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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系列之二
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较原来的《证券法》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大幅提高证券违规违法成本,而当中也有相当的篇幅是针对中介机构,尤其对于准备上市的企业与发行人会特别关注的内幕信息与信息披露的部分。本期新《证券法》解读将会在此部分逐一比较与说明。
本次《证券法》修订后,中介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资质要求已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备案制度下,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执业风险也会有所增加,也进一步突显各中介机构建设内部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令到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更能够发挥作为资本市场 “看门人”的重要作用,牢固中介机构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
在关于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修改中,扩大对于内幕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界定范围,进一步细化内幕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同时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拓展至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另外本次修改也对特别强调要求信息披露简洁明晰、通俗易懂,同时新增董监高如对信息披露有异议的,发行人需要披露,并对自愿披露信息的质量提出了要求。
内容 |
相关法条 |
主要修订 |
执行证券业务资质 |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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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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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
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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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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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
扩大内幕知情人的界定范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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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 |
原《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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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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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 |
细化两条重大事件所涉及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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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
原《证券法》 |
并无此规定 |
新《证券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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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质量 |
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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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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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相关《证券法》修订的细则的不断推出及完善,全国上市业务组将继续分享德勤的专业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