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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科技创新”

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梳理及案例解析

2019年6月13日,万众瞩目的科创板正式开板,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伴随着科创板的诞生历程,我们看到包容弹性的上市标准、高效快速的审核周期、创新灵活的激励制度……这一切,让国内更多优质的、高成长的、高新技术的创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有机会走上资本市场的舞台,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深度融合的“试验田”。

科创板政策中“差异化上市指标” 、“同股不同权”、“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等具有实质突破性和包容性的条款,为广大科创企业、“独角兽”企业境内上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其中,股权激励政策是诸多突破中的关键一项。此前A 股企业上市前的激励计划受限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影响,在上市前后激励计划的延续性、股东人数200人等方面受到制约,科创板新规突破了上述障碍,为企业上市前股权激励提供了政策指引。基于该政策利好,截至6月12日,合计122家申报企业中有约八成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披露其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将从政策与实践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科创板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要点。   

首先,在科创板“2+6+N”配套政策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是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的重要指导文件,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突破:

  1. 进一步“提高”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总额
  2. 进一步“扩大”激励对象范围
  3. 设置 “更加灵活”的授予价格机制
  4. 新增“需适度延长”锁定期的适用情况
  5. 实施“更便捷灵活”的股份登记机制
        

其次,2019年3月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员工持股“闭环原则”及“上市前期权激励计划”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关于“闭环原则”: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间接放宽持股人数限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实质持股人数可突破200人限制。具体条件及要求如下:

  •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 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
  • 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 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关于“上市前期权激励计划”: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需符合激励对象、必备内容、行权价格、激励总额、行权限制、实际控制人稳定、减持限制等条件。具体条件及要求如下:

  •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 10.4 条相关规定
  • 必备内容: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 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 激励总额: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 行权限制: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 实际控制人稳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减持限制: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从市场案例看,申报企业中已有较多基于“闭环原则”和“上市前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方案实施和授予,我们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两家企业:

案例一: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申报企业境内架构的首例上市前授予、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期权方案;2019年4月30日,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受理。股权激励方案满足“上市前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合计267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的20.24%;激励对象覆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或技术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及监事;锁定期两年,锁定期后分三批匀速行权;股票期权于上市后行权且激励对象因行权所得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

案例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例遵循“闭环原则”的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

晶晨半导体作为科创板首批9家申报企业之一,凭借其亮眼的业绩和行业重要地位拿下了科创板001的位置。

2016 年下半年,晶晨半导体为筹划境内上市,晶晨集团决定通过平移和加速行权的方式将部分员工持有的晶晨集团股份移至境内的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上海晶祥、上海晶纵及上海晶毓,同时由新授予股份的员工出资成立上海晶兮。

同时,为了满足“闭环原则”下的锁定要求,4个员工持股平台,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合伙协议约定,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个持股平台合计人数122人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最后,本次科创板新规中特别提到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红筹企业登陆科创板;而在“红筹类”企业转科创板上市的过程中,既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处理,有如下两种类型的做法:     

类型一:以拆红筹架构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此类企业通常在红筹架构下已经实施股权激励,并已授出一定的期权、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票单位等,主要挑战在于如何解决历史问题,以及如何匹配境内拟科创板上市主体进行持续或新的激励计划。

通常,企业会将原有方案下所授予的激励股份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行权、提前解锁、公司或大股东回购、现金兑付等。之后,部分公司会考虑将原激励计划“平移”至境内拟上市主体公司,即境内拟上市主体公司重新发售新的激励,且新方案通常会维持原有方案下的特定授予安排及解锁条件。申报企业中,比如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私有化同时,制定一项激励期限、受益条件与原计划一致的支付方案对原计划进行替代。比如赛诺医疗将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境外授予情况平移至境内赛诺医疗有限公司层面,并设立8个员工持股平台用以承接。

类型二:以CDR 模式(中国存托凭证)直接上市的企业

这类企业不会受到激励主体变动的影响,通常可继续沿用原股权激励计划,操作相对便捷。申报企业中,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是首例拟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企业。公司在提交申报前,对原有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修订,包括:预留期权股份的类别变更、期权管理负责人的变更、新的授予方案等,而无需拟定新的激励方案。
 

我们认为,企业上市过程中原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依赖于原有方案下相关协议和制度的可行性,以及用于回购或现金兑付下的大股东/企业的资金压力等,需要从法律、财务、税务、人力资源角度做全面充分的评估。

同时,我们也建议无论企业未来是选择拆红筹回A 股或回科创板,或直接以CDR模式境内上市,又或继续去境外红筹上市,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在退出路径上需要格外关注,尤其是当企业发生控制权变更、并购重组事项、上市地变化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保证方案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是从机制上更好的保护公司和员工利益。

展望:
我们可以看到,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了迅猛发展,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引擎。而这些行业往往对于高层次人才及核心技术人员有较高的依赖度。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作为激活人才的重要手段,也借着科创板的春风,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更加注重“以人为本”,驱动科技创新,企业与员工实现真正的利益趋同,共担风险。科创板的落地和注册制的试点,给这些企业带来更适合的土壤和环境,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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