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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版负面清单继续放宽外资准入
商务与税务快讯
第21期 - 2015年5月7日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发布了新版负面清单以及广东、天津、福建等三家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总体方案。自5月8日起,新版负面清单将在三家新设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实施(原适用于上海自贸区的2014版负面清单将被新版负面清单取代)。
负面清单列示了外资受限领域及有关的限制或禁止措施(即“特别管理措施”)。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外国投资者将享受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即国民待遇),因此有关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将被备案程序替代。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等对有关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如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港澳台投资者在广东、福建等地提供的准入优惠政策等),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与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新版负面清单的“特别管理措施”从原来的139项减少至122项,意味着总体上对自贸区的外资准入将更趋宽松。部分主要行业部门内的外资限制准入措施被此次负面清单调整予以取消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部门 |
在此次调整中基本取消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 |
制造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除中药外);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建筑业 |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 |
批发和零售业 |
粮食、棉花的批发;音像制品、农药等的分销;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直销和网上销售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营类电子商务 |
金融业 |
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房地产业 |
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 |
商务服务业 |
人才中介机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请点击链接以阅读新版负面清单全文。您亦可通过德勤自贸试验区专题网页了解自贸试验区的相关信息与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