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2021年趨勢解析《法令遵循篇》公司治理3.0-布局數位總部、併購重組、公司治理評鑑,擘劃永續發展藍圖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盈蓁合夥律師、熊誦梅律師

一、五大推動主軸

公司治理作為指導及管理公司的機制,本質上在於健全資本市場,並有效吸引投資人持續投資。良好的公司治理,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上,應是在合於法律規範之下,建立最適當機制使公司價值最大化,同時又能兼顧投資者之報酬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所謂公司價值亦不僅限於營利,非營利目的及永續發展也將是未來新型態公司所追求之目標。

「監督」與「控制」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兩個面向,台灣自2003年由行政院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將公司治理法制化以來,企業逐漸重視公司治理及投資人權益之保護。為讓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與時俱進並接軌國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分別於2013年發布5年版之「2013強化公司治理藍圖」及2018年發布為期3年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 ~ 2020)」,透過政府外部「監督」及民間企業「內部控制」,共同提升台灣企業整體公司治理品質。

金管會今年8月推出了為期三年的「公司治理3.0 - 永續發展藍圖」,便是立基在前兩次的公司治理革新之上,而持續深化台灣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並營造健全永續發展(ESG)生態體系,強化台灣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公司治理3.0特別著重董事會對公司治理之功能,針對ESG風險議題擬定完善的預警與因應措施,以有效管控經營風險,提升整體營運績效,真正落實公司治理文化而成為未來企業之DNA,支持永續發展,讓台灣躋身為具國際競爭力的資本市場。

具體而言,公司治理3.0涵蓋「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5大主軸為中心,合計39項具體推動措施。對比2004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修正之「公司治理基本原則」及台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看似有些似曾相識。惟本文以為,觀察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其核心概念乃植基於舊有公司治理之價值,在未來AI、5G等數位化導入的過程中,結合「風險管理」及「數位治理」藉以有效事前降低決策風險,提高內控品質。目前產、官、學間均已開始就此議題布局,甚至有學者倡議「台灣數位總部」之概念,由改善公司既有系統著手、進一步研議導入合約管理系統及董事治理系統等分階落實數位治理暨法律風險控管之核心價值,實現在新技術時代的公司治理3.0願景。

此外,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及新冠疫情等對全球帶來的衝擊,市場對於極端氣候與不確定風險的避險能力,將有賴民間企業共同承擔與努力。因此,公司治理3.0特別將「環境及永續」納入指導方針,希望藉由市場機制有效引導資金投入永續發展,促使企業自發性注重永續議題,進而帶動可持續發展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綠色債券等永續發展之相關商品。筆者認為,目前台灣證券市場上已有很多公司治理或永續發展的ETF,應更致力推動,如智財權含金量高或特別重視環境永續的公司也發展ETF,應該更可以創造台灣資本市場的特色。

公司治理是健全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也是吸引投資人持續投資的主要關鍵,本文擬針對公司治理3.0核心議題藉實務案例進行具體分析,讓在台企業確實認識其影響性以及早準備,迎接公司治理3.0嶄新的篇章。

二、強化獨立董事監督職能、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為使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提升其專業性、獨立性及廣納專業資訊,目前已要求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或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且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公司治理3.0擬進一步推動初次上市櫃、已上市櫃且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或上市櫃之金融保險業之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及半數以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3屆,並提倡上市櫃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以強化董事之選任機制,以加強董事會運作。

為確保獨立董事確實發揮防弊與興利之監督功能,獨立董事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例如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有其他法定消極資格,且同時最多任職4家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董事(包含獨立董事)為股東選任負責公司經營之受託人,應盡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惟面臨經營權爭奪時,董事會採取之防禦手段亦應顧及股東權益、符合公司治理為當。實務上有非合意公開收購案例,被收購公司之審議委員會及董事會以收購價格過低等條件不公平為由而建議股東不應賣,但決議與另一公司進行股份交換,並提前召開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私募及詢價圈購。然股份交換、私募及詢價圈購等,亦剝奪原股東之優先認購權,對股權比例有相當稀釋效果,雖於經營權爭奪戰搶下灘頭堡,卻也引發董事是否善盡受託人義務、犧牲原股東權益而不符合公司治理之疑義。亦有股東出奇招只為當選獨立董事,期藉由獨立董事之監督權力而能掣肘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只要獨立董事、不要非獨立董事之思維,對於其獨立性之本質不啻為一大挑戰。而固守經營權之公司派,屢次藉由程序事項、恣意解釋法令以阻擋市場派當選董事,終至不能平等對待股東而遭主管機關拒絕核准其當選董事進行變更登記。凡此亂象均凸顯獨立董事監督職能失靈、未能妥適發揮其維護股東權益之功能。

有鑒於此,公司治理3.0規劃要求上市櫃公司均應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訂定強化公司治理主管職能相關措施。惟公司治理主管若仍屬於公司內部人,於監督、協助董事執行業務,強化董事會有效運作及法令遵循,將有其侷限性。參酌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時曾擬增訂之公司秘書制度未限制需為公司內部人,企業宜規劃公司治理人員並委任外部律師、會計師參與協助,俾董事得充分參考專業顧問意見、完善遵循應踐行法定程序。

三、併購重組再創永續價值

企業成長階段新設子公司或併購投資、發展事業群,然邁入下一階段時,可能因業務類型分散、股權結構複雜,而面臨經營效率低落之瓶頸。此時,透過併購或組織調整、盤點資源,將業務性質相近之關係企業整併,不僅可提高獲利,更能走向資本市場籌資。企業併購法2016年修法前,企業多採合併、分割,然主體之消滅、權利義務概括承受,常衍生不同企業文化衝擊、人員磨合等議題。2016年修法後,股份轉換為常見之交易模式,既可保留個別主體,又可將獲利納入集團,亦保留日後拆分出售之便利性。然應特別注意員工權益及新舊雇主有無商定留用員工之權利,尤其勞動事件法於2020年1月1日施行,大幅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並課予雇主舉證責任、明定雇主文書提出義務。因此,企業日常營運即應妥善管理文件紀錄之留存,可藉由善用數位科技,例如透過定期提供勞動條件管理資料供勞工線上確認、共同維護管理資料之正確性,以減少爭議發生。

四、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

公司治理3.0亦強調接軌國際,引導盡職治理。此發軔於英國2010年盡職治理守則(The UK Stewardship Code, 2010),逐漸為世界各國採納加入公司治理生態系統之一環。係採「遵循或解釋(comply or explain) 」模式,非法規亦無罰則,就無法遵循事項須提供合理解釋。台灣證交所於2016年6月30日發布並於2020年8月11日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目前台灣已有151家機構投資人簽署遵循聲明。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揭櫫六大原則如下:

  1. 公開簽署並揭露「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遵循聲明。
  2. 制定並揭露利益衝突之管理政策。
  3. 持續關注被投資公司。
  4. 適當與被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即議合)。此時並非不可取得被投資公司內部資訊,但若獲悉未公開資訊,應依法辦理、避免內線交易。
  5. 建立並揭露出席股東會投票原則、投票權行使門檻、投票前審慎評估、定義原則上支持或反對或僅能棄權之議案類型等。
  6. 每年於網站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揭露。

隨著國際間日益重視ESG議題,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也鼓勵機構投資人將ESG議題納入投資評估流程、風險評估。實務上常見國外機構投資人特別關切勞工及環境保護議題,除可能以勞動條件合理與否,作為是否繼續投資之依據,並要求改善公司政策及確保遵循相關勞動法規外,也會透過議合行動督促高碳排、高環境風險產業重視環保議題。企業也應與時俱進,提升法令遵循強度,以實踐永續經營目標。

五、公司治理評鑑

前述「2013強化公司治理藍圖」將辦理公司治理評鑑列為103年的重點工作項目。而在「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 ~ 2020)」中辦理公司治理評鑑仍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希望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評鑑,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公司治理實施成效,強化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對此,公司治理中心根據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 ~ 2020)、國際重要公司治理發展趨勢、台灣新修正之法規、函釋及政策,並彙整主管機關及周邊單位建議與受評公司等外界反饋意見於今年修正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並提出「109年度(第七屆)之評鑑作業方式與指標」。修正重點主要有五:一、持續強化指標質化要求。二、給分差異化指標優化。三、調整配分權重。四、持續發送問卷蒐集意見。五、配合法規修訂、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外界建議增修評鑑指標。

「109年度(第七屆)之評鑑作業方式與指標」中特別新增了指標2.22、指標2.27、指標2.28及指標3.10四項指標,分別是「公司是否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揭露風險管理範疇、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情形?」、「公司是否制訂與營運目標連結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並於公司網站或年報揭露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公司是否訂有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經提報至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之核定方式,並於公司網站揭露?」及「公司財務報告是否於公告期限7日前經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至董事會,並於通過日或提報日後1日內公布財務報告?」值得留意的是,在指標2.27中還特別提到「若取得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或類似之智慧財產管理系統驗證,則總分另加一分。」。

前述指標2.27係根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之2規定,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

隨著智慧財產權對公司的影響與日俱增,公司治理評鑑將智慧財產管理直接納入評鑑指標中,顯見智慧財產管理對公司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專利、商標、著作權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都是維繫公司核心價值的重要武器,惟有將智慧財產管理深入公司治理中,方能確保公司的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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