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2021年第四季度 亚太地区金融服务监管政策更新

德勤亚太地区监管策略中心欣然与您分享2021年第四季度亚太地区的重要监管政策更新。

新冠疫情进入新阶段:随着德尔塔变体的感染逐渐得到控制,疫情的增量影响在全球开始逐步消退,即使是在受影响最为严重的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地也是如此。尽管监管机构仍在警惕下一波疫情的到来,但在第四季度,疫情相关的监管措施已相对减少。反而,他们现在更关注“恢复常态”,例如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和金融监管框架。

但当奥密克戎变体开始以更快的速度进行传播时,金融系统又面临了新的威胁,尤其是疫苗接种率较低的新兴经济体,更易受这种病毒新变体的影响,可能阻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恢复。此外,美国上调利率的货币政策也可能导致新兴经济体的货币贬值。

尽管未来仍存在不确定性,但我们认为亚太地区的监管/货币/财政政策在第四季度仍在走向常态化。

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气候风险已成为亚太地区日益重要的关注领域。英国/欧盟监管机构在处理气候和社会分类等关键议题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英国监管机构在第四季度表示其可能就气候风险设置相关资金要求。

在亚太地区,一方面,尽管区域内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易受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但他们的经济又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区域内的监管框架零散分裂。为解决监管碎片化问题,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建议成员国之间制定共同的气候分类,以反映当地独特的地理和社会特征。

技术与数据:数据保护是亚太监管机构的另一关注领域,反映了政府在区域内外地缘政治发展的背景下确保国家安全的决心和立场。2021年,中国和印度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多项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开始生效。各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和加强网络安全的态度非常积极。

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利用新技术和数据赋能经济增长。许多国家或地区,例如新加坡和香港,已提议推广金融科技或非银行支付系统,并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将其监管范围扩大到涵盖数字支付、数字货币和非银行金融中介。亚太地区和全球其他地区的监管法规应对其监管框架进行现代化改造,以期与不断变化的金融业务保持一致。

2022年,我们预计经济恢复将趋于平稳,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有更多时间考虑金融系统的“新常态”。2030年是许多国家/地区承诺的减排目标期限,随着时间的迈进,金融领域需要承担更多社会和环境责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融资、债券协议和其他金融服务方案,在绿色转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完全依靠碳税等基于市场的工具可能难以实现这些目标,因此政策制定机构可运用其监管权力,促使市场参与者承诺采取具体的计划和行动。未来几十年,金融机构将扮演关键参与者角色,与监管机构共促脱碳盈利。

中国大陆

1. 保险法规更新

1.1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CBRIC)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办法于2021年11月30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 加强治理: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强化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管理: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 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完善法规,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条件,完善内部控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 集团监管要求:全面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信息披露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1年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深化中国保险行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

该办法聚焦解决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现有问题,包括赔付率低、佣金畸高和销售行为不规范等,在精算开发和定价、信息披露、销售管理、条款费率等方面提出要求。该方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自该办法公布之后,所有提交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必须予以遵守。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1.3 《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2021年1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旨在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具体包括:

  • 大幅放宽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限制,取消总资产等条件;
  • 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
  • 简化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1.4 2021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

2021年1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针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结果(SARMRA)。SARMRA评估是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偿付能力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也是第一支柱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必备要素。

2021年SARMRA评估结果显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所加强。43家保险公司的平均分为74.03分,较上期评估提高2.11分。评估中也发现一些不足,比如部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对风险管理重视不足;对风险管理框架的执行力度不够;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能力不强等等。

中国银保监会完成2021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

 

2.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PBOC)与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名单,并公布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该附加监管规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 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
  •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 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3.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

2021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CSRC)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规则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

  • 合并监管事项相同的规则;
  • 修改过时、重复或与现行规则冲突的规定,并统一规范文字表述;
  • 归纳总结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提升形成规则;
  • 废止前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4.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 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
  • 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
  • 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
  • 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
  • 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确保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5. 碳减排支持工具

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助力达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充分地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碳减排贷款,贷款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

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公开披露发放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贷款带动的碳减排数量等信息,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验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

 

6. 从新冠疫情中吸取的教训

2021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份报告,总结了银行业和保险业从疫情中吸取的经验教训。该报告在七个章节中介绍了最佳做法和经验,包括:创新出台政策措施,做好自身运营和安全保障,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中小微企业资源倾斜,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抗击疫情的经验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保险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与经验


主要市场活动

2021年12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中国香港

1. 银行营运守则

12月,香港银行公会(HKAB)和存款公司工会(DTCA)发布了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认可的《银行营运守则》修订本。

金管局一直推动银行服务数字化,并强调银行也必须确保客户在数字化场景中得到应有的保障。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先生表示,随着 “全面推展银行数字化”成为金管局 “金融科技2025 ”的一个主要工作范畴,适时优化该守则可以使客户保障与金融科技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

该守则的主要优化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 提升银行服务数字化的客户体验及保障
  • 加强银行服务保障和透明度
  • 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

新修订守则自2021年12月10日起生效。认可机构应在生效日起6个月内尽快达到符合新规定的要求。

《银行营运守则》优化措施——2021年12月

2. 有关业务运营抵御能力及远程工作安排的报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1年10月4日发表报告,列示了就业务运营抵御能力及远程工作安排订立的监管标准。

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随着混合工作模式正在成为新常态,各公司亦应对相关风险尤其是对网络安全领域的风险保持警觉。 该报告分析了潜在的风险,以及中介人管理和审查其业务延续性策略和运营抵御能力政策的措施。

证监会就运作上的抵御能力及遥距工作安排订立标准《有关运作上的抵御能力及遥距工作安排的报告》
 

3. 持续关注金融科技发展

继2021年6月公布“金融科技2025”策略后,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香港的金融科技力量。主要发展点包括:

  • 反洗钱合规科技实验室(“AMLab”)系列: 金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与数码港合作推出AMLab系列,并由德勤支持。AMLab将加强银行自身的能力以防御欺诈和金融罪行所导致的客户损失,并鼓励采用合规科技。(点击此处了解更多内容)
  • 跨境金融科技合作:金管局和人民银行2021年10月21日发出联合公告,宣布双方已经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按照备忘录,金管局与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现对接,从而能够透过平台,就金融机构跨境金融科技项目进行同步测试。(点击此处了解更多内容)
  • 数据:“商业数据通”技术可行性的概念验证研究已顺利完成,并已进入试行阶段。据金管局称,商业数据通是一项新一代的金融数据基建工程,旨在令银行体系更有效地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提升香港的普惠金融。预计于2022年年底正式推出。(点击此处了解更多内容)
  • 人才发展:金管局引入了“金融科技先锋联网”(IPMN);这是一个由行业专业人士监督的导师网络,为香港金融科技专业的研究生提供积累经验的机会。(点击此处了解更多内容)

香港金融科技周2021

4. 指定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D-SIB)

2021年12月24日,金管局在完成年度评估后公布了最新的D-SIB名单。自2022年1月1日起,D-SIB总数将从6家减少到5家。但并未对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较高吸收亏损能力资本规定予以修订(HLA资本规定),适用的HLA资本规定仍为1%-3.5%。

指定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

5. 可持续性发展和气候变化发展

在2021年第四季度,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指导小组继续支持香港成为绿色金融中心的战略。主要进展如下:

5.1 气候行动蓝图2050

香港特区政府遵循《巴黎协定》和《气候行动蓝图2030+》的承诺,于2021年10月8日公布《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该行动蓝图以“零碳排放·绿色宜居‧持续发展”为愿景,提出香港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的策略和目标。

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

5.2 绿色债券代币化

金管局与国际结算银行创新枢纽(BISIH)辖下香港中心建立了一项原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其将允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对政府债券安全的进行投资。,原型数字平台旨在提高透明度,并对零售投资者提供更多准入机会。详细的研究成果已于2021年11月4日刊载于BISIH网页。金管局会进一步研究透过政府绿色债券计划试行发行代币化绿色债券的可行性。

国际清算银行创新中心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结首个绿色金融项目

5.3 全新气候项目

为符合巴黎协定承诺,金管局宣布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一个机构投资者建立伙伴关系 ,设立环球气候相关投资平台——联合贷款组合管理计划(MCPP)One  Planet。该伙伴关系旨在构建一个促进机构投资者融资的模型,以支持新兴市场加速向低碳经济过渡。

新闻稿 - 国际金融公司与金管局开展全新气候融资项目


6. 保险法规的更新

6.1 保险业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

2021年10月12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布了有关《保险业条例》下"受规管活动"的摘要说明。该摘要说明旨在回答与涉及不同类型分销模式 的"受规管活动"范围有关的询问。该说明还列明了保监局关于发牌及相关事宜的一般方法和假设性案例研究。

有关《保险业条例》下“受规管活动”的摘要说明(第41章)

6.2 保险业规则的保留条文和过渡性安排

2021年11月23日,保监局发布了关于保留条文和过渡性安排的通知,以缓和2019年9月23日生效的新经纪规则的影响。新的过渡性安排将加强对以前自行规管的持牌保险经纪人的要求。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 股本和净资产:特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其实缴股本和净资产增加到不少于30万港元。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经纪规则第8(2)条规定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
  • 不遵守经纪规则的后果:特定的保险经纪人必须确保在生效日期前遵守新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包括谴责、罚款、暂停执照或撤销执照的处罚。

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第41L章)的保留条文及过渡性安排

主要市场活动

2021年10月18日,金管局公布了符合 "跨境理财通"(WMC)服务资格的香港银行名单(北向通和南向通参与银行)。

中国台湾

1. 气候相关风险披露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参照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CFD)建议,发布了《保险业气候相关风险财务披露指引》,支持 “绿色金融行动方案2.0",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应按照业务规模及业务性质建立适切的评估及披露机制,包括披露治理、策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应订定相关内部规范。该指引预计将从2022年开始实施。

金管会发布《保险业气候相关风险财务披露指引》,保险业者应自2023年起披露气候相关风险财务咨询


2. 公开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

2021年11月23日,金管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预告通知。金管会将于参酌意见后发布修订《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修订要点如下:

  1. 强化企业治理和网络安全管理的信息披露
  2. 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3. 提升上市上柜公司股东会年报信息披露时效

修订法规将于公开发行公司自2022年起编制股东会年报适用。

新闻稿:《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预告程序,将于近期发布

主要市场活动

10月6日,金管会和驻台北以色列经济文化办事处(ISECO)合作举办了 "2021台以金融科技座谈"。FSC主席黄天牧博士、ISECO代表柯思毕(Omer Caspi)先生和以色列驻台北经济贸易处处长蓝子律(Tslil Lahav)先生共同开启了此次座谈。在座谈上,与会者讨论了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各自实施的内部措施。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了解有关动态或其他监管话题的更多信息,敬请联系我们

此内容是否提供了您需要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