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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和证监会统一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

2017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机构资质】

评估认证机构应建立了完善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相关制度;具有有权部门授予的评级、认证、鉴证、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执业资质;具有相应的会计、审计、金融、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专业人员。评估认证机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统筹实施自律管理。

【业务承接】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每个项目组应当同时配备熟悉会计、审计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能源、气候和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

【业务实施】

发行前评估认证内容包括: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是否合规;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绿色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完备;绿色项目环境效益预期目标是否合理。

存续期评估认证的内容包括:已投资的绿色项目是否合规;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绿色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绿色项目环境效益预期目标是否达到。

评估认证方式包括访谈、观察、文件查阅、勾稽关系分析、合规性确认、环境效益验算、实地勘察等。

【报告出具】

评估认证结论类型包括“符合”、“未发现不符”、“不符合”以及“无法发表结论”的免责声明。评估认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期绿色债券的基本情况;评估认证工作实施情况;导致“不符合”结论、“无法发表结论”的事项;评估认证结论。

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按照债券存续时间实行周期性认证,原则上应在债券存续时间每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至少应按照项目存续状态,实行首次认证与更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首次认证自债券存续时间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更新认证自已投资绿色项目发生更新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

【监督管理】

评估认证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认证业务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组织评估认证机构开展执业质量交叉检查。

 

德勤于2006年5月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成为CDM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认证评估的领域包括能源工业、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农业等多个行业。德勤作为《绿色债券原则》(GBP)的制定方——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观察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单位成员之一,深度参与绿色债券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对国际与国内监管要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熟练的掌握。德勤也正持续为各类发行人提供境内、境外发行绿色债券评估相关服务,包括绿色债券管理体系建设咨询、绿色债券发行前、债券存续期内的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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