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財政部修正移轉訂價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勤業眾信:營利事業先行進行移轉訂價預先訂價協議,可節省後續移轉訂價審議時間成本
【2021/11/03,台北訊】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針對移轉訂價相關議題,財政部已自民國96年度開始要求營利事業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以減少營利事業透過不合理的價格,把本國利潤移轉至他國而達到避稅的目的。而台灣身處亞洲大陸最前線,亦為國際貿易重要角色,針對移轉訂價議題,財政部亦發布相當多規定及作業準則等,以提升營利事業針對移轉訂價議題進行申報,及提供便利簡化之方式以節省營利事業在申報移轉訂價議題上之花費。有鑑於此,為使各地區國稅局於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有一致性,財政部於2021年11月1日發布函令,修正「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作業要點」以協助營利事業透過預先訂價協議來節省移轉訂價揭露之時間成本,修正後重點說明如下。
一、國稅局受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申請方式:(不包括跨境雙邊及多邊預先訂價協議案件)
(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第4項規定申請預備會議者:國稅局應於申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預備會議時間及地點;並於3個月內完成預備會議,並以書面通知是否同意其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本次新增)
(二)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第1項、第2項或第5項規定申請預先訂價協議者: 國稅局應於申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是否同意受理。
二、國稅局同意受理預先訂價協議後之處理程序:
(一)應於取得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供申請或申請修正(本次新增)之文件及報告之日起1年內,由審核評估小組完成審核評估並做成結論。
(二)若申請人之交易對象涉及其他地區國稅局管轄者 ,應先洽其他地區國稅局於1個月內提供意見,交由審核評估小組併同審查,並將結論通知其他地區國稅局;若其他地區國稅局有異議,應於2週內提出建議,再由審核評估小組完成審核評估並結論。
(三)若因情況特殊需延長審核評估,應於1年屆滿前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延長審核評估期間,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再延6個月。
三、審核評估小組完成審核評估後,需撰寫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次新增)
四、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經審核評估小組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該小組應將結論作成紀錄簽報局長,於該紀錄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7、28條簽署協議。
五、若預先訂價協議所涉受控交易參與人、申請人之直屬母公司及最終母公司位於台灣租稅協定國家或地區者,國稅局應書面通知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本次新增)
六、申請延長預先訂價協議之期間不得超過5年。(本次新增)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宗銘表示,有鑑於以往國稅局審理預先訂價協議耗時許久,本次修法新增於正式送件前預備會議相關規定,並要求國稅局須於規定時間內通知及完成預備會議,企業受控交易如有符合預先訂價協議條件並有申請意願者,建議可透過預備會議取得與國稅局之初步共識,加速預先訂價協議審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