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高雄氣爆事件看企業危險控管與強制適額責任保險之法制化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張憲瑋資深律師

近來高雄發生數十年最嚴重的石化災害事件,據報載官方初估此次事件損失逾新台幣數十億元,尚不包括重建石化相關管線及受災社區的龐大經費,如真為民間企業造成此種重大災害,絕對非一般企業可獨力承擔之損害。對此次事件可以促使我們再次思考企業社會責任更深層的意義。企業從事高風險業務活動,可能會利用對社會負面效果的外部性而獲取超額利潤,並未支付對應成本,理應要求企業以更負責的態度避免災害之發生,企業應以積極的管理方式對應風險因子,對社會整體負起危險控管責任,否則如何能認為企業已善盡其社會責任呢?

  綜觀目前的防災法制,較欠缺的就是要求企業建置良善管理制度的規定,也缺乏完整的強制企業通報機制。政府在各種風險事件頻傳時,就法律規範之設計可考慮要求特定產業別的企業,必須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其執行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盤點辨識、風險評估、改進方案之採用並建立管理制度規範,以及定期稽核機制。

目前我國法制中比較能體現上開風險管理機制法制化的法律,當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營業秘密法及洗錢防制法。因為法令本身是抽象的規定,為了將法令遵循落實到組織內的業務活動及人員,必須以標準作業程序(SOP)的方式建立一套有效運作的管理制度,此種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即是國際上管理制度實務所謂的Plan、Do、Check及Act。

  由上開個資法的規範可知,立法者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能要求到此等詳盡之管理程度,對於高風險行業的業務活動,例如石化業者之業務活動、原料、管線具有相當的風險性,法制上對該產業更應要求企業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除了考慮事後賠償的法制設計外,規範設計上也應考慮事前的預防手段,行政罰鍰及行政檢查在事前預防上常被立法者所採用,但如何讓行政罰鍰與行政檢查更有效,可以考慮藉由企業申報義務作為落實手段,不只是事件發生時的通報而已,在平時即應有法律要求企業將風險識別、評估與管理措施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才更能有效做事前的預防工作。

其實對於企業而言,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制度將有助於聲譽(reputation)的維護,企業危機管理的國際實務中,企業應定期執行危機演練,並建立緊急事件的反應機制,又根據Oxford Metrica and AON Reputation Review,危機管理有效率的企業,在事件發生一兩個月內就能有效防止股東權價值之減損,,故企業不論是站在社會責任的履行或股東權益的維護,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危機管理制度均有嚴格自我要求之必要。本文初步建議有關當局可考慮將企業風險評估、通報及危機管理機制盡速法制化,也建議依風險評估及危機管理之結果要求企業應投保適額之強制責任險。上開建議僅為拋磚引玉之言,不免揣陋,盼我國法制能更加強化企業落實法律遵循,此亦有助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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