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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修订 意见征询解读
2019年5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简称《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就《指引》的建议修订内容咨询市场意见,诚邀公众于2019年7月19日或之前,就文本建议的改动或其他对所讨论事项有影响的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本次征询意见在检讨ESG框架时,联交所充分考虑了检视过程发现的问题,并且参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建议(TCFD建议)、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融发展局等多方意见及要求,如果意见和建议征询顺利,联交所计划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财政年度实行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及《指引》,届时上市公司需要在2021年按修订后的《指引》刊发ESG报告。
联交所ESG政策及咨询文件时间轴
《指引》建议修订内容及对企业影响
影响1:刊发报告的时限缩短。为了满足资本市场及投资者对于ESG信息获取的时间诉求,避免投资者由于报告时限过长而导致无法及时更新资讯,联交所在评估企业刊发压力的基础上,基于诉求平衡性,将报告时间修订为“主板发行人须在财政年结日后四个月、GEM发行人须在财政结日后三个月内刊发ESG报告”。这一修订,对于部分在年报后三个月内刊发的企业以及业务复杂、多地区国家运营的企业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压力,企业需要尽早制定ESG报告推进路线和方案,确保能够满足联交所刊发时间要求。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建议要点 |
刊发时限 |
若ESG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其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发布。 |
主板发行人须在财政年结日后四个月,而GEM发行人须在财政年结日后三个月内刊发ESG报告。 |
影响2:将管治架构、汇报原则及范围提升至强制披露规定,对企业ESG管理及汇报程序进一步强化。从国际准则、指引以及实践来看,ESG融入治理层面,董事会主导ESG事宜,不仅能够确保公司站在更高的层面检视ESG风险及讨论相关事宜,同时能够配置充足的资源确保实行适当的制度及实践,这对于资本市场获得更客观真实的ESG信息也至关重要。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联交所就检视发现的汇报实体范围表述模糊、重要性和量化性等汇报原则遵循较弱或未真正落到实处、ESG披露重要性厘定不足等问题,也做出了调整,将汇报范围和汇报原则建议提升至强制披露范围。管治架构、汇报原则及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对于企业在下一阶段ESG管理、汇报程序优化等都有一定影响。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建议要点 |
管治架构 |
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有关ESG的风险,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合适及有效的ESG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 |
1. 强制要求发行人披露管治架构及ESG事宜,包括董事会职责、汇报原则及汇报范围。 2. 强制要求发行人在ESG报告中披露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声明: (a) 披露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 (b) 识别、评估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 (c) 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 |
汇报原则 |
《指引》载列了汇报原则(重要性及量化、平衡、一致性),这些原则是编制ESG报告的基础,界定报告的内容及信息的呈列方式。 |
1. 强制披露要求发行人解释其在编制ESG报告的过程中如何应用汇报原则。 2. 提升重要性及量化原则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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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范围 |
ESG报告应载列报告所涵盖的发行人集团实体及/或业务范围。 |
强制要求发行人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同时披露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ESG报告的过程。 |
影响3:气候变化、描述所订立的排放、减废、提升能源使用效益、提升用水效益方面的目标等环境指标的修订,或成《指引》生效后发行人最有挑战的要求。气候变化,对全球众多行业的经济及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愈来愈凸显,此次联交所增设气候变化,促使发行人识别可能产生气候变化减缓措施并采取应对措施。而设立环境目标方面,联交所虽然从2015年咨询文件中,就已经在环境方面要求有所强化,将环境层面所有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但对于大部分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ESG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发行人仍处于完善环境数据统计机制的过程中,甚至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能源、制造业企业,在联交所《指引》发布之前,尚未关注企业在环境层面的风险及表现。基于企业的业务和运营以及ESG影响的重要性订立目标并且描述其达成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阵痛过程,亦对企业将是一个挑战。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建议要点 |
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环境范畴包含A1-A3三个层面,共3个一般披露指标及12个关键绩效指标,全部要求“不遵守就解释”。 |
1. 增设层面A4气候变化,包括 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发行人说明已经及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以及其应对的行动。 2. 要求发行人说明在排放量、能源使用、用水效益、减废方面设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采取的步骤。 3. 修订关键绩效指标,要求披露范围1及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
影响4:社会关键绩效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此次社会部分指标变化体现在几个层面,一是将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二是对于指标进行优化和更新,包括雇佣层面口径应为全职及兼职,安全与健康层面须披露过去三年因公亡故人数及比率,供应链层面对于发行人如何推动供应链ESG方面有所考量,新增对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等两项指标,反贪污层面增设反贪污培训指标。对企业来说一方面需要平等对待环境及社会风险,就之前未纳入管理范围的部分社会指标需要提前准备,另一方面连续三年的因公死亡人数等指标也使得企业需要更加注重报告的平衡性。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建议要点 |
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
社会范畴包含B1-B8八个层面,共8个一般披露指标及20个关键绩效指标, “一般披露指标”要求“不遵守就解释”,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建议披露”。 |
1. 将所有社会范畴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标准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2. 厘清「雇佣类型」应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规定发行人须披露过去三年(包括汇报年度)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 3.B5供应链管理层面新增两项关键绩效指标: (a) 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b) 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4. B7反贪污层面增设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发行人披露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
影响5:鼓励企业进行独立验证。联交所在修订《指引》中指出“随着可持续投资项目愈来愈多,管理层、投资者、评级机构及其他分析师都将ESG数据连同财务资料一并研究作出决策。因此,发行人所披露的是可靠的ESG数据非常重要。ESG报告若得外部验证,自然可提高数据的可信度以及读者对数据的信心,令人放心使用有关数据作决策。”,资本市场对于信息真实性的诉求是鼓励企业进行独立验证的基础。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建议要点 |
独立鉴证 |
《指引》说明发行人可考虑就其ESG报告获取验证。 |
说明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ESG数据的可信性;以及发行人若取得独立验证,应在ESG报告中清晰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和所采用的过程。 |
对香港上市企业ESG合规的建议
建议1:尽早制定ESG报告推进路线和方案。一方面需要筹划披露时间进度,如果新《指引》生效,发行人准备信息披露的时间从原本最晚至年报后3个月提升至主板发行人财政年度结束4个月,GEM发行人须在财政结日后三个月内刊发ESG报告,客观要求发行人尽早准备ESG信息披露,确保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发布及挂网;另一方面需要建立配套的披露推进机制,支撑ESG报告的是企业的ESG管理机制,大部分发行人需要提前筹备,根据联交所最新的规定,提前筹备管理机制完善及改进,根据重要性原则厘定汇报原则及范围,确保能够顺利合规完成披露、并满足资本市场信息获取的要求。
建议2:完善ESG治理和管理体系。目前发行人董事会对ESG报告发布进行审阅,但部分发行人其实尚未真正按照联交所的要求将其融入治理层面。联交所此次对于管治架构要求提升,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ESG管治架构,真正意义评估及厘定公司的ESG相关风险及机遇从而确立公司的汇报范围及重要披露事项、确保设立适当和有效的ESG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制订公司的ESG管理方针及策略和优次及目标、定期检讨公司的表现、审批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内的披露资料。
建议3:提早准备环境目标设定及措施梳理,回应环境指标的披露要求。针对新增气候变化层面,设立环境方面绩效目标等,企业应提前开展相应工作,以在信息披露阶段能够充分回应联交所最新披露要求。一方面企业需要时间,尽早根据业务的重要程度,充分遵循运营所在地的法规政策、可持续发展指南及指引、资本市场关注及自身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排放、减废、提升能源使用效益、提升用水效益方面的目标,根据环境层面要求识别风险并进行管理,制定措施;另一方面这些环境目标涉及到公司各个运营环节和部门的培训,也需要时间宣贯及推进落实。这些都客观都要求一定的筹备时间,促使发行人提早布局和筹划。
建议4:充分回应环境及社会范畴披露要求。针对社会范畴修订建议,上市公司在ESG工作中也应提升对社会范畴指标的重视,特别是针对供应链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加强关注,同时注重平衡性原则,特别是连续三年因公亡故人数指标披露,以满足可能实施的社会范畴指标全面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的要求。
建议5:考虑引入独立鉴证。因ESG信息在市场上的价值越来越高,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ESG信息变得尤为重要,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一样,受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可获取股东及投资者的信任。因此建议发行人可引入独立鉴证,以保证ESG信息的有效性、可靠性及日常的管理控制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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