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111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周慧齡協理

儘管新冠肺炎疫情尚處於二級警戒的狀態,但當時序進入新的年度,依法企業仍應於期限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需求,以及經歷了去年新冠疫情對企業召開實體股東會的影響與衝擊,立法院三讀通過經濟部擬訂公司法修正條文,開放所有公司股東會均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證券主管機關亦同時修訂相關規定以利公開發行公司遵循辦理。為協助企業確實掌握及瞭解最新公司法及證管法令更新規定,本文謹彙整相關重要議題及應注意事項等重點供參。

公司法規定適用議題

最新公司法修正放寬股東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因應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將日漸普及,為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立法院於11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2-2及356-8條修正,允許所有非公開發行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得於公司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另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增訂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益,惟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爰規定證券主管機關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條件等相關規範,以利遵循。

為配合前揭公司法之修訂及未來股東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含閉鎖性公司)如其公司章程尚未依法定明視訊會議者或現有公開發行公司,均得考慮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先行完成公司章程修訂,否則僅能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例如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股東常會因應疫情得以視訊輔助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章程訂明之限制時始得為之。至公開發行公司除於章程訂明適用外,其擬召開視訊股東會需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仍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修訂公布施行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循事項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

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商字第11002405470號函釋參照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釋:如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公司可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今(111)年股東常會得否參照前開函釋申請延期召開或經濟部是否再公告延期辦理措施,將視政府評估後續疫情之影響,必要時經濟部將重新公告發布適用之規定,以為企業遵循辦理之依據。又主管機關如因應防疫政策需要,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常會相關適用措施,則應注意其係屬個案申請核准性質,應依相關規定或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以為適法。

另依證交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準此,已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司仍應於今年 6 月底前召開 111年股東常會。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席次規定

依經濟部110年5月18日經商字第11002020210號函釋,章程採非明定固定數額制者,倘該次股東會涉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席次者,須於完成章程修訂後,於下次股東會始得依新修正之章程選舉適用之,以免影響股東選舉董監事之權益。如公司原章程係明定固定數額之董監事者,倘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當次股東會亦無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若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載明更改後之董監事應選人數,嗣後於股東會先決議通過修正章程更改數額,再以修章後新章程之董監事人數進行董監事選舉,尚無不可。惟倘修正章程案未獲當次股東會決議通過,則該次股東會是否仍進行董監事選舉或逕依原公司章程之董監事席次選舉,自應視該次股東會召集通知有無載明相關說明具體認定。

二、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後無需召開董事會決議之必要

依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580號函釋,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為簡化董事會程序,不論股東有無於受理期間提出董事候選人,倘董事會前已決議形式認定通過其提名人選,而無變更該名單之需求時,則似無由董事會再為決議必要。

證券法令規範遵循重點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金管會配合推動「臺灣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化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運作,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俾有充裕時間了解股東會各項議案,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其中修正重點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相關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他類型公司則維持於股東常會21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相關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

修正「股東會年報應記載事項」

金管會參酌「2020 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20)」建議事項,以及接軌國際規範,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 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於110年11 月30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其附表,主要修正包括「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強化公司治理資訊揭露」等八大項重點,並針對年報上傳期限增訂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30%以上公司,股東會年報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期限由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提早到14日前。因此,提醒符合上開規範之企業,若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應再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修正,提早到股東常會30日前申報。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金管會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境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其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10%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免予提股東會決議。故公司若有新修正準則所述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10%以上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情形者,應提股東會通過。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依金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50235號令,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並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準此,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如有前述情事者,須留意本項應提股東會同意之規定。

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一、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已依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如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依前開規定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至遲於111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監察人選舉即應符合設置獨立董事之法令規範。

二、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前已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有關獨立董事人數設置之修正規定如下:

適用情形

應設置人數

適用對象

適用時程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董事席次超過15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全體上市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

112.12.31前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6億元之上櫃公司

114.12.31前設置完成

上市櫃公司如有上述情事而章程所訂獨立董事人數未符合前開規定者,可於111年股東會提案修正公司章程相關條文,以符規定。

三、戰略新板興櫃及創新板上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及設置規定 :

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2條,有關擬申請登錄戰略新板興櫃且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獨立董事人數設置之規定修正為不少於2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且應最遲於登錄後最近一次股東會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依上市審查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有關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應已設置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人數設置之規定修正為不少於3席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申請創新板上市且其股票未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可至遲於股票上市買賣前完成獨立董事之選任。

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公司章程修正事項

一、配合最新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得增訂股東會視訊方式召開之適用條款

因應公司法第172-2及356-8條修正,公司得考量實際需要於章程增訂「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條款,之後股東會即得不受時空環境影響,均可以視訊方式召開。

二、 因應金管會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定,檢視章程有無修正需求

依金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1號及1090150022號令,公開發行公司於依金管會規定提列/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時,就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數/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得選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配合上述規定,如有需求載明於章程內者,其修章內容參考如下:

「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三、初次申請上市櫃及興櫃之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有價證券上市櫃審查準則規定,初次申請本國股票上市櫃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等事項載明於公司章程,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櫃。

又參照臺灣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擬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章程訂定:公司上市櫃掛牌後,若參與合併後消滅、概括讓與、股份轉換或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存續、受讓、既存或新設之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有關金管會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定,新增興櫃公司自112年起章程應載明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至原有之興櫃、上市櫃公司採行電子投票雖非強制必須列示於章程,為求明確仍建議可於111年股東常會列入章程修正事項。若為擬新申請上市櫃、興櫃之公司,則應將此採電子投票方式列入章程。

另本國發行人申請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或本國發行人申請創新版上市買賣者,應先檢視章程所訂董監事席次以符合獨立董事設置人數及相關規定。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上市櫃公司申報揭露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會議補充資料等重要資訊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之強化英文資訊揭露,分別修正上市櫃公司申報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之階段適用時程及適用對象標準如下:

109年起

110年起

112年起

上市、上櫃公司:

(一)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者;或

(二) 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者

上市、上櫃公司: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0億元者

上櫃公司: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者

 

二、   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寄送事宜

依經濟部110年9月28日經商字第11000077600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對於持股一千股以下之股東,若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股東常會召集通知,則毋需依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規定「徵詢」相對人是否同意以電子方式進行股東常會通知。非公開發行公司經相對人同意可依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以電子方式寄送股東會開會通知。

三、股東會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疑義

依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600號函,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東之意思表示並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倘須使用公司所製之表決票或選舉票,則有關之書面表決票或選舉票,宜於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一併檢附。如於股東會當日始發給出席股東,應屬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而非屬書面行使表決權。

四、公司章程訂明特定標的財產屬公司法第185條之主要部分財產之適用

依經濟部110年3月2日經商字第11002405310號函,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立法意旨乃因此等行為牽涉公司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作慎重之研討,以維護股東之權益,公司章程倘訂明「特定標的財產屬公司法第185條之主要部分財產,於該特定財產轉讓時,據以適用該條規定之決議」,該讓與之特定財產是否屬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財產」之認定,仍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定,尚非僅以章程有無將「主要部分財產」列明為據。

五、董事會、股東會之決議宜以「同意」通過,不宜以「無異議」通過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法官107年度上字第689號判決實務見解,就董事會、股東會之決議,應經出席之董事、股東以投票、舉手,或由主席逐一口頭徵詢每位出席股東、董事之同意等有積極之意思表示表決之,始生同意之有效決議效力,且議事錄記載應為經出席董事「同意」通過,而非「無異議」通過,以免疑義。

六、股東會議事規則

依證交所110年1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公告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所載,股東會由主席宣布開會時,即應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前開議事規則並規定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除應當場宣布當選權數,亦應當場宣布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權數。

七、增修興櫃公司使用電子投票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以111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規範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均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修正規定擬自民國112年起生效施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均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八、因應公司治理3.0之規範,本(111)年度應注意事項

(一) 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自111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公司自112年起公告,並自113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公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配合前揭政策之實施,已完成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明定上市(櫃)公司公告年度自結財務資訊之範疇,並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另建置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專區,以利投資人閱覽。

(二) 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最遲應於112年6 月30 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三) 為強化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之監督職能,已將上市櫃公司「每季財務報表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並自111年進行110年公司治理評鑑適用。

(四) 資本額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皆已依規定申報永續報告書,而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須強制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

綜上,為因應111年股東常會議程之擬訂及召開,企業就相關公司法及證券法令之變動,應予以充分瞭解,並事先妥適安排規劃準備,俾利股東常會得以順利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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