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德勤私人客户服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即将建立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简称《通知》),意在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该《通知》的发布,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尤其是因具有跨境税收居民身份、多样投资安排而税务情况相对复杂的高净值人士,将产生深远影响。在个税改革元年,个税的合规及良好的纳税信用成为高净值人士急需关注的事宜。
个人一旦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例如:通过不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达10万元以上),不仅会被依法对外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且可能被限制一系列高消费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观察与建议
《通知》从制度上确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明确了“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这一基本原则,并提出舆论宣传、部门联动和社会协同的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强调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
尊重及重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
随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及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尊重并重视个人的纳税信用,以争取联合激励,避免联合惩戒。尤其对于收入及资产量较高的高净值人士而言,鉴于涉税事项通常较为复杂或涉税金额巨大,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很可能会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从而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即包括(不限于)下列两项具有明确金额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对于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各部门还可能采取一系列限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如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同时,自然人纳税人还应密切关注失信修复机制的建立和进展,以及时修复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信事实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通知》规定,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关注个人所得税合规情况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毫无疑问将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违规成本。若出现违规事实,纳税人除面临行政处罚和财务成本之外,还将面临个人信用降级以及多部门联合惩戒的风险。因此,关注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规情况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自然人纳税人在税务申报和征管环节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而对于收入组成或资产分布较为多样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可能会需要进行以下自行申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合规,且降低失信行为发生的几率:
- 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例如:综合所得形式多样化或以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的个人);
- 境内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例如:以合伙人身份进行相关基金投资的个人或以工作室形式进行相关经营的个人);
- 取得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例如:从境外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的个人);
-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自行申报和税款清算(例如:拟移居境外的个人);以及
-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自行申报所适用的收入种类或形式不同,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同时进行若干项自行申报。因此,及时掌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进展并密切关注各类所得的不同自行税务申报要求,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务合规,避免违规及失信行为的风险,这对于高净值人士提出了对税法理解能力和实操熟悉程度的挑战。因此,我们建议高净值人士及时梳理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税务现状,厘清税务申报要求,且及时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从容应对较为复杂的税务合规要求和影响,以及日趋完善的税务领域信用体系。
结语
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的建设,体现了以信用为着眼点进行监管的全新并符合市场经济的监管趋势,自然人纳税人,尤其是收入及资产金额较大、税收情况复杂的高净值人士,应顺应趋势,全面提升纳税合规意识、关注自身税务合规情况、重视个人税务信用, 避免税务违规对个人及家庭财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作者:
北京
王欢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510
邮箱:huawang@deloitte.com.cn
姜莉莉
高级经理
电话:+86 10 8520 7599
邮箱:ljiang@deloitt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