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工廠搬遷或調整營運流程,小心出口退稅踩紅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林志偉協理

近期中國大陸疫情多點爆發、各大城市封城管控,以及員工回流與復工之壓力下,造成台商在一線城市之生產基地無法順利運轉,轉由二線或三線城市之生產基地或外發給其他供應商生產,以降低經營成本及風險。然而在遷廠過渡期,勢必面臨產能移轉、營運流程調整等情況,其中涉及出口退稅的合規性,不可不慎!

遷廠未注意出口退稅,恐遭稅局補稅

中國大陸工廠搬遷程序繁雜,有時為求時效難免簡單行事而顧此失彼,但涉及營運流程如果便宜行事,就可能造成鉅額損失風險。例如遷廠後生產主體變更,須與客戶重新洽談VENDOR CODE或交易對象,改由新廠出口及退稅。而有些企業為求方便,僅將主要生產加工製程外包到新廠,舊廠的職能可能僅剩管理及貿易,但卻繼續由舊廠進行生產企業的出口及退稅作業。當遷廠時,舊廠的人力與相關費用會大幅下降,且主要生產設備移轉到新廠,在稅局系統的大數據分析下很容易跳出異常,進而進行稽查。

中國大陸企業出口退稅主要有二種模式:一為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模式」;二為外貿企業的「免退稅模式」。稅局稽核時,除了審查財務文件與憑證外,也會視察實體營運狀況,當發現舊廠已非生產企業,或雖仍為生產企業但該出口貨物已不符合退稅條件,恐無法申報生產企業的出口及退稅作業,之前的退稅亦將要求補回。尤其在疫情下審查程序相對漫長,曾有長期退稅異常且疏於定期回報總部的案例,等到與稅局協商失敗時,一累積下來竟然高達上億元無法退稅的損失!

符合條件之非自產貨物,可「視同自產」享受出口退稅

上述案例除了可以藉由調整營運流程來解決外,按照法令,就算出口貨物並非自產,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下,也有機會「視同自產」申請退稅。而視同自產主要以銷售額RMB 5億元作為標準區分,年銷售額RMB 5億元以上的企業,只要沒有發生過相關重大稅務違規事項、持續經營兩年以上且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其所外購貨物和自產產品若為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即可視同自產退稅。而年銷售額未達RMB 5億元的企業,針對外購貨物、委託加工貨物等八項非自產貨物類型,則各自有較嚴格的條件,只要檢視自身情況符合資格,一樣可以視同自產申請退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範圍如下:

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僅擷取常見外購貨物、委託加工貨物之規定)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 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 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託加工貨物:

  1. 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託深加工的貨物。
  2. 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 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定,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把握關鍵自產能力或調整退稅方式,以保退稅權益

當企業遷廠或調整營運流程而來不及變更出口主體時,建議仍要在舊廠保留部分產線,以維持生產企業的資質並證明有自產能力,方能進一步視同自產退稅。或是改採外貿企業的「免退稅模式」並進行事前備案,這樣一來即使無生產能力也能享有退稅。台商企業營運流程調整千萬要重新檢視出口關鍵條件,以保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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