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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2日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加强董事会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有效性,是一项公认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已有20多年的历史。独立董事,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随后,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形成于2001年的现行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吸收借鉴了国内外公司治理先进实践经验,明确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提高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强化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履职机制和履职保障措施,完善了独立董事的责任约束机制。征求意见稿对于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健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预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一方面要承担作为董事的一般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特定的治理职责。国办9号文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董新规),明确了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一般职责,即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并承担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三大治理角色。同时,独董新规亦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强调独董履职应聚焦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管任免及薪酬等),对独董审议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履职要求,以压实独董监督职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董新规对于独立董事一般职责和特定职责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关于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角色的普遍共识,不仅有利于促使独立董事更加有效地发挥治理角色,也有利于提升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和认同程度,加强公司治理领域国际对话的基础。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提名选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首先必须是一名合格的董事,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行,同时具备承担决策、监督或咨询职能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独立董事,还必须满足严格的独立性条件。因此,成为独立董事的资格或能力门槛是很高的,而胜任独立董事职位的人才资源是很稀缺的。

独董新规显著提高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否定性条件。所谓肯定性条件,是指成为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独董新规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同时,独董新规要求独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会计工作经验。

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独董新规主要是以否定性条件的形式进行列明的,即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相对于现行规定,独董新规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关系与私人关系考虑更为全面。独董新规将独立董事不得同时任职的单位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附属企业,扩展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等。同时,独董新规亦明确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有重大业务往来,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供履职行为之外的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在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任上,独董新规扩大了独立董事提名人或提名单位的范围,明确“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同时,独董新规新增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责任,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之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董新规同时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差额选举机制。上述规定,旨在通过增大中小股东在独董选任过程中的“话语权”,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提升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三、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责任

独董新规强化独董职权、压实独董责任,有利于实现独立董事的权责对等,提升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现行规定相比,独董新规新增了若干应当经过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等。

除此之外,独董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同时,亦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独董新规对于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董事与高管选任、董事与高管薪酬及考核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作用。

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中,审计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责的“主战场”。独董新规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四项基本职责,并要求相关事项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独董新规要求上市公司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CFO)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这无疑有助于实质性提升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独董新规不仅强化了独董的职权,也提高了独董的履职责任要求。主要包括:

  • 独立董事的任职家数限制。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董新规将其调整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 独董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现行规定是连续三次),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要求。独董新规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要求。独董新规要求独董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情况,相关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年度自查要求,以及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的具体内容。

上述规定,增强了对于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承担的勤勉义务。

 

四、关于独立董事的履职机制与履职保障

独立董事的独立身份,一方面是其有效发挥治理角色的优势,使其能够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并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独立的视角和客观的建议;另一方面也为其有效履职带来了局限性,与其他类型的董事相比,独立董事更加依赖上市公司的配合和协助,以克服由于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独董新规引入了若干有利于促进独董有效履职的机制,同时提高了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配合和协助的责任要求,以为独立有效履职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独董新规明确,独董的履职机制包括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值得一提的是,独董新规借鉴公司治理国际实践经验,引入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executive sessions)履职机制。独董新规要求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以利于独立董事讨论那些由于涉及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因而不适合在大股东代表和管理层在场情况下进行的讨论的重大而敏感的事项。独董新规明确了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内容(例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等),专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安排等。

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而独董新规则更加强调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董履职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独董新规在独董履职的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多项新要求、新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独董新规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以及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具体事项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未能针对特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独立董事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信息披露的情况,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且阻碍无法消除的情况等。

 

五、关于独立董事的监督与问责

独立董事在很多时候是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所能够依赖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就有可能出现管理层舞弊与财务造假、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独立董事充分发挥治理功能,既要对独立董事尽职履责的行为给予适当的激励,也要对独立董事失职失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独董新规要求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独董新规赋予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赋予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力;明确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履职效果。独董新规还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或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独董新规落实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要求评价和确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时,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或行业背景、知情程度和知情后态度、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及为核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独董新规亦明确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例如独立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等。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独立董事履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独立董事在信息获取上面临的固有局限性,有利于保证独立董事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独董新规包含了对上市公司治理体系进行改革和优化的重要举措,需要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开展学习和研究,并做好应对的准备。上市公司有必要对照独董新规,对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地方,制定并落实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的修订计划,在做到监管合规的基础上,系统性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有效性。同时,上市公司亦有必要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机制、履职程序与履职保障措施,为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功能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于独立董事个人而言,则需要理解独董新规对于独董任职资格的新要求、赋予独立董事的新权利、要求独立董事承担的新责任和新义务,主动防范履职风险,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履职有效性。

 

德勤中国公司治理中心(Deloitte China Corporate Governance Center)是德勤全球公司治理中心(德勤全球董事会项目)在中国的成员机构,以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聚焦公司治理领域重大的实践课题,通过深度分析和国际对标,为行业主管部门、股东单位、监管机构、企业治理层等提供洞察和建议,助力中国企业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全面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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