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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贸易与合规系列】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因势而动,稳中求胜

近期,全球贸易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正在不断增加。特别是2018年以来,国内外出口管制、贸易制裁措施加速迭代:  

  • 美国通过《出口管制改革法案》:2018年8月,美国总统签署并通过《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完善美国出口管制的立法基础,同时扩大美国出口管制的适用范围,加强对14项“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出口控制,涵盖人工智能、机器人、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
  • 美国大规模修订《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4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宣布对《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进行大规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Civil End Users,“CIV”)、加强对特定国家(例如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出口的审核力度1、取消再出口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调整直接产品规则等。
  • 多家中国实体被列入美“实体清单”:2018年以来,美国将多家中国实体(个人)列入“实体清单”,被列入清单的中国实体(个人)在出口、再出口和/或转让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特定物项时将面临相关管制。截至目前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资企业数量已达上百家。
  • 中国正式出台《出口管制法》:2017年6月16日,商务部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经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三次审议后,《出口管制法》最终于2020年10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中国调整技术出口目录:2020年8月,商务部、科技部公布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的调整内容。《目录》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包括人工智能、3D打印、大数据算法等;同时修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
  • 中国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19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历经一年多时间,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正式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虽然全球贸易环境未来走向仍不明朗,但绝大多数中资企业仍然有意愿、有动力积极拓展全球市场,稳步推进全球战略规划。如何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美国等海外国家出口管制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潜在贸易合规风险,是企业在实施全球化战略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将通过一则案例从供应链的角度拆解主要管控环节,讨论企业在全球贸易的运营模式下,面临美国出口管制要求及其域外效力的应用时,如何实现供应链的合规管理。
 

贸易合规的关键考量

D公司为一家中国高科技企业,主要运营模式为从境内外的供应商处采购其研发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如采购含有美国成分的电子元器件等),生产的产成品销售给境内外的客户。

以D公司的采购端为分析的起点,从供应商本身的合规性角度来看,无论境内还是境外的供应商均有可能因为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对D公司的供应链条产生影响,致使D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选取供应商。如境内供应商落入美国出口管制的“黑名单”3,供应商本身是否可以继续采购美国来源的原材料,其是否被允许再出口或转让相关产品给D公司都需要进行必要的评估。

另一方面,从D公司的采购内容来看,D公司对于境内或境外采购的原材料或半成品,需判断评估其是否含有美国成分并受EAR管辖4,D公司自身产成品的销售是否面临美国出口管制的监管要求,例如是否需要对产成品进行美国成分占比分析与计算,判定其对应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s,“ECCN”)及许可要求。

D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职能。除了自主研发活动外,同时存在和其他境外企业(如美国企业)的联合研发等合作模式,鉴于美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物项(包括硬件、软件和技术)实施域外管辖,CIV许可例外的取消使得D公司需要考量相关研发活动是否会被纳入美国出口管制管辖的范围,在从事此类活动前是否需要满足特定的许可要求。

在销售和售后环节,D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方,需深入了解及掌握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对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可能会被认定为包括军事最终用户或具有军事用途的可能性进行全面了解与综合分析。如D公司的下游客户将从D公司采购的含有美国成分且受EAR管辖的产品用于军事用途,或将此产品再转卖给美国禁运的国家,则D公司可能会因未充分履行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而面临美国域外管辖带来的合规风险。因此,企业销售业务正式开展前,应谨慎判定是否能够进行相关交易、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或采取其他特定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贸易合规面临的挑战

如何将面临风险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控制,需要企业秉持主动合规的心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异常情况和风险事项进行重点管理以先发制人。我们看到,很多中资企业已经将出口管制政策作为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合规课题开展研究,并在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中将其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层级,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由上述案例可见,出口管制政策对于企业的作用力贯穿供应链的始终。海外国家尤其是美国出口管制政策近年对中国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中国境内企业多为受管制要求而被动应对,其面临的挑战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 产品:缺乏对自身产品的整体了解,没有进行是否受美国EAR管辖的判断和ECCN分类,对拟销售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如软件等的出口管制要求和风险不明晰;从最新颁布的中国出口管制法的角度考量,对目前适用的管制清单所要求的管控物项是否涉及企业自身业务场景不明确;
  • 人员:企业人员对于出口合规的意识相对淡薄,企业内部未形成有效的合规团队,缺乏对全体员工的系统性培训;
  • 流程:企业内部未建立完善的出口合规管控流程,缺失风险评估体系、审批制度、违规处理制度等,现有的制度未形成体系化和标准化,多以临时的调查和研究非系统性地应对风险,缺失可以实现真正落地的业务流程和制度来要求供应链环节端到端的业务人员对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 技术:未实现业务系统,ERP系统与出口管制相关系统的无缝对接,缺乏针对商品编码、ECCN归类、成分占比运算、实体筛查和许可证的自动化管理,无法依靠技术手段对出口管制信息进行全面追踪和及时更新。
     

应对建议和措施

总体而言,从最佳实践角度出发,建议企业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即不采取“一刀切”的措施,而是针对企业现状、业务场景、供应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包括法律管辖权与出口管制分类、技术与信息管理、受限实体筛查、最终用途/最终用户识别与管控、供应商合规认证管理、出口合规培训计划,以及记录保存等多方面;并基于识别出的风险点,结合企业现有的风险管理水平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以形成风险分析矩阵,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便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实现有的放矢。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维度和角度,具体制定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构建的详细计划和落实方案。企业也可以参考美国商务部出台的出口合规计划(ECP)中提到的八要素(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出口授权、记录保管、合规培训、审计评估、处理违规及纠正措施,以及建立和维护出口管制合规手册)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定制化构建。

基于过往多家高科技企业的出口合规管理服务经验,有效的出口管制合规组织体系可由三道防线组成:即各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合规要求执行并设立专职合规人员控制前端业务风险;第二道防线为公司法务部门,通过对合规要求的制定,及时更新和日常宣贯合规文化建设,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合规知识的普及和专业保障;第三道防线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合规领域开展全面的监督与审计,形成闭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面对变幻莫测的外部监管环境,企业应密切关注与之日常经营相关的政策法规更新,以便于企业进行规模扩张,业务重组及出现新的业务场景时,可凭借自身积累的实战经验从容应对不同监管环境下的政策变化,并在不断调整合规管理策略和适应合规环境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从企业内部来看,应将合规理念作为企业文化渗透至企业全员;细化合规管控流程,并全面覆盖落地和执行的管控节点,通过具体业务与合规规则的有效契合,有侧重、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达到贸易合规治理的目的;运用有效的科技手段,及时监测、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企业应为出口合规管理制定长短期目标,采取有计划有层次的递进式管理,利用坚实稳固的三道合规防线,保障公司的业务合规而高效的运行。

 

贸易与合规系列专题为德勤中国针对当前日趋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形势,从贸易合规及供应链不同视角推出的系列专题分享,介绍我们的观察与洞见,敬请持续关注。

 

注:

  1.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对《出口管理条例》744.21节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有关国家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管制措施,目的是防止有关国家的企业以民用渠道或者以民用目的获取美国技术并用于军事最终用途。
  2.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3.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发布的出口管制“黑名单”,主要包括“被拒绝人员名单(Denied Personal List)”,“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 List)”。
  4. 含有美国成分一般是指,非美国制造的产品部分含有或嵌入了来源于美国的硬件、软件或技术。根据EAR 15 C.F.R.§ 734.3 Items subject to the EAR (a),(b),除(b)中的例外情况,如满足(a)中任何一项,则相关物项受EAR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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