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營利事業認列企業併購所取得之無形資產攤銷爭議有解方

勤業眾信:企業併購法修訂 助企業併購取得無形資產攤銷成本認列

【2022/11/17,台北訊】企業併購向來是企業為拓展組織規模、考量營運綜效及因應市場競爭下所採取之必要商業手段之一,透過併購加速企業轉型,從而取得他公司無形資產以增強競爭力,以期在資本市場大洗牌之洪流中穩固扎根。然而,這些併購成本所取得之無形資產,稽徵機關卻以所得稅法規範得攤提之成本僅為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方能適用,而無法於稅法上真實反映併購效益。為此,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增訂了第40條之1無形資產攤提規定,將於今(111)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將有效助攻企業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攤銷成本認列,真實反映企業併購成本,緩減企業併購之租稅負擔。

無形資產攤銷爭議伴隨商譽而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企業併購下最常見取得的無形資產即是商譽,因為在財務會計處理下,商譽係採剩餘法認定,亦即併購成本扣除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而得之。而可辨認資產中,往往須經由企業委請獨立專家出具可辨認淨資產價值之收購價格分攤報告,就所併購之公司或收購之業務中所包含之無形資產予以辨認及評價,因而所辨認之無形資產項目如有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範圍,則未得能於稅務申報予以攤銷,又因該部分無形資產項目業經辨認,不得併於商譽範圍一併攤銷,形同因企業因併購所取得之可辨認無形資產公允價值,於稅上將無實現認列費用之可能,也因此商譽攤提的稅務爭議,往往是伴隨著無形資產攤提爭議一起發生,也常常是一起協談的。

財政部陸續發布及修正營利事業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惟無形資產之攤銷認定爭議仍在

為解決企業併購下徵納雙方對於商譽之認定疑義,財政部於107年發布了商譽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透由商譽核認檢核表建立一致性審認原則,今年(111年)又重新修正核釋,更進一步明訂商譽認定之審認文件細節,例如增加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以利企業遵循。然而,商譽認定原則雖然日趨明確,卻無助於其他無形資產之認列。陳惠明表示,按財政部所所發布之「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可見,多數均非所得稅法規定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在法令未修正前,則併購成本中將因有部分辨認出為其他無形資產而無法認列,而併購後所生之利益卻須依法納稅,實與所得稅法第24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有違,亦不符合所得稅法量能課稅原則。

企業併購法修正助攻無形資產之認列

陳惠明說明,此次企業併購法修正增訂第40條之1有關因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攤銷規定,明文將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等列入無形資產之認定範圍,並得按規定之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據以計算攤銷,期可有效降低徵納雙方對此企業併購無形資產攤銷之認定歧異。

項目

攤銷年限

企業併購法所稱可辨認之無形資產

營業權

10年

著作權

15年

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

公司併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法未明定享有年數者,按十年計算。

營業秘密

同上;惟如稅捐稽徵機關有疑義,得向收購方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陳惠明最後也提醒現行如果不是因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仍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其他無形資產按現行稽徵實務仍無法攤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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