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香港新稅制對中國大陸台商投資架構之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建霖會計師、林佳苗協理
早年台商西進中國大陸投資,實務上常見利用香港公司做為中國大陸子公司之控股架構,除考量中國大陸與香港間的自由貿易協議與租稅協定優惠外,香港自身的稅務環境單純亦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惟此稅制優勢未來將可能逐漸消失,因2021年歐盟考量香港境外被動所得不徵稅的稅制可能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故歐盟公佈的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2021年10月5日版本,俗稱灰名單)已再次將香港納入,而香港政府為避免後續被歐盟列入黑名單中,於2022年中已起草修改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徵稅制度(FSIE regime,以下簡稱「香港新稅制」)並徵詢公眾意見,並計畫於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
考量近年中國大陸台商資金轉移匯出及退場計畫等趨勢影響,香港控股方將可能收取較大數額之股利或資本利得,故本文將先簡介香港新稅制之海外股利所得與資本利得相關規定,再進一步探討中國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及發展因應對策。
香港新稅制之海外股利與資本利得稅務簡介
在香港新稅制下,香港公司之海外股利及資本利得如屬於以下情況,將被視為源自香港並需繳納利得稅16.5%:
- 為跨國企業集團下之香港個體。
- 該收入為離岸被動收入,如股利及資本利得。
- 該香港個體在香港收取離岸被動收入。
- 該香港個體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持股豁免制度。
若符合經濟實質活動或持股豁免制度,則上述海外股利及資本利得將在香港可繼續獲免利得稅。然而,若未能符合稅務豁免導致需在香港繳納利得稅者,將可能享有雙邊或單邊海外稅收抵免。
海外股利與資本利得之稅務豁免條件
一、香港經濟實質活動要求,
1.純控股公司條件
- 主要功能為收購和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權權益,並只收取股利和資本利得的公司。
- 相關活動僅需管理投資活動及遵循公司法下的申報規定。
2.非純控股公司要求
- 相關活動包括做出必要決策、管理及承擔營運風險。
- 需通過「足夠水平測試」,即在香港聘僱足夠且合適之員工並產生適當金額之營運支出,上述測試包含業務性質、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聘僱的詳細資料、營運支出金額和類別等。
二、持股豁免制度
不受是否符合經濟實質影響,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亦可享有利得稅豁免優惠,但香港稅局仍可視個案之合理商業目的依一般反避稅條文進行評稅。
- 香港居民企業或在香港有常設機構之境外企業。
- 對投資標的持股至少達5%,且沒有最短持股期限要求。
- 被投資公司之所得組成需超過50%非屬被動所得(包含股利、資本利得、利息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收益)。
- 該境外股利及資本利得需在海外收入來源國課稅且該國的一般稅率需在15%或以上。
中國大陸台商之因應對策
一、檢視現有經濟實質活動或持股豁免條件
台商可先檢視現行投資架構,並了解香港新稅制之規定,如未來有股利或資本利得等收入,可先行模擬試算香港稅務影響,再進一步評估現有香港公司之功能,尋求符合經濟實質活動要求之可能性,或者進一步適用持股豁免條件。
二、考量在過渡期間申請稅務意見
香港稅局在今年底前之過渡期間,允許香港公司可依據自身條件預先申請確認經濟實質條件符合情況,如能取得相關核准認定意見,將可大幅降低未來年度的稅務不確定性。
三、評估投資架構或營運流程重組可行性
如現況無法符合相關經濟實質條件及持股豁免條件,台商企業可重新安排香港公司之職能,並進一步評估集團投資架構或營運流程重組之可能性。
結論:
中國大陸台商若以香港作為純控股公司,依據目前香港對純控股公司簡化後之經濟實質要求,其相關影響可能不顯著,惟若該香港公司除控股功能外亦同時從事其他活動,例如貿易活動、資金調度或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收益活動,則需符合非純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或持股豁免制度,均將增加企業整體遵循成本或稅負負擔。
香港新稅制已確定於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建議台商應在年底前盡快重新檢視企業集團中香港公司之功能、收入類型、實質活動地點等,除了考量是否調整營運活動外,應同時評估滿足經濟實質之人事成本與營運成本增加幅度,在進行調整集團整體營運活動或集團投資架構前,可先諮詢專業會計師之意見,以了解集團整體營運流程及投資架構調整之效益與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