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向》澳洲 / 土耳其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澳洲 / 土耳其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澳洲】

稅局注意特定組織架構重整及關係企業跨境資金借貸類型之交易

澳洲稅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於2016年9月15日公佈二項對納稅義務人之通知,內容說明澳洲稅局針對某些稅務議題進行風險評估。其中一項通知係關於納稅義務人為規避適用澳洲跨國反避稅法(Multinational Anti-Avoidance Law)所做之特定安排,而另一項則是關於關係企業跨境資金借貸交易。

規避適用跨國反避稅法之安排

一般而言,澳洲跨國反避稅法適用於規避在澳洲形成常設機構之外國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給澳洲客戶之外國企業若進行安排以規避在澳洲形成常設機構,且該項安排之主要目的(principal purpose) 係在獲得稅務利益,則將適用跨國反避稅法。依據通知內容,澳洲稅局辨認出規避跨國反避稅法所作之安排包含了以下情況:

  • 安排一個合夥組織代替外國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給澳洲客戶;
  • 此合夥組織係由新設之澳洲居民企業(為少數合夥人)與新設之外國企業所組成;
  • 此合夥組織與澳洲客戶簽訂合約,由此合夥組織銷售產品或服務給澳洲客戶,而上述外國企業可擔任該合夥組織之代理人,以減少客戶端之因為此安排所帶來之衝擊。

關係企業跨境資金借貸

另一項通知係針對關係企業進行跨境資金借貸交易,澳洲稅局注意到相關澳洲企業涉及與海外企業或營運進行資金借貸安排時,當境外資金回借給澳洲集團,該澳洲集團利息費用不但可享稅上扣除,且相關境外利息所得在當地亦毋須課稅。

 

【土耳其】

電子商務扣繳規定更新

2016年9月7日土耳其政府公報(official gazette)公布有關扣繳義務新規定,內容包括經由電子商務(e-business)及其他線上活動給付款項之扣繳義務,新規定將導入目前版本之稅務程序準則(Tax Procedure Code)、所得稅法(Income Tax Law)及公司稅法(Corporate Tax Law)內有關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之條文。新規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稅務程序準則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導入現行版本之稅務程序準則中有關扣繳義務之常設機構定義,該定義與目前擬定之稅務程序準則草案中其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之定義一致。

稅務程序準則草案尚未施行且未來施行時程尚不明確,但土耳其稅務當局業已透過每月通報程序(monthly notification procedure)來監控電子經濟活動。而自2016年7月1日生效之稅務程序準則第464號公報(TPC General Communiqué No. 464),則要求服務供應商之中介機構、銀行、網路廣告服務中介機構以及貨物及物流公司針對其電子交易提交特定資訊予稅務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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