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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私人客户服务:信用监管体系“大网”拉开

近来,企业、个人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和知名人士,例如某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导致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处处受限,又如某个人被限制高消费导致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等。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监管机制愈发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应领域内信用监管规定,并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 信用“黑名单”梳理

国家及地方出台的信用监管规定数量繁多,涉及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我们梳理了部分国家层面对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失信名单(俗称“黑名单”),根据不同主管机构、适用情形、对企业乃至相关个人的影响进行了部分举例,如下表所示。

失信名单类型

主管机构

适用情形举例

对企业的主要影响举例

对相关个人的主要影响举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比如不得乘坐飞机和高铁等、不得购买不动产、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因未履行规定义务(例如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等在规定时间内受到超出限制次数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信息将被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税务机关

(一)一定情形下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企业将被税务局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包括公开D级纳税人及直接责任人名单、加强发票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

(二)被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四)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对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等实施惩戒,主要包括:

(一)阻止出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

(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海关失信企业名录

海关

(一)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出限制次数、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出相应数额的;

(二)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三)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海关部门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例如: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2)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实施加工贸易重点监管,全额提供担保;

(4)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

(二)海关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例如:

(1)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3)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4)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实施惩戒。具体惩戒措施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适用的惩戒措施类似,如:阻止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等。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企业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

(二)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三)在获得优惠性政策、特定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时从严审核。

(一)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高铁等。

(二)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二、 信用监管趋势——打破信息“孤岛”,严管和惩戒违法失信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下称“《意见》”)中提出将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我们认为,此举旨在打破各信用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即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可以预见,将来失信企业会成为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监管的重点对象,失信企业的合规经营成本将大大增加,甚至一旦失信就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 信用监管对企业,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企业核心人员的影响以及建议

信用监管体系的“大网”已经拉开,无疑将对企业和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企业核心人员产生重大和长远的影响,该等影响具有下列特点:

  1. 综合性——一方面,企业一处失信将可能受到多个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致使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比如,经统计部门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可能受到的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等。另一方面,企业失信还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个人受到信用惩戒。

    除了企业以外,个人同样如此,失信导致的惩戒不仅限于某个特定领域。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若出现违规,纳税人除面临财务处罚之外,个人信用将被降级,并由此引发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参见《德勤私人客户服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即将建立》)。高净值人士应对此保持关注。
  2. 难以预见性——大型企业集团中下属公司数量众多,如果集团未对下属公司进行有效管理,某一下属公司失信,将可能使集团内其他公司以及该等其他公司的有关人员受到牵连。

信用监管体系对企业及个人的合规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建议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行动,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1. 对企业集团内的公司情况进行梳理,识别和评估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问题;
  2. 提高个人信用合规意识,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是否依规及时履行所得申报义务等,排查潜在的个人税务信用风险;
  3. 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及时查明被列入的原因,并视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4. 对企业集团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体系进行梳理、完善、规划和重组,构建合规和优化的股权架构、治理架构和合规管理体系,以妥善防范信用风险。

作者

陆易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488
邮箱:cllu@qinlilegal.com

曲晓琨
高级律师
电话:+86 21 2316 6638
邮箱:seanqu@qinlilegal.com

王心玥
律师

冯晨妍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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