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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附带权益的会计核算探讨

正值年关将近,在准备财务报表时“附带权”益归类为何种会计科目,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列示,我们本期进行深入讨论。

“附带权益”也称“特别分配收益”,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投资利润中分得的相对股比而言的超额部分,通常在在投资成本及约定的“门槛收益率”满足之后获得,通常比例是剩余的20%。其计算通常采用瀑布式(Waterfall)方式,且涉及到回拨机制(Clawback)。针对它的会计核算,市场上常见的两种为“服务模式”(Service Model)和“所有权模式”(Ownership Model)。

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并对于“附带权益”没有明确要求。在上述两种模式下,要么“附带权益”按照费用的形式确认并计提负债,要么在权益变动表按约定分配到普通合伙人的资本账户。而上述的基础是假设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模拟清算,假设基金在其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变现了所有资产并清偿了所有负债之后根据协议来计算“附带权益”。

另外,也有相当多的基金会在协议中约定在指定日前不根据未实现的损益来确认“附带权益”直至清算、终止或发生大额的实际处置。这些条款旨在保护投资者,限制基金根据估值来进行提前收益分配同时也禁止普通合伙人提前收到相应的“附带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收益实现前就确认费用和负债的方法值得商榷。

继续放眼国际上常见做法,以美国和欧洲为例:美国作为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发源地,在行业历史、基金的规模以及数量上都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的会计准则将“附带权益”作为权益分配的方式在权益变动表中予以体现。这应当是考虑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欧洲执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此项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注册在英国、卢森堡等地的欧洲私募股权基金,他们有一部分未在主表中体现“附带权益”,但在附注予以了披露相关内容;此外欧洲也有观点认为“服务模式”和“所有权模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方案。

我们还想提醒读者应当思考如下几点:

  1. 普通合伙人相较于有限合伙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附带权益”是否可视作承担额外责任的补偿,权益和责任相配比;
  2. “附带权益”的金额计算是根据基金业绩,它是浮动的,若是基金表现不好,显然不会产生这部分“附带权益”;
  3. 基金已经向管理公司支付过管理费作为付出劳务的报酬。
  4. 财务报表编制中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可比性,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出发,他们在对照基金业绩时会参考大量美国的头部私募股权基金;
  5. 私募股权基金大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法律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来约定,会计如何和法律保持一致不违背?
  6. 若是将“附带权益”作为费用计算,计算口径如何确定?是按照等比例轧差,还是依照有限合伙人协议计算的?

如果您对于“附带权益”的讨论有任何建议或者困惑,请联系德勤IMAA团队,我们期待与您探讨,共筑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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