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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0日
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1,明确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南沙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2年7月21日和9月25日分别颁布了具体的相关配套政策《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通知”)2和《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以下简称“40号通知”)3,对《总体方案》中的税务优惠予以明确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至2026年。
本文将简要介绍上述优惠政策内容,从税务和商务的角度分享我们的专业观点、实践观察与建议。
优惠政策概要
项目 |
具体规定 |
实施范围 |
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
A. 对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以下说明A) |
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即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 |
B. 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详见以下说明B) |
广州南沙全域 |
|
个人所得税:超额免征 |
C. 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详见以下说明C) |
广州南沙全域 |
有效期间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A. 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下同)。
- 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 总分机构适用情况:
- 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 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B. 企业所得税——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C. 个人所得税---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 优惠对象以及具体政策
-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 优惠范围: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优惠申请方式: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观察与建议
(一) 企业所得税: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总体方案》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展望以及对相关产业的规划要求,《优惠目录》包括了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航运物流、现代服务业、金融业8大类140条产业目录,其中“高新技术重点行业”进一步细分为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节能环保4小类、35条产业目录。对属于“高新技术重点行业”35条优惠产业目录的符合条件企业,可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两项优惠,属于其他7大类105条优惠产业目录的符合条件企业,则仅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15%税率的企业必须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进行“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
综上,有关企业可根据《优惠目录》判断其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要时可以考虑参照海南自贸区相关政策进一步充实在南沙的实质性运营安排。
(二) 企业所得税: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相比于适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符合条件企业需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区域限制,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的适用企业在地域范围上扩大至广州南沙区全域,且在字面上并未提及对“实质性运营”的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3年。举例而言,如一家企业2022年具备资格,其2014年发生的亏损最长可以结转至2027年,用2027年度所得弥补。一些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南沙企业有望通过该政策降低其在原规定时间内难以获得弥补的税务亏损,为吸引创新要素集聚,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企业专注研发生产和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改造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能力和打造科技创新提供助力。提请企业留意的是,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建议有关企业留存亏损弥补相关的计算和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检查,降低合规风险。
(三) 个人所得税: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个税超过港澳税负部分
假设某位满足条件的香港籍员工2022年度的内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按照香港的税法需要缴纳15万元的薪俸税,而他在广州南沙区的雇主已经为其代扣代缴了25万元内地个税的话,那么两者的差额10万元可以在次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还。
针对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南沙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起草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5(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对申报办理时间、适用对象、办理所需材料和办理方式等予以明确,但部分实操细节问题还需要等待后续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指引或者予以澄清,——例如,对于纳税人的工作天数、社保缴纳地等是否有条件限制;一些特殊类型的工资薪金项目(如股权激励所得等)是否适用该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广州南沙区内、区外分别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应如何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等。建议有关企业及个人继续保持关注。
其中,港澳居民的身份认定较为引人关注。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于港澳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但对于非永久性居民具体包括哪些类别并未予以明确。参考在南沙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6(以下简称“大湾区个税补贴政策”)规定,审批部门认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可能包括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申请人,建议在南沙工作的港澳非永久性居民提前咨询有关审批部门对应的执行口径。
另外,此政策下为了确定相应的免税标准,需要按照香港和澳门税法测算港澳地区税额,且《征求意见稿》也要求港澳居民提交“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因此实际申报时纳税人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香港和澳门税法知识,相关企业或个人在必要时应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
最后,在南沙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也可享受大湾区的个税补贴政策,建议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留意不同优惠之间的差异,选择更加合适的优惠政策进行适用。例如在优惠政策适用形式方面,大湾区的优惠政策是发放免税补贴,即完成个税汇缴后再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而南沙的优惠政策是以个人所得税汇缴退税的形式实现。
总结
总体而言,相关文件对广州南沙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有意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消息。我们建议已入驻和计划入驻广州南沙的企业充分理解《总体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内容,考虑从以下方面予以准备:
- 企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关注《优惠目录》的细则和更新情况,结合企业目标架构和核心功能实体在集团内的分工定位,规划集团中适宜设置在广州南沙的职能中心,结合发展规划考虑广州南沙的商业机会并合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充分考虑投资控股架构、业务架构运营模式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业务重组及业务交易安排的梳理和规划,重构并改善商业模式。同时应关注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以及税收与运营实质、功能风险定位相匹配。
此外, 4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为了提高政策适用性,对于企业认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准备《优惠目录》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的匹配度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备查。
- 落地实施:关注实务操作中对实质性经营、业务真实性及申请、备查资料准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前考虑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以及落地实施的方案,如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时间进度表、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此外,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在充分利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时,即使是处于亏损期间,也要重视和做好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 执行期追溯:关注40号通知的执行期追溯等实操性问题的相关指引。例如:针对自2022年1月1日起就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但在该通知公布前已按2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留意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要求(如汇算清缴退税等)。
- 员工协助:雇佣港澳居民身份人士的公司可留意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要求,及时对员工进行宣导并为其享受政策优惠提供便利和支持。
德勤中国将持续关注广州南沙的政策发展,分享专业观点与实践观察,协助企业在广州南沙的落户选址和业务搭建等方案的落地,同时为广州南沙优惠政策的实施及各产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专业助力,敬请关注。
德勤中国充分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区域规划以及相关地区的支持政策,我们将保持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政府、商会以及各类企业密切沟通,也欢迎相关政府部门和投资者以及企业与我们进行富有针对性的沟通和讨论;德勤中国会积极提供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的一揽子的全方面专业服务和工具支持,助力各地政府提高营商环境和各行业投资者实现更多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投资、合作机会及创新的商业模式。
德勤中国也将积极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举办相关市场活动和发布专业看法,敬请关注德勤中国的微信、Facebook以及官网的最新信息。
注释:
1. 具体请参见国务院网站: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2. 具体请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广东省财政厅 (gd.gov.cn)
3. 具体请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广东省财政厅 (gd.gov.cn)
4. 广州南沙关于“实质性运营”的规定与同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似,暂未参照海南自贸港对“实质性运营”作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有关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实质性运营”判断标准请参见我们于9月30日发布的德勤税务快讯。
5. 具体请参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gzns.gov.cn)
6. 根据粤财税[2020]29号文件,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上述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由德勤中国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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