課稅之目的。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仍根據以下法規,認定尚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不能結轉:

  • 法國稅法(憲法法院於2017年9月28日之裁定)。
  • 適用之租稅協定(本案適用之租稅協定包括:法國與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喀麥隆、加拿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大利、日本、大韓民國(南韓)、摩洛哥、紐西蘭、波蘭、葡萄牙、土耳其及英國簽署之租稅協定),在這些租稅協定條款中並沒有任何條款明確允准未使用之國外稅額扣抵可於以後年度使用。
  • 歐盟法規(資本自由流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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