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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解读

追光逐日,重塑升级,打造新时代下高质量监管统计工作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

继2021年5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于2022年12月25日正式下发《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度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附则共计六章、三十三条。

《办法》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并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为背景,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提出了监管统计的纲领性要求,在明确归口管理要求、突出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及重视数据价值实现五大方面予以规范,旨在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德勤沉淀的丰富行业经验与操作,对《办法》的发布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望为监管统计工作忆前车之鉴、领未来之路。

一、《办法》解读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办法颁布后,《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6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将遵循统一的监管统计管理要求。从当前各类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成熟度角度来看,非银机构(包括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监管统计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年22号)要求各非银机构遵照执行指引内容,而目前各家机构对于指引内容落实程度良莠不齐,监管报送管理体系未得以充分建立,报送数据质量面临较大挑战:如部分报送采用线下文档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报送自动化程度低、源系统数据与报送数据存在不一致、报送变更机制不完善引发数据错报等问题。非银机构也可借助本次监管要求,遵循以用促治的原则,以点带面,积水成渊,从监管统计数据着手拓展至机构全数据域, 充分达成数据治理与监管统计管理双目标。

   
   
   
   

 

 

二、落地要点

1. 保障归口管理部门资源配置,建设监管统计专业人才团队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需设立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而监管统计工作被定义为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意味着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被赋予综合性管理职责。归口部门应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对内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意见。这对于归口管理部门的综合能力与人员配置方面具有较高的挑战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考虑对于归口管理部门提升资源投入以应对监管统计需要。

保障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知情权、调查权、检查权、分析权,赋予监管统计归口部门考核、检查、参与绩效评估、实施问责激励的使命将会为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起到高质量保障作用。

2. 科学监管数据确权,落实业务闭环数据质量责任

《办法》指出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在日常操作中,各基础数据报送体系通过各金融机构认责原则创建了相关的业务规则属主,而属主对于统计业务规则常出现“创建不易、维护更难"的现象,这就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更新机制,定期复核机构内业务规则更新情况;另一方面,指标数据由于加工链路长、业务口径复杂、指标维度繁多的原因,致使指标监管统计数据管理困难更为明显,因此机构内部指标体系搭建的重要性凸显。

同时,《办法》提出建立监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涵盖数据源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考核评价,明确各环节中相关部门的数据质量责任,强化事前、事中管控意识,实现监管数据质量闭环管理。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数据质量管控前置,覆盖数据产生的全链路,建立复合式质量检核点,覆盖内外部关键指标。目前较多机构将事后检测作为主要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质量管理较为被动,难以形成质量提升闭环;应当采用监管统计数据与源头数据“两头抓”的方式,持续提升整体数据质量。

3. 加强监管数据安全保护,保障监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在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角度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衔接,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处理被定义为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而银行保险机构担任数据处理者的角色,需要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考虑监管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监管数据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处理、归档和对内查询、对外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控,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监管数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

此外《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在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中的职责,管理制度中需要涵盖数据安全的相关制度。目前大多金融机构将监管数据安全作为整体数据安全中的一环,落实于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到对监管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要求的完整性。

4. 完善问责和激励机制,加强监管数据应用和分析

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管理方面,已有部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走在前面,拟定《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其属地监管统计工作进行考核登记与定期通报。近年来监管统计方面的处罚逐渐趋严,落实“双罚制”的数量日益增长,《办法》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列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将处罚的严格程度提升至新的高度。

某地方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6月颁布该地区《银保监分局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其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实行按月(季)考核登记、按半年/年通报,并明确针对考核结果的奖惩机制。考核内容包括:(一)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二)统计报表(报告)的及时性;(三)统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管理现状及需要,拟定监管统计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建议建立定性、定量与加分指标综合加权平均分,考核到总行、分支机构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及个人。

办法中提出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的要求,以引导监管统计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转变,监管统计中所使用的数据拥有良好的数据管控,拥有高度的可复用性与可分析性,具备将数据转化为知识与规律的条件,可为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和合规风控的日常管理与预测的实施提供客观和科学的依据,引领银行保险机构作出优化决策;监管统计的价值实现亦会引导监管统计数据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循环,为持续优化提升数据质量奠定基础。

5. 提升自动化水平,促进监管统计发展

自动化水平的程度与监管统计管理的优劣相辅相成,从统计数据的生成、数据质量管控与监测到监管统计流程节点的自动化推送,自动化内嵌监管统计的全管理流程是达成管理目标的良好基底,也是保障监管统计管理结果——监管报送质量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不乏各类机构仍采用手动方式维护报表、常规质量管控仍依赖人工操作、报送节点线下控制等多方面问题,提高自动化水平浮于表面,各机构应从技术、人力、流程三方面协同提升,以提升监管统计自动化水平为手段,促进监管统计高效、高质、快速发展。

结语

《办法》将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将推进金融保险机构进一步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金融机构应及时解读监管要求,搭建全行监管统计管理体系框架,建立专业团队,绘制监管统计工作建设蓝图,拆解任务地图,派发任务项至各相关部门,引导部门各司其职,裨补缺漏,揭开新时代监管统计工作新篇章。

 

从良好标准发布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出台, 从数据治理指引到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德勤已陪伴多家国内外知名银行及保险金融机构走过监管数据从“溯源困难、管理无序”到“血缘清晰、高质有序”的旅程,我们运用多年服务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前瞻的行业洞见与专业见解,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协助客户打下坚实的监管数据治理根基,构建体系和监管统计管理运营模式、落地监管数据标准、设计多层次数据质量检核规则、建设统一监管数据集市与平台,构建智慧监管数据应用,助力银行及保险金融机构实现监管统计工作的价值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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