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提高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之談簽效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陳盈盈經理

前言

根據「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自2005年簽屬第一件預約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以下簡稱「APA」)至2019年共15年的時間,僅談簽101件單邊APA、76件雙邊APA。申請APA意願不高的原因很多,常見為中國大陸企業帳務之合規性有疑慮、利用境外免稅天堂轉單保留利潤、申請APA程序繁瑣且曠日費時。隨著全球反避稅力度加強,以及相關法規更趨嚴謹,壓縮跨國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少繳或不繳稅負,甚至在各國稅務機關稽核移轉訂價案件中,發生重複課稅情況。

24號公告簡化單邊預約定價條件及程序

基於避免重複課稅、鼓勵企業申請APA,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24號公告」),簡化現有2016年第6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64號公告」)在適用程序上的特殊規定,未改變實質內容。

A.申請條件

現行規定前三個年度每年關聯交易金額在人民幣4,000萬以上的企業,才有資格申請預約定價安排。此外,24號公告係針對僅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且單一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企業,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申請適用24號公告簡易程序。

一、已向稅務機關提供擬提交申請年度前三個年度規定的同期資料。

二、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年度前十個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年度前十個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24號公告僅適用單邊APA,若企業擬申請雙邊或多邊APA時,須回歸符合64號公告之條件。若企業不滿足同期資料準備條件,係可補準備並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近三個納稅年度的同期資料,以獲取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資格。

B.申請程序

現行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程序繁瑣且曠日費時,導致企業申請意願不高,而24號公告有機會將談簽效率提高到6至9個月完成。現行預約定價安排談簽,需經過「預備會議‚談簽意向l分析評估m正式申請n協商簽署o監控執行」六個階段,而第24號公告簡化為「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三個階段,說明如下:

一、省略「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階段之目的,主要是讓稅務機關了解企業關聯交易之背景資料、關聯方功能、風險狀況,以及該行業之市場環境。由於24號公告所限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已可滿足稅務機關瞭解其相關背景資料,故省略預備會議階段。

二、簡化程序,限定90日內完成評估

24號公告將一般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的三個階段,合併為「申請評估」階段。且明確訂定稅務機關應於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內,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如不受理,則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限定6個月內完成協商簽署

為加速談簽速度,24號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應於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後6個月內與企業協商完畢,惟企業補充提交資料的時間係不計入上述6個月時間內。若稅企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終止簡易程序的,企業無法再申請適用簡易程序,但仍可按64號公告,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請預約定價安排。

溫馨提醒

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利用境外免稅天堂轉單保留利潤已不可行,若中國大陸台商符合24號公告之條件,可先自行評估關聯交易是否依據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功能和風險配置利潤,利用24號公告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降低跨境交易重複課稅風險。惟預約定價安排之監控仍按64號公告執行,實務操作上需留意下列事項:

1. 定期報告:

企業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

2. 利潤控制:

預約定價安排採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者利潤水準,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如果企業當年實際經營結果在四分位區間之外,稅務機關可以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四分位區間中位值。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各年度經營結果的加權平均值低於區間中位值,且未調整至中位值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3. 續簽申請:

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後自動失效。企業申請續簽的,應當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並提供執行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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