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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停看聽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助攻企業妥善管理稅負

①境外已納稅額扣抵之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②不同所得型態其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方式可能不同,以及未能適用租稅協定可能增加之稅負

【2023/07/28,台北訊】在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下,營利事業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賺取境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營所稅應納稅額,不過,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主張境外稅額扣抵之重點注意事項,依所得種類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型態為「技術服務報酬」

常見於為營利事業提供境外非關係人技術服務報酬,或提供境外關係企業集團管理服務取得之報酬。若未能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而遭給付方扣繳,主張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給付方扣繳基礎為收入,但計算加計該技術服務報酬可扣抵之限額時,則應以該技術服務報酬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技術服務所得為基礎,計算可扣抵限額。已納之境外所得稅額,亦應以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並取得合法納稅憑證(除中國大陸地區所得外已無須公認證)。

  • 例如: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A國扣繳所得稅500萬元【=5,000萬元 x 10% A國扣繳稅率】;甲公司境外所得為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因加計該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400萬元【=2,000萬元*20%】,即使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因分攤歸屬成本費用後,可扣抵稅額抵減上限為400萬元。

二、所得型態為「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黃瑞琪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若為前述所得型態,則股利及利息較少分攤歸屬相關成本費用之爭議,至於權利金則可能存有爭議。營利事業若取自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前述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可適用上限扣繳稅率納稅者,於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以扣抵依該上限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倘若營利事業因成本效益考量,如未提示居住者證明等原因,而未適用租稅協定所溢繳之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

  • 例如:乙公司111年度申報取得加拿大子公司所給付之股利,其境外扣繳稅額為股利收入之25%即2,500萬元,依據台灣與加拿大簽署之租稅協定,因乙公司直接持有該加拿大子公司100%股權,加拿大對該筆股利扣繳稅率應為10%,乙公司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被溢扣繳15%。故乙公司未向加拿大申請減免稅而溢繳之稅額1,500萬元部分,將無法扣抵而增加稅負。

張瑞峰表示,屬股利所得型態者,需進一步注意可扣抵之扣繳稅款眉角。一般而言,僅限直接持有之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或扣繳之所得稅;但例外事項為,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公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盈餘若屬源自中國大陸地區公司之盈餘,則包含中國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及第三地區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皆可主張申報扣抵,然而,應注意此時中國大陸地區之納稅憑證需進行公認證。

最後,黃瑞琪提醒,台商投資新加坡越來越熱絡,在台灣和新加坡租稅協定下,新加坡公司分配股利給台灣公司,在台灣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不少於25%時,則稅額抵扣應將新加坡公司就其所得應納之稅考慮在內,但此項抵扣不得超過台灣公司取得股利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即對台灣企業而言,於取得新加坡企業之股利時,其可申報之境外稅額扣抵金額包括新加坡公司在當地應付的營所稅,應特別注意不同租稅協定下,可能對於避免重複課稅所為之規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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