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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要求
201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7〕17号、18号文(以下简称“公告”),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统一修订。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要环境信息。
根据公告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 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参照上述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环保信息,如不披露,需充分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此次准则的修订要求“不披露即解释”。
除上述明确要求披露的环境信息外,证监会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以及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核查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
证监会的此举措是环保部会同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有利于利益相关方更为准确的判断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上市公司在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是投资人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客户、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展现了其软实力,重塑公司负责任品牌形象的重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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