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全球最低稅負制新增兩項避風港標準
勤業眾信:台灣未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前 跨國企業仍需於其他地區申報納稅
【2023/08/07,台北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七月發布全球最低稅負制(以下簡稱「GloBE」)第二波行政指引(Agreed Administrative Guidance)。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本次行政指引進一步澄清與解釋GloBE規則中的細節,同時新增兩項避風港條款。另外,OECD也發布了GloBE資訊申報表(GloBE Information Return, 以下簡稱「GIR」)最終範本格式,以及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以下簡稱「STTR」)報告和相關租稅協定立法範本條款與注釋。OECD指出,GloBE法規規範和實施進展順利,各項重要拼圖皆已陸續完成;目前全球已有50個地區已著手進行相關國內修法程序,包含半數G20成員和歐盟成員國。
勤業眾信提醒,不論台灣何時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集團營收達7.5億歐元之台商企業仍需在其他明年起實施GloBE的營運地區納稅和申報GIR。建議盡早著手進行GloBE影響評估、諮詢專業機構,同時繼續掌握全球各地區及台灣的修法動態,及時調整以因應潛在影響。
新增過渡期UTPR避風港和QDMTT避風港條款
徐有德指出,當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地因有效稅率未達15%應補繳補充稅款而該國未依相關規則徵稅時,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要求該集團應於其他營運地補繳母公司未達15%的稅額。本次新增過渡期徵稅不足支出原則避風港條款(以下簡稱「過渡期UTPR避風港」)則規定若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地適用至少20%的名目企業所得稅率,則於過渡期間無需依據UTPR繳納最終母公司所在地的補充稅款。過渡期UTPR避風港將於UTPR上路之第一年即2025年適用。符合條件者,可於2025年選擇適用過渡期UTPR避風港,即遞延最終母公司所在地補充稅款自2026年才適用UTPR。例如台灣跨國企業其台灣總部有效稅率如小於15%,因台灣公司名目稅率為20%,則可於2025年選擇適用過渡期UTPR避風港,即遞延台灣母公司所在地補充稅款自2026年才適用UTPR。
另一項是有關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條款(以下簡稱「QDMTT避風港」)。由於QDMTT的制定使低稅地區政府得以優先保留其課稅權,在低稅區繳納之QDMTT稅負則得作為該地區或國家GloBE稅負之扣抵稅額。然QDMTT和GloBE計算之規則可能仍有差異,為進行前述扣抵機制,跨國集團需針對該地區進行兩次有效稅率和補充稅款之計算,如此將增加企業遵循成本。因此,各地區或國家制定之QDMTT除須符合OECD公布的定義外,若亦符合額外三項標準測試,則該地區GloBE補充稅款得視為零,即企業針對該地區僅需依當地QDMTT計算一次補充稅款,而不需再依GloBE規則進行計算。跨國集團除關注各營運地區是否制訂QDMTT,亦須進一步了解該QDMTT是否符合QDMTT避風港,以利判斷各營運地區需要計算補充稅款的次數並提前做好準備。
GIR過渡期申報框架,符合條件之地區得以總淨額申報
徐有德進一步說明,考量GloBE規則的複雜以及企業需要時間來診斷及調整集團內作業程序及系統,OECD在最終的GIR範本格式報告中提出過渡期簡化地區申報框架。在過渡期間,針對沒有補充稅款的地區或有補充稅款但毋須按組成個體分攤的地區,集團可選擇採取簡化申報方式,按地區所有個體彙總之淨額申報,無須按組成個體填寫數據。申報GIT之過渡期間係自2024年至2028年。然各地區稅局仍可要求提示組成個體的詳細資料,故建議企業集團於GloBE上路後二至三年內完善系統並能產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各項過渡期措施/避風港條款 |
適用條件 |
歷年制企業 適用期間 |
過渡期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 (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r) |
通過下列任一測試,該地區當年度的GloBE補充稅款即視為零: 1.排除計稅測試(De minimis test) 2.簡易有效稅率測試(Simplified ETR test) 3.例行性利潤測試(Routine profits test) |
2024~2026 |
過渡期徵稅不足支出原則避風港條款 (Transitional UTPR Safe Harbor) |
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地適用至少20%的名目企業所得稅率 |
2025 |
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條款 (QDMTT Safe Harbor) |
符合下列規定,該地區當年度的GloBE補充稅款即視為零: 1.該地區最低稅負制符合QDMTT定義;且 2.該稅制也符合以下三項測試: (1)QDMTT會計標準 (2)一致性標準 (3)行政面標準 |
2024年起且各地QDMTT生效之年度 |
永久性避風港條款 (Permanent Safe Harbor) |
引入簡易計算(Simplified Calculations)概念,OECD後續將再發布相關細節 |
過渡期間結束後開始之年度 |
過渡期簡化地區申報框架 (Transitional simplified jurisdictional reporting framework) |
1.沒有補充稅款的地區;或 2.有補充稅款但毋須按組成個體分攤的地區 |
2024~2028 |
表一 全球最低稅負制各項過渡期措施與避風港條款一覽表
台灣未實施前仍需於其他營運地區申報納稅,應盡早評估、分析並進行調整
徐有德提醒,僅管目前台灣財政部尚未說明是否導入GloBE、何時上路,一旦台商集團各個營運地區將於明年實施GloBE,集團亦須於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2024年度GIR並申報集團所有營運地區的有效稅率和補充稅款(若有)。因此,落入7.5億歐元門檻之台商集團須盡早正視此項新稅制,及早準備因應。
全球最低稅負制從藍圖報告發展至今,可見其稅負計算具相當複雜度。每個組成個體需要多項計算數據,才能有效試算相關稅額。部分資料可由現行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會計系統中直接獲取,其他則可能需額外或跨部門蒐集或計算。例如:會計系統中之科目或資料,可能不夠精細,需再行拆分;投資比例等資訊可能須透過投資或法務部門取得等。因此,適用GloBE之集團組織應盡早了解和診斷相關資料、數據取得之可行性以及如何有效取得,並進行調整,若能自系統源頭即產出申報計算所需之資訊,將可大幅降低未來資料處理時間,以更有效率地完成集團財報揭露需求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之計算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