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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企业实质性运营判断标准获得明确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2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2022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及其解读,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简称“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判断标准作出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税法执行指引,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拟享受海南自贸港有关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个人应基于上述文件,对相关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作出及时准确判断,以确保优惠待遇享受无虞。5号公告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现行税法规定,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都在海南自贸港(相关内容请参见德勤中国2021年3月发布的税务快讯)。在上述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此次发布的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三项要素的具体判定标准,公告解读对各项要素的判定情况亦进行了相应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5号公告还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请参见德勤中国于近期发布的税务快讯),相关人才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5号公告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有关“实质性运营”的判断不仅将决定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同时也可能影响部分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贸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资质。
政策要点
具体判断标准
生产经营
- 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
-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如下表所示)
从业人数 需满足183天居住条件的最低人员数量 不满10人 3人 10人或以上,且不满100人 总人数的30% 100人或以上 30人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计算;“居住天数”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停留的天数,在自贸港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
账户
-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海南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 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自贸港;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
资产
5号公告解读亦对资产要素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强调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在海南自贸港。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贸港,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资产特征的,对该部分资产是否在自贸港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资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自贸港以外地区,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视为资产在自贸港;专利权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登记在自贸港企业名下即可视为满足要求。
负面规定条款
5号公告新增了负面规定条款,即注册于海南自贸港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
-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后续监管要求
对于企业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标准,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具体措施包括:
- 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 每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至年底前,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 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观察与建议
随着5号公告的发布,期待已久的 “实质性运营”标准终于得到进一步明确,为企业在实操中自行判断实质性运营条件提供了更为清晰、可量化的政策指引。同时,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有关企业也应注意,其可能面临主管部门更为广泛和严格的核查。
有关“最低从业人员数量/比例和居住天数”的条件是5号公告规定中引发普遍关注的条款,这一条件有望限制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空壳企业”以滥用税收优惠的激进安排。不同于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5号公告并未就上述条件的判定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豁免。部分在经营活动中人员办公地点较为不固定的行业(例如投资基金、商业咨询等)在进行实质性运营评估时,可能需要谨慎判断其是否满足有关的人员数量/比例和居住天数要求。另一方面,有关“实质性运营”判定的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等具体流程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为应对后续核查、提升企业及个人的税务合规水平,对于已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人,建议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主动评估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判定是否满足最新的“实质性运营”要求;若判断自身情况可能不符合要求,但仍希望2023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的,应尽早对业务、人员、资产和账务等作出必要调整。对于拟入驻海南自贸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人,建议结合法规、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前进行评估与规划,确保未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并根据企业预缴申报后主管部门的辅导和风险提示实施动态管理。
此外,对于计划通过调整集团内的交易安排和功能风险分布以充实运营实质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未来企业在集团价值链中所实际承担的功能风险,关注整体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避免不当安排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
作者:
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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