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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变化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2日

一、银行资本管理新规总体变化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式开启了国内巴塞尔III协议实施的篇章。德勤针对办法中的各部分变化情况做了详细解读。

新资本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档银行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 上年末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第二档银行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第三档银行

指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无论针对哪一档银行,都需要参考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以下内容: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评法应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权重法做了细分类。

市场风险:为了弥补巴塞尔2.5在市场风险管理、计量、披露中的缺陷和短板,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市场风险账簿划分、最低资本计量、披露方面等提出新的要求。

操作风险:《办法》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方案》的内容,同时考虑到我国商业商业银行业的多样性,实行差异化计量方法的适用,即针对第二档、第三档商业银行保留适用原基本指标法,而第一档商业银行则适用新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

第二支柱:主旨仍然是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内部的流程和标准来自评持有的资本水平是否能够覆盖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在主要风险识别与评估、压力测试、资本规划等具体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第三支柱:相比于过往的要求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构,包括信息披露的清晰程度、全面性、实用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第一支柱信用风险监管要求变化

2011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改革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监管文件,《最终方案》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资本底线、杠杆率监管的修订内容。

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监管规制,一方面提出了新标准计量方法与新内部评级法的修订,另一方面对不同风险暴露,风险水平的金融资产的风险资产计量都给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未来资本监管框架中标准法的地位更加突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总风险加权资产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改革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1)新监管对资本需求变动总结

(2)监管变动解读

I. 分类规则变动放宽业务详解

1. 公司风险暴露

投资级公司认定取消了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不能纳入投资级公司的限制,同时新增了对外担保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的标准。对于银行平台贷产品而言,此次平台贷将有可能纳入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获取更低的权重,这对于银行也是一项利好。

2. 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

房地产风险暴露是巴塞尔三最终版(Basel III finalized reformation), 后简称巴三修订,提出的新的风险暴露门类,该暴露整体基于LTV(Loan to Value)匹配相应权重,相较于上一轮修订对于权重方面做出了大幅上调,但整体仍低于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对比上一轮巴三修订征求意见中对于房地产抵押资产风险暴露的范围要求,即既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且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本次修订放宽了房地产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删除了“用于购买房地产为目的”的相关描述,这也意味着未来房地产风险暴露将囊括所有以房地产为抵押的债项。并且不再要求工业用房/用地抵押按不符合审慎性要求处理的限制。因此本轮修订稿所提出的房地产风险暴露认定标准将对银行有较大利好。

表1 房地产抵押资产风险暴露权重对比举例

3.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性对房地产开发类资产权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上一轮修订稿要求房开贷审慎标准中居住用房项目资金比例应为40%以上,保障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比例保持30%以上。而在本轮修订中,分别下调至30%及25%以上,同时新增“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本息” , 该条件增设后,允许商业银行将本条与资金比例条件任选其一。这也大大降低了房开类资产的审慎性划定门槛。

同时基于此次资金比例下调已至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因此大部分居住用房开发贷款都不会落入150%的权重范围,仅商用房开发贷款适用于150%。

4. 信用卡合格交易者

在巴三修订版信用卡风险暴露提出的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在本轮及上一轮修订稿中明确:“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新增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内,均可对其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足额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债务人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但未明确仅偿还最低还款额、以及分期仅偿还当期金额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目前对于此类特殊情形,对于银行实际操作中仍有自行裁定空间,即可认为上述两类情形满足事先约定还款规则并将其纳入合格交易者认定。同时相较于现行法仍然在权重方面有所放松。

5.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ABS的计量方法与上一轮保持一致,但与现行法有所降低,因此获取ABS外部评级以及单笔ABS是否满足简单透明可比原则将直接影响债项对应权重。 

表2  一年期 外部评级AAA级ABS权重对比举例

6. 银行持有不动产风险暴露

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有所放松。其中体现较为明显的为由于抵押资产中超过法定处置期限的不动产,由现行的1250%下调至400%。

7. 股权投资风险暴露

抵债股权与上一轮相比由250%调升至400%,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中非上市公司调至400%,对于获得国际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中对于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权重上调至250%,其他上调至400%。 但相较于现行法抵债股权风险权重从处置期内400%,超处置期1250%,统一下调为250%,市场化债转股从上市公司250%,非上市公司400%,统一调整至250%,获得国际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由250%调整至100%,因此及时本轮修订稿权重从整体上低于现行法,而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释放相当规模的资本占用。

II. 分类规则变动趋严业务详解

1. 公共部门实体暴露

本轮修订稿中,对于一般对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即非中央或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其权重较现行办法由0%提升至50%,另外虽然明确了将“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的一般债券低于现行法的20%,但仍然由0%提升至10%,一定程度上从监管视角上响应了目前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债权的自行偿还要求。

2. 国内信用证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表外业务的计量首先需要将表外余额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CCF转换至表内后重新对应相应权重,相较于现行法的20%,调升至100%,这也意味着银行开具信用证将视同为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这一变动将对银行交易银行的表外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3. 银行风险暴露

较上一轮修订稿保持了一致,依然是适用标准信用风险将银行进行A+、A、B、C四个等级的划分,使用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银行及所在地区监管标准进行评级。以A级银行为例:

表3 A级银行风险暴露权重对比举例

银行风险暴露目前的划分标注比较明晰,从判定标准上量化标准较为明确,但银行风险暴露的划分对银行对自身同业客户的数据存储与标准上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一方面同业业务发起时需要对银行各项监管指标,财报以及所在国家地区进行收集,另一方面需要银行对同业客户的名称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推动全行统一授信标签建设。往往目前一部分同业业务中债项层面的客户名称会显示出具体的分支行或非标准化名称,这将对未来客户银行标准信用评级系统识别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正因如此数据存储全面性与标准化帮助银行避免某笔债项被划入更高权重当中。

4. 贷款承诺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上一轮及本轮征求意见稿在贷款承诺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方面保持了一致,较现行法而言,可随时无条件可撤销贷款承诺由原来的0%,调升至10%,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由20%(一年以内),50%(一年以上)统一为40%一个档位。因此对于可随时无条件可撤销贷款承诺方面,银行需要额外关注对公及零售的表外循环贷款未使用部分,该部分将有10%的表外部分计入资本计量范围内。而对于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该部分的变动对对公已签订合同未出账部分影响较大。

5. 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

在本轮修订稿中,对于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认定与上一轮保持一致,即:

“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对于银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额外注意第二条的认定顺序,即应首先获取全行全口径风险暴露规模后判断单笔债项的占比是否超过0.5%。

然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非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在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下,权重较现行法的75%上升至100%, 如果存在币种错配则会适用150%的更高权重。

6. 债基/货基资管产品风险暴露

计量方法与上一轮保持一致,但与现行法趋严。对于底层资产完全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由100%提升至1250%,   对于部分穿透资管产品需要适用资产对应最高权重(对于划分至银行风险暴露资产,例如银行债,银行存单等由25%上升至150%,即C级银行)。

7. 20%缓释底线要求

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趋严。这要求为对于债项与缓释权重不一致的,或者押品类型不属于0%的现金和银行存单,新的修订稿将导致RWA大幅上升,尤其是债券回购类业务,以及对公低风险业务中存在的债项与缓释品不一致情形。

8. 次级债风险暴露

次级债风险暴露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趋严。次级债券对于无论何种债券在本轮修订稿中都确定为150%的权重,较现行法增加了50%。

 

(3)监管实施难点

1. 数据维度扩展

新标准法的实施过程中,新的风险暴露门类,例如银行风险暴露,房地产风险暴露对银行账簿下所有相关业务都有新的划定标准,这也意味着银行需要新增或衍生数据字段帮助识别相应风险暴露,因此银行将面临数据收集、清洗,衍生、计量与披露体系的重大挑战与提升。本次新标准法在银行的实施也将反向推动银行在各个业务的基础数据治理工作,实现数据标准化、数据自动批量加工衍生等等。

2. 系统建设与改造

随着本轮修订稿的发布,银行需要建立独立的RWA系统对资本进行自动化计量,这也要求银行建立独立的资本计量RWA风险数据集市,以及前端业务系统改造。

3. 风险管理模式转变

新标准法聚焦于单笔债项的精确计量,这使得银行可以基于业务,部门,产品等多种维度观测并监控债项RWA变化,因此通过RWA变动的监控与分析将进一步推进银行的资本管理方式的精细化,差异化管理转变。

 

(4)银行应对建议

1. 房地产抵押资产变动鉴于此次房地产抵押资产删除了以房地产购买为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更多的以房地产为抵押的消费类,经营类贷款将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内,因此银行可逐步考虑针对LTV进行差异化定价策略,逐步夯实房地产在银行金融资产中的基石作用。

2. 贷款承诺重点关注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管控,尤其是循环未使用的表外部分授信规模,避免因过度授信产生的不必要资本占用。同时考虑修订合同条款的可能性,尽可能将贷款承诺部分满足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各项要素,及时关注同业动态,充分评估对客户的影响程度。零售则需要额外对联合贷款,第三方平台贷款进行关注,加强额度管控管理。

3. 银行风险暴露需要结合资本上升情况进一步结合收益及其他成本综合评估,及时优化调整业务策略。数据方面应尽早对银行同业客户进行名称标准化,评级信用采集录入工作,避免因数据质量问题将部分债项划入更高权重。

4. 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权重下降,以及本轮修订稿对于房地产企业及政府融资平台认定的放宽都是利好政策,银行应抓住基于一方面尽早确定存量客户风险分类,并依据分类进行差异化定价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投资级公司认定必要数据的收集与质量把控。

5. 信用卡业务应持续做好信用卡风控能力及或获客能力,推动信用卡用户良好的还款习惯。

6. 资金类业务建议结合资本上升情况,优化资产配置策略,对于银行具备的较强定价权,可考虑定价方面要求资本溢价补偿。对于ABS产品,尽量将资金配置于优先级且外部评级较高的证券化产品中,同时依照简单透明可比原则与卖方进行数据,信息披露最大化合作。对于资管类产品,参考两轮修订稿意见,由于基金公司需承诺底层存单发行行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底层大类资产为同业存单才可适用与40%权重,否则为150%审慎性计提,因此银行应尽快推动基金公司对于货基披露程度与颗粒度。另外严格加强底层资产录入质量及时效性,避免纳入不可穿透范围的1250%计提比例。最后结合资本上升情况,考虑货基税收优惠因素,综合评估直接投资货基底层资产替代投资货基的可能性。

7. 银行应尽快针对本轮修订稿要求,针对各类风险暴露分类规则展开分析,逐一拆解以确定行内数据标注程度,数据质量,数据全面性是否能满足新标准法计量,同时基于分析获取的字段,审慎的考量在系统实现过程当中可行性,包括数据集市作为最终规则判断字段承载,前端业务系统的数据字段增加,RWA系统计量逻辑与RWA系统与其他各系统的相互配合。

三、第一支柱市场风险监管要求变化

(1)市场风险相关监管要求变化

为了弥补巴塞尔2.5在市场风险管理、计量、披露中的缺陷和短板,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市场风险账簿划分、最低资本计量、披露方面等提出新的要求。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框架包含标准法(或“新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或“新内模法”)及简化标准法。

简化标准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使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2)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全账簿)不超过4000亿元;(3)银行及其任何附属子公司未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4)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5)未持有任何相关性交易头寸。简化标准法在现行标准法基础上,对于利率风险资本要求、汇率风险资本要求、商品风险资本要求及股票风险资本要求分别乘以相应调整系数,得到最终的市场风险资本。

标准法:标准法取代了现行标准法下基于头寸/名义本金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新搭建了一套基于风险因子及敏感度指标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框架,分别计量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提高风险敏感性,考虑分散化效应。新标准法的计量框架与现行标准法相比更加复杂,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由得尔塔资本要求、维伽资本要求及曲度资本要求三部分加总而得,违约风险资本计量参考银行账簿信用风险计量逻辑,并考虑同类风险暴露之间的对冲效应,针对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还需计算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内模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内模法进行了重构,要求以交易台为单位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新内模法框架下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增加了可建模风险因子和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分类,并将损益归因测试结果作为交易台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审批条件之一。
 

(2)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对国内银行带来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结果的变化中。

针对实施简化标准法的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新增的调整系数上,集中在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简化标准法下总体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相比现行法预计提升约30%左右。

针对实施新标准法的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与其资产投资组合相关,但是总体来说,新标准法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较现行标准法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针对固收类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增幅会在100%~200%左右,针对衍生工具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增幅会在200%~300%左右。市场风险资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风险分类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尤其是新增信用利差风险和剩余风险,另一方面,计量基础从现行的以头寸/名义本金为基础,调整为以风险敏感度为基础。

除此之外,新规的实施也会对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方面面均产生重大影响,银行需在治理架构、计量体系、数据管理及系统改造等维度采取措施来完成新规的实施。
 

(3)实施难点和重点总结

更加复杂的计量方法

对于实施新标准法的银行,其资本计量方案是以风险因子及敏感度指标为基础,因此银行需通过识别金融产品风险因子计量相应的敏感度指标。从国内已实施新标准法的银行经验来看,原有Basel2.5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下的估值模型及系统支持都无法较好地满足新标准法的计量要求,都需要重新完善市场风险相关系统以支持相关敏感性指标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更加优化的数据质量

新标准法计量规则会涉及到各类监管参数映射,包括风险分组、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等,银行需重新梳理当前数据来源及数据质量,增加或更新现存数据集市或数据结构,确保各类风险因子能够进行准确映射。数据质量不达标或基础数据不完善将导致较高的资本计量结果,同时,银行也需要系统支持以实现数据的收集及信息的维护。

更加精细化的产品管理

新标准法下需要银行结合产品交易性质、外部可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谨慎评估各类工具的账簿划分结果及对应的计量方式。对于划入交易账簿的复杂金融产品,需要更全面的数据字段以支持精准的资本计量结果,为了更加合理地计量,也需要与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以获取更加完善的计量依据。

四、第一支柱操作风险监管要求变化

(1)操作风险相关监管要求变化

《办法》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方案》的内容,同时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多样性,实行差异化计量方法的适用,即针对第二档、第三档商业银行保留适用原基本指标法,而第一档商业银行则适用新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下称“新标准法”)。

①  新标准法

新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兼顾了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包括业务指标部分(BIC)和内部损失乘数(ILM)两个部分:BIC是对原标准法的修正,以业务指标(BI)代替原总收入(GI)以更好反应操作风险水平,并通过分层累进边际资本系数α计量BIC,防止计量断崖效应;ILM则是基于操作风险平均历史损失(LC)与业务指标部分(BIC)的调整因子,对操作风险资本起杠杆调节作用,用以反应商业银行真实的操作风险损失水平。其具体计量要求如下图:

新标准法计量框架

②  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基本与现行办法一致,仅在“证券投资净收益”部分就银行账簿相关证券损益的剔除作调整,以反映会计规则的变化。
 

(2)对商业银行的相应影响

①  第一档商业银行

第一档商业银行根据《办法》要求将在2024年1月切换适用新标准法,较为迫切地需要完成业务指标部分的映射规则与取数逻辑、损失数据标准与管理体系的优化、历史损失数据的清洗补录、系统开发上线等新标准法落地工作。为了能够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计算ILM,还需开展对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的流程和程序的验证、审计工作,并经监管验收合格。

在适用监管给定的ILM=1的情况下,根据前几轮测算情况,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相较于原基本指标法和原标准法都将有一定程度增加,因BI相较于GI覆盖了更广的业务且有更为审慎的计算规则。如能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计算ILM,则一般会有一定程度的操作风险资本节约。

②  第二档商业银行

第二档商业银行根据《办法》规定将继续沿用原基本指标法,短期内无影响,但针对资产规模接近5000亿或者至少未来5年有可能突破5000亿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应尽快开展损失数据部分的实施工作,以满足内部损失数据5以上观察期的要求,从而在切换适用新标法时便可申请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计算ILM。

③  第三档商业银行

基本无影响,继续沿用原基本指标法,仅需根据《办法》要求调整“证券投资净损益”的计算口径。
 

(3)实施难点和重点总结

①  损失数据标准与管理体系建设及优化

《办法》明确了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提出了“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强调了损失数据“标准”和“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而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往往都存在损失数据标准不清、管理机制松懈的问题,导致数据质量不高,不能满足《办法》对于高质量损失数据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 损失数据标准完善:从损失事件识别、收集与处理全流程明确各类标准,同时建立类别化、典型事件的填报范例,方便填报人员遵循与参考。
  • 管理机制设计:包括线索排查机制、数据审核机制和沟通宣贯机制。线索排查机制主要通过关联财务会计科目明细、诉讼台账等记录了损失事件财务或其他信息的数据源推动损失事件的识别、收集和处理,一定程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数据审核机制主要有线上、线下两类,线上通过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自动校验逻辑进行质量审核,线下则是由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其他二、三道防线部门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实现数据质量控制;沟通宣贯机制关键是要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日常沟通渠道,针对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适时整体发布全行开展宣贯、统一全行认知与实践。

②  历史损失数据的清洗补录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存在损失数据收集不完善或收集时间短于《办法》规定的最短观察期(即“5年”)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历史损失数据进行清洗补录,以确保内部损失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项工作对于即将切换适用新标准法的第一档商业银行而言至关重要。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 现有损失数据的全面比较分析:通过时间、机构、损失类型、业务条线等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寻找异常点,以辅助识别清洗补录重点。
  • 内部线索和其他外部数据源的对标排查:通过相对独立的内外部数据源建立完整线索库,以此开展排查,确保事件收录完整性和数据填报准确性。
  • 聚焦重点类型事件:针对监管处罚、自然灾害、内外部欺诈等典型事件、重大事件进行重点清洗、查漏补缺。

③  业务指标映射规则与取数逻辑设计

《办法》中对业务指标的构成从定义和典型子项目两个维度进行界定,需要与会计科目建立映射关系,方能计算各个BI项目的数值。在这个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 BI项目与现有报表体系科目的口径差异:如利息收入等与1104报表口径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从末级会计科目出发建立映射关及取数逻辑,确保准确性。
  • FC部分的取数逻辑:交易账簿和银行帐簿都可能存在会计科目混同的情况,因此需要针对混同的会计科目设计自动化的、准确的取数逻辑。
  • 不纳入BI的项目:应逐一从科目端识别与排除。

④  信息系统开发改造

信息系统开发改造可能主要涉及损失数据管理功能和资本计量管理功能两大模块,部分商业银行可能将两者部署在不同系统中。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 全流程管控与自动化控制: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与处理都记录在系统中,各环节的审核、审批节点明确,入库、出库、删除、调整等记录明确与完整,以备核查;表内校验规则部署完善,进行质量的自动化管控。
  • 系统接口:包括计量系统的各类数据接入,如全量会计科目的接入、变动管理和损失数据的接入与处理,以及针对FC部分的专有取数逻辑实现。

 

五、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变化

(1)第二支柱相关监管要求变化

新巴三第二支柱的内容框架变化不大,主旨仍然是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内部的流程和标准来自评持有的资本水平是否能够覆盖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在主要风险识别与评估、压力测试、资本规划等具体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标准。主要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2)对银行的相应影响

第一二档银行需要按照全套的ICAAP建设要求来实施。第三档银行经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同意后,可实施简化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和压力测试。在监管指标要求方面,第三档银行可不计提储备资本,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但从第二支柱的实施方面,无论是哪一档银行都将面临如下影响:


(3)实施难点和重点总结

1)对于新增风险类型,例如气候相关风险,如何进行识别和评估工作?是否有合理的职责分工保障,是否有充足的数据可以支撑识别评估工作的推进?针对这些实操性的问题,我们在以往项目中积累了充分的落地经验,制定了多套主要风险识别和评估问卷,可结合银行现有的数据和业务情况,治理架构情况,进行合理客制化。

2)如何结合压力测试工具和结果来设计主要风险资本评估方案?对于有成熟压力测试基础和缺乏压力测试基础的风险类型如何实施?

在不同风险类型的具体评估实践中, 我们积累了多样化的实践方案,可供银行结合自身情况和资本压力情况进行合理应用。

六、第三支柱监管要求变化

(1)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及要求均有大幅提升

巴三最终版在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公开披露要求,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评估国际活跃银行的重大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相比于过往的要求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构,包括信息披露的清晰程度、全面性、实用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我国银保监会基本沿用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同时结合国内银行的规模情况,提出了分类要求。

第一档银行要求披露全套报表,包括70张披露报表模板,详细规定了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提升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第二档银行适用简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张报表。

第三档银行仅需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等2张报表。

同时,本次《办法》对于银行信息披露治理架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将职责上升到董事会层面,这无疑体现了本次监管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要求银行内部需要建立由董事会批准并由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对披露内容进行合理审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
 

(2)第一档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 总体信息披露内容构成

第一档银行的信息披露涉及17个部分70个披露模板,适用所有第一档银行的披露报表有53个,大幅提升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精细化程度。本次披露内容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杠杆率、流动性风险、银行利率风险,还新纳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分配限制、资产变现障碍、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等披露要求。

  • 披露模板要求

首次提出了固定模板,银行必须按照指引完成填写,总共有52个固定模板;剩下18个为可变模板,银行可以适用监管给定的格式,也可以自行选择更适合的格式。通过固定模板的应用,银行间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得到进一步的增加。

  • 新旧披露要求内容差异

1、除了前文提到的新纳入模块外,存量模块中,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评法、交易对手风险、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定量指标也尚未披露过;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估值调整由于计量框架的变化,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将是首次披露的内容。

2、现行已部分披露,主要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相关内容,以及涉及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定性描述,但整体披露内容还不能完全满足办法的披露要求。
 

(3)第二档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档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于第一档银行而言,数量明显减少,主要涉及3个部分8个披露模板。8个模板的内容要求与第一档银行基本一致,部分模板在第一档银行基础上做了简化。根据披露模板的信息,部分指标已经在现行披露内容或监管报送数据中涉及。
 

(4)第三档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仅需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等2张专用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杠杆率、流动性指标等。以及有关风险管理和资本的重大变动、主要原因以及市场参与者可能关注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等,第三档商业银行在报告期内也应及时披露。
 

(5)实施难点和重点总结

总体而言,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难点主要是分为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两部分,我们认为本次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如下实施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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