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风险管理新框架——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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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风险管理新框架——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

背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新发布《计量及管控大额风险承担的监管框架》。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订立了针对香港特区的监管框架——《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简称“《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并于2019年7月1起实施该规则。为给认可机构一定时间实现相关体系及流程合规,《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就对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的风险承担限度及对关联一方的风险承担限度设有六个月的遵守宽限期(于2019年12月底结束)。

目前距离宽限期结束不远,各认可机构应抓紧时间审查和评估其风险管理及申报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此外,自2020年3月底起,新版大额风险申报表(MA(BS)28)将取代旧版申报表(MA(BS)1D),全面用于大额风险申报事务。这可能对认可机构及其资源带来挑战。

 

新规要点

《风险承担限度规则》第七部首次引入“经济依赖关系”(Economic Dependence)的概念,旨在更合理地识别与管控认可机构对关联借款人集团的风险承担。新规在现有控制权益因数(Controlling interest factor)规则的基础上,要求认可机构评估对手方之间的经济及业务关系,因此认可机构可能需要加大开展内部信用审查及评估。基于该要求,认可机构需要重新设计“认识你的客户”(KYC)及客户评估流程,并评估实际集团分组逻辑的影响。

新规还调整了风险承担的计量方法。调整后的计量方法与《银行业资本规则》使用的方法更为一致,后者允许使用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中引入的受认可减低信用风险措施(减险措施)。同时,新规还要求认可机构确立相关风险转移机制,将减险措施保障的风险承担额计为抵押品发行人或担保提供者的风险承担。此外,认可机构需评估豁免风险承担范围变化带来的影响。部分认可机构可能尤为关注取消豁免银行同业风险承担(日间风险承担除外)的影响,因为此举会造成其银行对手方的风险承担激增。

 

新规实施挑战

虽然许多认可机构已经或即将完成合规所需变革,但仍有部分机构(尤其是于境外成立的认可机构或分支机构)对新规尚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难以在宽限期结束前设计出新流程以实现顺利过渡和完全合规。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

  • 对手方相连集团分组
  • 风险承担的计算与申报
  • 限度管控

对手方相连集团分组

香港金管局发布了一项新的实务守则,为识别对手方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提供更详细的指引。首先,认可机构需要着力审核并改进现有KYC及客户评估流程,确保充分识别和记录经济依赖关系,并明确需要适当收集的信息范围。改进KYC及客户评估流程的举措可包括建立新的检查清单和调查问卷,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流程相关培训等。

除改进流程外,妥善存储和处理所搜集的经济依赖信息也同样重要。认可机构可将新规实施作为契机,重新考量其现有数据库及客户信息存储方式,探索实现流程自动化的机遇,从而降低集团分组中出现人为错误的几率。

风险承担的计算与申报

认可机构可能在获取正确数据并对减险措施涵盖的风险承担实施风险转移机制上面临挑战。这对涉及抵押品范围较广的A类认可机构而言更是如此。同时,客户、风险承担及抵押品数据碎片化也可能构成挑战,因为监控风险承担限度及使用新版MA(BS)28表进行申报需要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汇总与整合,而碎片化数据源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投资结构风险承担颇大的认可机构尤其应当了解采用“穿透法”(Look-through approach)转移标的资产的风险承担需采取的措施。

即便掌握了正确的数据,认可机构也可能很难简化流程以实现风险承担计算和申报自动化。如不采取适当行动,就要引入人工流程或应变方法,而这会导致最终的风险承担计算容易出现人为错误。

限度管控

在《风险承担限度规则》下,认可机构对新增授信额度需要更加谨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新的经济依赖关系可能扩大对手方相连集团的规模,导致出现突破该集团风险承担限度的情况。此外,通过减险措施实施风险转移机制可能导致特定保障提供者接受过多间接风险承担,进而限制银行前台部门拓展业务的空间。因此,在部署及实施对手方风险承担限度管控时,需要慎重考量各业务部门经理及风险管理经理的情况。

由于银行同业风险承担豁免已经取消,认可机构需要考虑因特定司库活动(如同业存放)产生的风险承担,而此类风险承担本质上具备更大的不确定性。认可机构要对服务于银行对手方及非银行对手方的业务部门分别设置内部风险承担限度,并从整体上准确监控不断变化的风险承担,可能会面临诸多挑战。

 

后续行动

风险承担限度遵守宽限期即将结束,认可机构必须合理评估其对《风险承担限度规则》的实施进度,配置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实现完全合规。为此,风险、财务、前台、IT、合规等部门需要开展整体协作。在宽限期结束前,认可机构应采取以下几项关键行动:

  • 评估风险承担规模,优先实施对手方相连集团分组
  • 根据新规标准评估风险承担计算的就绪程度
  • 将银行对手方纳入考量,重新审查当前风险承担限度
  • 探索MA(BS)28申报实现系统改进及自动化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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