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法 產業大邁進

勤業眾信:三面向帶您解讀租稅優惠差異

【2021/11/16,台北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施行將於今(110)年12月31日屆滿,為持續優化生醫產業之發展,提供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行政院擬具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展延10年,於110年9月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已經立法院通過初審,惟有關獎勵品項範圍及租稅優惠等相關重要條文將送黨團協商。

首先,該條例修正前、後獎勵之品項列表比較如下:

修正前

修正後(草案)

人類及動植物用之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及新興生技醫藥產品

人類與動植物用之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表示,觀諸其修正法案有下列前瞻布局之思維:

一、鼓勵研發與製造並重,完善生醫產業供應鏈:

為精進台灣生技醫藥產品之製造技術,進而促使台灣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獎勵對象由修正前自主研發製造之生技新藥公司,修正增列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Contract Development &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CDMO),以資完備台灣生技醫藥產業之建構;

二、疾病治療向前延伸至疾病的預防與預測,並結合臺灣ICT產業優勢導入新興醫療科技領域:

衡酌全球先進國家生技醫療產業之發展趨勢,除了提升用藥之安全及療效外,藉由新增之「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獎勵品項,發展再生醫療產業,引導細胞治療技術轉型升級為藥物化發展,並針對疾病進行精準預測、預防、診斷與治療,更著眼台灣資通訊產業之競爭優勢,期發展數位醫療以完備台灣大健康產業體系,提供生醫產業大步邁進之環境。

有關租稅獎勵條文,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之技術股及股權憑證,參照產業創新條例得以於轉讓時依「轉讓價」及「取得價」擇低課稅,已於11月4日立院初審通過,其餘條文仍將俟立院黨團協商後始有進展。

張瑞峰說明,本次租稅獎勵之修法重點可由下列三面向來闡述:

一、生技醫藥公司本身可以享受之租稅優惠

租稅優惠項目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研發投資抵減

抵減率: 35%; 超過前兩年平均數部分:50%

抵減率:25%

(「自主研發」公司始有適用,CDMO係「受託開發」不適用)

生產設備投資抵減

Ø   每年投資1,000萬〜10億元

Ø   自有應納營所稅起

當年度抵減: 抵減率5%

分3年抵減: 抵減率3%

二、生技醫藥公司股東可以享受之租稅優惠

租稅優惠項目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法人股東投資抵減

Ø   投資金額20% 抵減營所稅

Ø   持股滿三年,自有應納營所稅起5年內抵減

Ø   投資研發製造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櫃或上市櫃但成立未滿10年之CDMO公司

Ø   持股滿三年,就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所稅起5年內抵減營所稅

Ø   每年抵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50%

個人股東所得額減除

Ø   投資成立未滿10年未上市櫃之研發製造公司;或投資成立未滿5年未上市櫃之CDMO公司

Ø   投資100萬元以上/年(同一公司)

Ø   持股滿三年,就投資金額50%,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額減除

Ø   每年減除上限500萬元

三、生技醫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份可以享受之租稅優惠

租稅優惠項目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而取得股票/認股權憑證

轉讓時依轉讓價課稅

Ø   轉讓時依轉讓價課稅

Ø   如持股2年且繼續任職滿2年,以股票取得時價或轉讓價格擇低課稅

技術投資人因技術作價而取得股票/認股權憑證

轉讓時依轉讓價課稅

Ø   轉讓時依轉讓價課稅

Ø   如個人技術投資人持股2年且提供服務滿2年,以股票取得價格或轉讓價格擇低課稅

 

綜觀本次修法內容,政府除將生醫產業注入AI、5G等數位元素,進行跨域整合,並布局先進生物製造商機,在COVID-19疫情衝擊下就mRNA核酸疫苗與藥物發展所帶動全球委外生物製造(CDMO),納入本次修法範疇;立院如能順利通過本法案,將有利台灣生醫產業大步邁進。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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