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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了规范。《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速读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而其根源是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之不相适应。对此,财政部起草印发《办法》,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
- 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界定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 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规定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 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 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现状和差距
过去十年,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大幅攀升,海外资产规模庞大,但是相对应的收益效果不如预期。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前期投资评估不充分,应对风险机制不灵活,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现状与《办法》要求,仍有差距。
《办法》要求 |
《办法》具体内容 |
现状及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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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 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 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四) 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五) 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职责不明确 • 未及时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内审监督制度、绩效评价机制及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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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 |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
• 忽略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宏观经济风险、税务风险、合规风险等 • 不能有效将聘用的第三方咨询团队的财务、法律、税务、内控、运营等各专业口尽职调查报告结果有效整合,支持决策;未来可更多考虑综合性第三方专业咨询团队协助 • 风险导向"动态”敏感分析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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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 |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重大税务事项,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
• 授权与管控职责不清,尤其财务职能的角色 • 台账简单或未持续更新 • 应关注的高风险流程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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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
• 实地监督检查不够 • 境外投资财务情况报告缺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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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
• 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缺乏 |
德勤观点与最佳实践分享
这次《办法》出台,详尽要求了企业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管理明确要求,强调了全过程管理,主要为防范以下主要风险:
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原则,企业应重塑财资中心,实现“价值创造型”司库管理,全面系统强化合规管理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管理闭环就是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与评价,从价值管理的角度,结合境外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业务范围,建立差异化的监督评价标准体系,强化执行力。该监督评价体系是以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确定投资决策、并购整合、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活动清单;同时,确定“评价级别标准”,针对每一项任务,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角度进行定义:定性标准从职能的完备程度、流程的标准化程度、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程度、流程的自动化程度等角度进行描述;定量标准是达到定性标准后的可量化效果,以体现定量和定性的结合、企业管理需求和世界领先实践的结合。
通过定期运用评价工具,以及持续的统计分析、风险管理、审计监察、绩效评价,明确公司提升、改进方向,加强境外公司运营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绩效管理,提升分析和决策支持职能,充分发挥“价值引领”的作用,促进全球一体化运营管控体系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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