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所得稅法25條審查原則修正 申請適用期間延長

勤業眾信:給付境外技術服務報酬  十年內可申請適用優惠扣繳稅率

【2023/06/20,台北訊】日前財政部發布「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之修正,此次修正主要將所得稅法第25條之申請適用期限,由原自外國營利事業取得適用報酬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修改為十年內提出申請外,且針對申請應檢附文件及線上申請等作業增修相關簡化規定。

現行稅法規定,在台無固定營業場之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勞務所得扣繳稅率高達20 %,而這原本該由外國營利事業負擔的所得扣繳稅款,實務上往往於進行商業談判時,轉嫁由台灣企業負擔,增加台灣企業與外國營利事業之交易成本。因台灣營利事業所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收入,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有別,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認定所得額,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台灣境內營業收入的10%,其餘業務按其在台灣境內營業收入的15%認定為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認定台灣境內所得額,得依其取自台灣境內之所得額進行扣繳,係為目前常見降低實質扣繳稅負的方法之一,以提供技術服務業務之報酬為例,其扣繳稅率將下降至3%(技術服務收入*15%*20%=3%)。

本次審查原則修正係考量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已將公法上人民請求權時效修改為十年,而原規定仍規定為五年請求權時效規定已與現有法令不符,因此,財政部配合修正所得稅法25條第1項之申請期限,申請日自外國營利事業取得適用報酬未逾10年者,皆可提出申請適用。除此,本次審查原則修正案亦針對申請應檢附文件原有關申請時所應檢附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之規定,修正後為經管轄國稅局核准者,得僅提示中文摘譯或英文本,以及配合財政部線上申辦適用所得稅法25條第1項平台架設完成,亦新增規定採線上申辦者,可上傳授權書檔案供管轄國稅局查驗等簡化申請作業程序規定。

此外,有關核准適用期間方面,新增第11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取得核准者,核准適用期間以五年為限,但合約期間較短者則以合約期間為準,而經核准適用期間屆滿者,則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陳惠明提醒,有關本次「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規定之修正,不僅是外國營利事業應注意本身權益是否有所變更,台灣企業建議亦應重新檢視盤點是否有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服務報酬,若有相關交易於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收入距今已逾五年但未逾十年且尚未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者,可備妥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核准,進而依核准函再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以利降低相關稅負實際負擔者之交易成本。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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