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俄羅斯 / 泰國

俄羅斯-外國電子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予法人將須繳納營業稅/泰國-移轉訂價法規草案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俄羅斯】外國電子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予法人將須繳納營業稅

俄羅斯於2017年11月27日頒布修正外國電子供應商提供電子服務予在俄羅斯設籍登記之法律實體或個人獨資企業(B2B supplies,以下統稱提供電子服務予法人客戶)之營業稅計算及繳納程序。根據俄羅斯稅法,外國電子服務供應商提供跨境電子服務時,將被視為該服務於俄羅斯境內提供。因此,除非依法由外國電子服務供應商之稅務代理人(tax agent)負擔納稅義務,否則該供應商提供電子服務予俄羅斯法人客戶時,須計算及繳納俄羅斯營業稅。

前述修正法規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提供法人電子服務之外國供應商若尚未向俄羅斯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者,須於2019年2月15日前申請稅籍登記。外國供應商因提供電子服務予俄羅斯個人(B2C)而已辦理稅籍登記者,則亦須於2019年1月1日起針對提供予俄羅斯法人客戶之電子服務繳納營業稅。

處理電子服務相關款項之境內支付系統業者將不被認定為稅務代理人(中介機構)。境內支付系統業者包含提供轉帳匯款服務業者、銀行付款服務業者、支付代理人、提供現金轉帳之聯邦郵政業者、支付系統營運服務者、及提供付款基礎設施營運服務業者。此條款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用。

 

【泰國】移轉訂價法規草案

泰國內閣於2018年1月3日通過移轉訂價法規文據之草案規定。該草案主要特點如下:

  • 納稅義務人若與關係人從事交易,將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揭露與該受控交易參與人之關係及每個會計期間之關係人交易金額。移轉訂價報告須按照稅局(Director-General of the Revenue Department)要求之格式準備,並遞交予稽徵機關。公司所得若低於規定之門檻,則可免除備妥報告之義務。
  • 稽徵機關將有權針對納稅義務人未符合常規之受控交易進行所得或費用調整。
  • 稽徵機關於評估受控交易時,將有權於移轉訂價報告遞交後之五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相關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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