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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快讯

经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明书(CoR)申请表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2日

税务局修订了CoR申请表,经修订的CoR申请表即日(即2023年6月12日)起生效。CoR可作为香港居民身份的证明,用于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税收协定)下的待遇。最新的表格可以在税务局网页获取。 其中,公司/合伙/信托/团体的表格(IR1313AIR1313B)有重大修订,申请人应注意有关修订。

背景

对发出CoR的处理方法的改变

税务局以往在决定是否可发出CoR时,会根据相关税收协定考虑申请人是否“香港居民”,以及其是否可享受相关税收协定下的待遇。为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应对不断变化的营商环境,税务局改变了相关的处理方法。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税收协定中“香港居民”的明确定义,决定是否发出CoR。因此,税务局对CoR申请表中要求的信息作出了相应调整。

把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

另一方面,税务局曾承诺修订申请表(IR1313A),以便在内地申请享受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9号公告)相关的税收优恵待遇而提交的CoR申请。

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9号公告,对在内地就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完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规则,并引入多层持有结构的穿透规则,以及扩大了安全港范围。香港公司须向内地税务机关出示CoR,以证明其税务居民身份,方可申请相应优惠待遇。此前,为了便利申请人就9号公告申请CoR,所有CoR申请表应连同包括所需资料的附函一并递交,以供税务局考虑。

税务局现已把上述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在申请表格(IR1313A)中加入就9号公告申请CoR的所需资料。

CoR申请表的主要修订

架构及业务活动的详情

以往,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表的附录中提供其架构及业务活动的详情。在经修订的表格中,只有以下申请人须提供相关信息:

  •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申请人
  • 拟就9号公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人
  • 申请享受香港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港日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

就9号公告申请CoR的所需资料

如上所述,税务局在申请表格(即IR1313A附录中的第2部份)加入了就9号公告申请CoR的所需资料。税务局亦在经修订的表格中清楚说明某些在此前没有明确定义的资料,例如申请人须提供多层持有结构中的主要申请人的身份,包括名称、地址和香港商业登记号码,以及相关多层持有结构图内每名人士的身份识辨资料,包括香港商业登记号码、成立地点的登记编号、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对申请人的影响

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不同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格部分:

注:申请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须填写表格IR1313A,而申请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则须填写表格IR1313B。

在香港成立的申请人

除了申请港日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大多数在香港成立的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比以往要少得多。

申请港日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须提供表格IR1313B附录内的所有资料,原因是港日税收协定采用“主要管理场所”1测试以确定居民身份,有别于其他税收协定(一般把在香港成立的公司视为香港居民)。以往,在香港成立的申请人如拥有多于2名股东或属于上市集团,则无须提供某些资料,例如雇员、董事会议、管理活动的详细信息等。申请人应注意有关修订,准备所需的额外资料。

就9号公告申请CoR的程序将继续适用,即多层持有结构中的申请人应一并递交其申请,主要申请人及每位共同申请人均须填写各自的申请表。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申请人

所需资料与以往大致相同。

我们的评论

我们很高兴看到税务局改变发出CoR的处理方法,以相关税收协定下“香港居民”的明确定义为发出CoR的依据,并减少在香港成立的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此举将减轻申请人的合规负担,及可鼓励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公司迁册来港。

我们也欢迎申请表中期待已久就9号公告的修订,此举将便利申请人就9号公告申请CoR。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仍须提供在香港的营业地址、香港境内外的管理层及其他雇员人数等,而拟就9号公告申请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人则须在表格的附录中提供更多详细信息。目前,税务局是否仅基于税收协定中“香港居民”的定义(一般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来发出CoR存在不确定性。换言之,税务局可能仍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业务实质,以及申请人在9号公告规定下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更新:据税务局确认,虽然CoR申请表中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在香港的人员信息,但税务局在签发CoR只会考虑税收协定对税务居民的明确定义(例如公司成立地点)。这意味着,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应可获发CoR, 这适用于香港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港日税收协定除外)。

申请人亦须留意,获发CoR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下的待遇将会成功。申请人是否可获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优惠待遇将由缔约伙伴的税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我们建议申请人在申请CoR时寻求专业意见。

1  港日税收协定议定书第3条将“主要管理场所”定义为公司(或个人)的高级管理层就策略、财务及营运方针,以及其职员就上述决定而进行所需的日常活动的地点。

税务快讯是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和专业人士发布的。这些内容只是一般性的。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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