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资本管理新规变化解析系列
第一支柱信用风险
发布日期:2023年3月6日
一、前言
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8号发布后,德勤在“全面解析:商业银行资本新规变化”中总结了本次修订信用风险相关的权重法下值得注意的重大改革点,阐述了银行面对改革的基本应对思路。鉴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总风险加权资产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信用风险计量规则的改革对银行影响重大。在此次专题系列文章中,德勤将探究信用风险实施过程当中各个风险暴露在权重法及内评法下的改革内容、影响范围及应对之策。
2017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框架进行了重新优化与变革。
2020年3月起,银保监会制定了第一版中国巴三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轮修订稿”),随后组织部分银行进行了多轮次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对第一轮修订稿进行了调整。
2023年2月18日,我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资本管理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正式出台。
二、差异化监管策略
考虑到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且在银行性质、规模、管理模式、区域特征等方面,单一的监管标准不利于银行间差异化发展、发挥其市场定位,为提高监管匹配性,征求意见稿基于“强调同质同类比较”原则,在不降低资本要求,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
- 第一档: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其中信用风险可采用权重法或内评法计量。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 上年末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 第二档: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其中信用风险采用较第一档经差异化调整的权重法计量。第二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 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其中信用风险采用简化规则计量(以下简称简化法)。第三档商业银行指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本文后续章节将逐一阐述各风险暴露计量规则的修订内容对三档银行的影响及银行需考虑采取的应对之策。
三、权重法计量规则详解
1. 公司风险暴露
计量内容详解
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
- 公司风险暴露:包括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其中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暴露为征求意见稿新增。
- 专业贷款:包括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征求意见稿将项目融资划分为运营前阶段和运营阶段项目融资,并制定了差异化计量规则。
公司风险暴露计量规则的变动对银行资本计提结果影响重大。下表展示了三个档位的银行的不同计量影响: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专业贷款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投资级公司(仅适用于第一档银行)、中小企业(仅适用于第一档、第二档银行)、小微企业(三档银行皆适用)的认定规则能够切实落地,融资阶段准确划分,相应债项完整准确进行权重配置等,将是银行在监管新规实施落地的重中之重。
银行应对之策
第一档银行:
对于投资级公司,多数银行可采取“两步走”方案逐步渐进式落地,即先采用名单制方式对投资级公司快速打标签,评估计算银行资本计提结果,其次同步收集相关数据推动系统自动化认定,其过程可能涉及银行数据治理、系统接口改造、外部数据接入等工作。
例如,投资级公司的认定需获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上市信息,审计报告意见,对外担保信息等;对于中小和小微企业的认定需获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债项信息,国标行业编号,企业从业人数,企业集团认定结果等。对于专业贷款的项目融资,银行需落实项目融资阶段划分标准,定期收集监控项目现金流及债务信息,确认项目运营阶段,避免因数据问题导致项目融资专业贷款分入较高的150%运营前阶段权重。
第二档银行:不涉及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参照前述第一档银行贯彻落地小微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开展数据系统改造同时,提前布局投资级公司计量规则,尤其是部分商业银行即将或在未来步入第一档银行后,需要立即切换资本计量方案。
第三档银行:对异地公司的资本计提权重远高于本地企业,从资本占用角度,银行应着眼于服务本地企业,并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小微企业,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充分体现监管通过设置差异化资本监管要求来引导第三档银行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的目标。
2. 个人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满足以下条件:
-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之外的个人风险暴露。
在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项下包括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指的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新增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内,均可对其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足额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债务人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
这里德勤需要重点指出,关于合格交易者认定并非简单提取最近连续12个月的信用卡账单,而是需要基于最近12个有信贷余额的账单,也就是说必须有连续12个全额还款行为表现。
个人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此次零售类改革对银行的影响以下两点:1)对于监管零售、合格交易者的认定规则是否能切实落地,尽可能完整展现并提取出相应债项落入较低权重分类;2)通过对于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控,尽可能降低信用卡逾期现象的发生。
银行应对之策
第一档及第二档银行:准确计算个人风险暴露,在满足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前提下,第一档银行对信用卡债项,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过去36个月月度账单信息和逾期信息等,当其中最近12个月内有大于0的账单均无逾期信息时,“合格”信用卡债项可享有更低的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权重。因此如何对还款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将是核心要点。除了提高信用卡风险预测和管控能力外,业务上可以进一步促进分期业务优惠营销,调节用卡客户还款压力,从而有效降低逾期率的发生。
第三档银行:类似于公司风险暴露,对异地个人的债权较本地个人有大幅增加,因此从业务角度也可以着眼于服务本地个人客户,在同等条件前提下优先向本地客户倾斜。
3. 房地产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鉴于房地产融资规模在我国银行业资产构成中举足轻重,监管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独列为一大类风险暴露,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风险暴露类别,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和商用房抵押地产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根据项目资本金比例、房地产开发类型、本金偿还比例等维度确定风险权重。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此类业务的审查审批以及合规性管理是否满足审慎性要求(审慎性要求是指:银行做到审慎的贷款审批同时,满足债项无逾期或展期,且项目资本金比例30%及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25%及以上,另外作为资本金比例替换条件也可在资本金比例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符合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将对此类资产计提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判断是否满足审慎性要求,银行需关注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本金比例、逾期状态、本金偿还比例等。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变化依赖于还款来源、LTV等决定性因素。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房地产风险暴露作为改革要点,对风险水平的大小给予了多档权重区分,尤其是对第一档银行的计量方法,在银行核实还款来源,资金占比等审慎性方面扎实可行的贯彻到位后,LTV低的银行其资本占用会大幅降低。
银行应对之策
第一档银行:
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业银行内部需根据对于资本金的认定、项目自有资金的测算来判定是否满足审慎性。占比方面相较于上一轮修订再次做出了下降调整,此次资本金占比与国家要求最低标准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审慎性的开发风险暴露仅适用于居住用房开发,因此商用房开发的权重以150%计提,因此银行需考虑在商用房开发贷款的规模上应合理规划,充分考量资本占用的影响。
居住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在满足基本的审慎性要求同时,第一档银行需要判断实质性依赖以及LTV两个维度。对实质性依赖的判断需关注借款人名下明确的房产信息与数量,以此判断其还款来源是否为“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如租金收入等。在LTV计算层面,银行应当做好审慎估值,对押品价值采用初始评估价值或多次估值中的较低值,同时根据最新余额做好LTV更新。
因此,银行在押品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精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押品的估值计量完善存续期估值管理,在押品管理模块记录价值、权属、抵押顺位,预抵押/抵押等关键过程信息。
第二档银行: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计量规则与第一档银行保持一致,由于不再划分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第二档银行上述两类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第三档银行:新规下和现行法基本一致,并且不需要对个人抵押追加部分额外计提。银行可以参照公司和零售类贷款的策略合理布局业务。
4.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针对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根据交易期限,设定差异化权重。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差异化风险权重要求银行收集交易对手监管指标以及对手监管当局对相应监管指标的最低要求,对银行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鼓励银行在同业业务当中与信用风险较低,资质较好的银行进行交易,此举将影响到买入返售,贴现,转贴现,同业拆放以及部分资管产品底层资产为银行存单或债券类的业务的整体资本计提。
银行风险暴露从判定标准上量化标准较为明确,但银行风险暴露的划分对银行同业客户的数据存储与数据标准上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一方面同业业务发起时需要对银行各项监管指标,财报以及所在国家地区及其监管标准进行收集,另一方面需要银行对同业客户的名称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提升不同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一致性。目前一部分同业业务中债项层面的客户名称会显示为具体的分支行或非标准化名称,这将对银行识别与计量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银行应对之策
第一档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标准信用风险评估,获取最终等级划分结果需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上述指标在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最低要求,外部审计意见,重大风险预警,银行上一会计年度年报等。对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监管标准,银行应尽快在各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官网进行收集与定时更新,并建立各国监管要求参数表供RWA计量统一调用比对,例如美国银行监管标准应参考联邦法银行监管部分的解释。
第二档银行:不涉及等级划分,仅区分期限是否为3个月(含)以内债权,因此相较于现行法对于非3个月内的同业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会大幅上升,第二档银行在同业业务的资源配置上应考虑尽量参考资本变化程度,与银行内风险偏好相结合。
第三档银行:不涉及等级划分,此次第三档银行也将对关联机构外的同业业务权重有所上调,因此第三档银行也应提前考虑资本计提变化。
5. 主权、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主权风险暴露和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变动较小,总体上从分类规则以及对应权重改动不大。
主权风险暴露
我国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2022年12月16日,财政部明确了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从中央财政态度解读来看,未来对于地方政府,地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应适当排除对中央援助的缓释担保作用。
此次修订较为特殊的是在非中央或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其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虽然明确了将“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的一般债券(权重10%)低于现行法的20%,但对于例如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例如:铁道债)提升至了50%,一定程度上从监管视角上响应了目前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债权的自行偿还要求。
银行应对之策
对于主权以及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划分标准较为清晰,但实操上由于目前银行内外部数据完整度,全面性参差不齐,本次修订实施中银行可考虑建立具备定期更新机制的主权及主权评级清单,公共部门实体认定清单,境外央行清单等替代数据实时录入或外部数据购买。确保提升RWA计量时的运行效率,亦可推动银行内部对于主权,公共部门实体这两类特殊交易对手的监控,管理与维护。
第一档银行:主权风险暴露需要银行建立名单制识别:所在境外国家/地区主权评级等信息。我国公共部门风险暴露应收集但不限于:是否中央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是否省级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债券性质,所在境外国家/地区主权评级,是否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是否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而境外公共部门风险暴露应收集但不限于: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国家/地区主权评级,所在国家/地区主权评级获取机构等,同时银行应该定期维护主标尺信息。
第二档银行:应参考第一档银行做法进行实施。
第三档银行:虽然可免于考量境外因素,但对于即将进入第二档的银行,可参照上述对第二档银行的建议提前布局。
6. 多边开发银行、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除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在新一轮修订中与外部评级挂钩,其余与现行法保持不变,银行需收集交易对手标准化名称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外部评级结果完成规则落地。
多边开发银行、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对银行的影响
此部分最大修订是对于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权重与取决于外部评级的差异性,通过德勤在同业中多次测算,整体来看对银行相关资本计提结果影响较小,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银行多数债项交易对手为合格多边开发银行,而部分非合格清单内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占比较小,且有较高评级,因此本次修订对银行相关资本计提结果影响较小。
银行应对之策
第一档,第二档银行 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主体名称,主体性质,外部评级,外部评级机构等完成规则映射与计量。
7.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计量规则详解
此次修订对于银行表外业务主要调整了贷款承诺部分的转换系数CCF,即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从0%提升至10%,同时短期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上升至100%。
对银行的影响
随着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提升,对个人循环贷款,对公循环贷款的未使用部分影响将是实施过程中资本计提上升最为明显的部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存量循环未使用部分规模庞大,同时互联网银行,线上类贷款的兴起也使得循环贷款产品发展迅速,此次修订也将意味着任何个人循环额度内未使用部分余额都将至少有20%的部分计入表内相应风险暴露当中。此外,短期国内信用证的权重上升对于银行影响较大。
银行应对之策
对于第一,二,三档银行,对于循环部分,银行可考虑以下措施:
- 考虑与客户合同条款保证其循环额度可认定为随时可撤销。
- 考虑对于长期活跃率、提款率较低账户进行清理或额度调整,压缩非必要的资本占用。
8. 已违约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已违约风险暴露是针对第一档银行提出的新增风险暴露,被认定为已违约风险暴露的权重将不再根据交易对手确定,将采用100%或150%的风险权重。其中,减值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权重为150%。
对银行的影响
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制定本银行内部统一的违约定义,明确违约认定流程,并确保一致地实施。此外,任何业务中出现的违约债项都将不得再使用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进行计量,而是至少采用100%的权重,例如投资级公司的违约债项将直接增加25%的资本计提,而对于减值比例低于20%的已违约债项则上升更为明显。
银行应对之策
这要求第一档银行做到风险及时化解,及时预防,对于已违约风险暴露尽早开展处置,同时考虑债项核销腾出资本空间。
9. 股权风险暴露
计量规则详解
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根据股权性质的不同,对应不同权重。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细化了2大类,4小类股权风险暴露,包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及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且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股权投资。
对银行的影响
本轮修订稿权重从整体上略低于现行法,但仍然属于高资本占用的资产,银行应考虑控制。
银行应对之策
本次征求意见稿丰富了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细分,大部分仍沿用了现行法方案,但银行在开展股权投资时可重点考虑持有上市公司债转股,以及中央持股比例在30%以上且获得国家重大补贴的政府监管股权。
10. 资产证券化
计量内容详解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本轮修订稿中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附件11进行了专项计量方法的说明。在不适用内评法时,同业往往使用外部评级法进行计量,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长短期外部评级,档次期限,是否使用简单透明可比等原则给定权重表进行线性插值法的权重计算。部分银行在投资中会涉及非优先档次ABS,例如夹层ABS,就需要先行根据实际夹层在档次起始与分离点进行确认,再进行夹层ABS的档次厚度调整以获取最终权重。
银行档位 |
第二轮修订 |
相对现行法 |
第一档 |
15%-1250% |
可能下降 |
第二档 |
15%-1250% |
可能下降 |
第三档 |
15%-1250% |
可能下降 |
对银行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的计量对于银行在投资时获取的资产明细,数据披露等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银行对存量债项开展大量数据补录工作,前端系统改造工作,同时也推动银行与发行方的信息互通,双向披露等。
银行应对之策
对于多数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计量难点在于:1)简单透明可比原则的落地;2)ABS外部评级选择;3)ABS档次厚度的计量方法。目前,简单透明可比原则的第二条规定关于披露条件的满足与否,是目前重大难点之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在投资之初获取公开披露的基础资产的相关损失数据(包括逾期和违约数据),所以应尽快以银行背景推动发行机构完善披露维度,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另外,在外部评级选择方面,优先选择在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市场评级业务机构名单”中的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最后,银行对于档次厚度的问题应关注募集说明书或合同中的优先级比例。
11. 资产管理产品
计量内容详解
资产管理产品计量分为穿透法和授权基础法。银行可同时使用两种方法,将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进行重分类至资产实际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当中进行计量,例如底层资产为同业存单,那么该底层资产穿透后为同业银行的需进行权重确认。
银行档位 |
第二轮修订 |
相对现行法 |
第一档 |
根据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
可能上升 |
第二档 |
根据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
可能上升 |
第三档 |
根据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
可能上升 |
对银行的影响
资产管理产品的计量要求很复杂,首先需要尽可能进行底层资产穿透,并根据使用穿透法对底层资产进行逐笔RWA计量。其次对于无法进行完全穿透,银行需要使用授权基础法根据大类资产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计量,并及时跟进大类资产暴露类型和比例的变化。
银行的应对之策
在尽职调查层面,商业银行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尽早考量底层资产的透明度,同时对于存量资管产品,由于单笔底层资产风险暴露往往较大,银行应做到应穿尽穿,尽量避免因无法穿透获取1250%的权重。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对于产品底层资产披露频率及程度较低,很难满足穿透法计量要求,因此授权基础法往往也是目前多数银行采用的计量方式。
在降低成本层面,参考财税2017 及2016年发布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不难发现资管产品中对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存单类资管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因此结合银行在资管产品资本计量方面的变动情况,如果上升幅度过于明显,那么优化资产配置将资源直接配置于税收优惠的资产上也可实现利润最大化。
在投资决策层面,银行根据资本现状也可考虑直接将资源配置于资管产品所涵盖的部分底层资产中,替代资管产品投资,但是运用此方法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银行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产品获取渠道及综合收益率等。
最后在定价策略层面,与无风险利率利差将会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配置意愿, 因此在资本占用上升的情形下,所需要的溢价补偿则应相应增加,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提出资本溢价补偿方案增加实际收益。
四、内评法计量规则详解
1. 内评法适用范围调整
征求意见稿遵循《巴塞尔协议III》将部分资产类型的风险计量方法进行简化的原则,对原低违约、客群狭窄等风险量化数据相对缺失的风险暴露(如对于大型企业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取消高级内评法的使用,充分体现内部评级法风险量化的适用性、真实性和审慎性要求。具体调整如下:
其中对于超大型企业的定义为:
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或者是未到30亿元但超过3亿元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或
- 两个以上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与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企业
可以看出,由于金融机构和超大型公司风险暴露属于低违约资产组合,缺乏足够违约样本和清收数据,银行难以获取审慎估计高级内部评级法LGD及EAD等风险参数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并且这些机构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相对于外部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而言,银行并不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事实上,2016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度曾建议将金融机构和大公司排除在所有内部评级法之外,但业界普遍不赞成,巴塞尔协议三最终选择了折中方案,允许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也遵循了巴塞尔协议三的方案。
由于目前已经获批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六家银行在公司和金融机构暴露都只获批了初级内评法,因此本次对于金融机构和超大型企业的限制目前对于国内银行没有影响。未来对于超大型公司和金融机构,高级法模型不再仅应用于监管资本计算,而将作为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2. 违约概率(PD)计量的调整
调整内容解析
征求意见稿在内部评级法中引入了各类风险参数的最低输入参数(input floors)。其中,针对违约概率(PD),调整了不同暴露的底线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内评法和初级内评法。
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修订对国内商业银行影响不大,对于原底线限制主要针对原最高的1-2档评级,基本为极其优质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以及风险极低的个人客户,受到影响的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对于整体客户评级的违约概率分布或者主标尺的调整非常有限,但需要指出对于基于内评违约概率而开展的相关应用(包括预期信用损失、经济资本、压力测试、RAROC等)对于此类企业单笔债项可能会受到调整的影响。
银行的应对之策
银行应快速进行主标尺调整和零售量化模型(如分池模型)估计值的调整,并根据零售最新分类优化现有零售模型分类体系,并针对调整结果结合LGD和EAD调整结果进行量化影响评估。同时调整一揽子应用方案、系统配置及相应策略。
3. 初级法违约损失率(FLGD)计量的调整
调整内容解析
本次新规针对FLGD调整幅度还是比较大的,调整方向分为三个维度
首先,对于公司风险暴露未覆盖LGD从45%调整为40%。
其次,对LGD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贷款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的概念,而是通过折扣系数的调整,对押品覆盖部分的LGDs和未覆盖部分LGDu进行分别计算,并以调整后的覆盖暴露Es作为权重对两个LGD进行了加权计算,除了金融质押品外其他合格质押品的LGD均为4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1. LGDs是抵质押品覆盖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2. E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3. He是风险暴露折扣系数。
4. Es是抵质押品经折扣系数调整后的当前价值,按如下公式计算,且不得超过E x (1+He) :
(1) C是抵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2) Hc是抵质押品折扣系数。
(3) Hfx是抵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5. LGDu是无抵质押品覆盖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6. Eu = E x (1+He)-Es。
最后,调整覆盖部分LGDs的参数设置,下调了各类缓释品的LGDs。
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初级法LGD的调整有较大利好,内评法的资本优惠空间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从实际结果看,初级法LGD的参数迎来了大幅下调。但德勤指出,虽然一方面监管下调了FLGDs的底线,为实施内评法的银行带来了利好,然而另一方面监管提高了对于缓释水平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对抵质押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房地产地产举例,目前很多同业对于住宅、商用、厂房的抵押率要求分别是70%、60%、50%。如果正好达到这个标准,在现行法下都能满足超额抵质押水平从而采用35%的LGDs。在新规下,如果对于刚刚满足住宅抵质押率要求,实际LGD大约为27.75%,虽然依然低于35%的原标准,但比起20%的底线还是高了不少。经过德勤测算,在房地产抵押业务想要享受20%的LGD结果,抵押率应该达到43%,相当于接近233%的超额抵质押水平,显然要达到这一要求还是比较困难的。
银行的工作与应对之策
银行应快速进行FLGD估计值和计量方法的调整,并针对调整结果进行量化影响评估。同时在业务上,已经实施内评法银行应该快速评估业务策略调整的可能性和实施方法,是否需要在内部调整业务最低抵质押率的要求,从而获得更低的LGD计量结果。而未实施内评法的银行,应当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工作,包括业务政策调整、缓释分配策略以及内评法申请策略。同时对于很多目前借鉴初级法LGD结果在内部进行应用的银行也将据此规定在各项应用和计量方案中进行调整。
4. 高级法违约损失率(ALGD)计量的调整
调整内容解析
征求意见稿对ALGD的调整类似于对PD的调整,主要通过调整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在不同缓释效果下的LGD底线,主权和金融未作调整。
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高级法LGD修订对银行有一定负面影响。虽然目前国内银行非零售还没有获批高级法,但对于零售暴露无论是已经获批的六家银行还是已经实施多年暂未获批的银行,设置了LGD的底线后对于各类零售暴露均有不小影响,尤其是针对循环类零售产品,例如信用卡、循环类消费贷等,50%的LGD底线对于原有LGD体系是一次不小的冲击。
银行的工作与应对之策
银行应快速进行零售类LGD模型的调整,相较于PD简单更新主标尺,不少零售类暴露尤其是循环类暴露可能需要重新开发模型,并进行重新计量LGD量化结果。从数据和开发方法上,零售也可以从仅通过分析回收数据而不需要考虑抵押方式转变为必须对抵押方式和按照风险暴露分类(尤其是区分合格交易者和一般循环)进行分析和划分的方式。同时对于已经实施内评法的银行在模型调整之后,需要对LGD调整带来经济资本管理、预期信用损失、贷款定价、额度管理等各项综合业务应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并完善系统改造。
5. 违约风险暴露(EAD)计量的调整
调整内容解析
征求意见稿在初级法下未调整EAD计算规则(除了在权重法篇章中提到的CCF系数调整),针对高级EAD的调整类似于PD的调整,主要通过调整公司EAD的计量底线,主权、金融机构、零售未作调整。
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EAD的调整对国内银行没有影响。由于仅针对公司类暴露的高级法EAD进行底线设置,目前国内银行非零售均还没有获批高级法,因此在实务上将继续维持先行体系,如果银行内部有自行开发并用于内部管理的EAD模型,可以按此要求参考执行。
银行的工作与应对之策
可自行评估是否参考本次新规要求进行内部模型的调整,并开展相关验证工作。
6. 资本底线的调整
72.5%底线的要求不会负面影响我国内评法银行的资本计量结果,我国监管机构常年来执行更为严格的80%底线要求。根据多年来披露的信息,我国6家内评法银行从未有低于80%的底线要求,大部分银行甚至保持在90%以上。此番虽说从风险参数调整后整体可能存在较原来IRB有进一步下调,但距离回落到72.5%还有较大空间。当然从银行角度,相应的规则、制度、管理标准和系统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合规要求。
五、德勤经验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两种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案,德勤均拥有丰富的国内实施经验。曾协助多家银行开展权重法下资本计量方案设计、系统选型与落地等,且与多家业内领先的实施厂商长期保持深入密切的合作关系,可有效协助银行实现计量方法的平稳过渡与模型上线前的平行测算,欢迎各家银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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