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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
对您有什么意义?
IASB于2017年5月18日(周四)发布了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目前,保险业界当前任务是作出适当的实施决定。
经过将近20年的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终于2017年5月18日(周四)发布IFRS 17。新准则旨在确立适用于保险合同的、一致且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要求保险负债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并就所有保险合同,提供更趋划一的计量方法和列报格式。
IFRS 17取代原有的IFRS 4及其相关指引,新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的报告期生效;倘若已经应用IFRS 15“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及IFRS 9“金融工具”的话,也可提早实施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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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1年9月,IASB在全面检讨保险合同的项目中,首次将此准则作为一项目放在议程上,取代之前其前身在1997年4月所开展的同一项目。在过去16年间,这项目常被称为IFRS 4第二阶段。
IASB的目标是发展一个共同、高质量准则,以处理保险合同有关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要求。于2014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暂时决定终止与IASB从2008年10月开始关于保险合同的合作工作。FASB继而决定专注在未来针对性提升現有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保险业会计模型。
IASB在2007年出版了讨论文章,在2010年7月首度发布征求意見稿“ED/2010/8 保险合同”。第二份修订征求意見稿“ED/2013/7 保险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IASB于2016年2月就其各项考虑作出定稿,并在2016年夏天进行实施测试活动后,于2017年2月完成最后阶段修订。
范围
实体须应用IFRS 17“保险合同”于:
- 其所发行之保险和再保险合同;
- 其所拥有之再保险合同;以及
- 其所发行之具有相机分红特征(DPF) 的投资合同,前提是它亦发行保险合同。
相较IFRS 4的范围变更
- 要求:为符合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之保险准则,实体亦须发行保险合同。
- 当符合特定准则时,可选择就定额费用合同应用IFRS 15“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计量单元
IFRS 17要求实体识别保险合同的组合,汇合具有相似风险的合同一并处理。每个所发行之保险合同组合须归类入最少三组别之內:
- 起始确认为亏损性的合同组别,如有;
- 起始确认为不大可能于往后成为亏损性的合同组别;以及
- 组合內剩余合同,如有。
实体不得将发行相距超过一年之保险合同归入同一组别內。此外,如只因法例或法規限制了实体对不同特征的保单持有人设定不同价格或赔付水平的实际能力,实体仍可将该等合同归入一组。
新会计准则模型概要
在新准则下,可采用一般模型或其简化的“保费分摊法”来计量保险合同。一般模型的定义为,在起始确认时,实体须计量一组合同之i) 履约现金流总量:包含概率加权估计之未来现金流量,已反映金钱时间价值和与该等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金融风险所作出之调整,和对非金融风险所作出之风险调整;以及ii) 合同服务边际总量。
在随后的计量,一组保险合同于报告期末的账面值,应为剩余保障负债和已发生理赔负债之总和。剩余保障负债包含于报告期末日計量,有关未来服务的履约现金流量,和该组别的合同服务边际。已发生理赔负债为于报告期末日計量,有关过去服务的履约现金流量。
实体也可利用保费分摊法,简化一组保险合同的剩余保障负债之计量,条件是起始确认时,实体合理地预计这样做可产出近似一般模型的效果,或在一组内每张合约的保障期均在一年或以内。
财务表现报表的列报
实体须分拆在财务表现内因保险服务所得之确认金额,包含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支出,以及保险业务相关的金融收入或支出。来自所拥有之再保险合同的收入或支出,须与所发行之保险合同的收入或支出区分列报。
实体须于利润表中列报以下收支项目:即所发行之保险合同组别的收入和因所发行之保险合同组别而产生的保险服务支出,包含已发生理赔和其它保险服务已产生的支出。收入和保险服务支出不应包括任何投资成分。
有效日期
IFRS 17适用于由2021年1月1 日起开始的财年。倘若已经应用IFRS 15“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及IFRS 9“金融工具”,亦允许提早应用新标准。
过渡
实体须追溯应用新准则,除非追溯不切实可行,实体可选择使用修改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
当采纳新准则时,已应用IFRS 9的实体,可追溯重新指定和归类新准则范围下与合同相关活动而持有之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