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台商退場趨勢下之土地增值稅實質課稅風險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建霖會計師、李祐頤經理
近年因中國大陸推展共同富裕政策、中美貿易戰與台海局勢升溫等因素,加速中國大陸台商企業的外移與退場,而過往多年來隨中國大陸經濟起飛,內需及內地企業的飛速成長,常有當地房地產開發商相中台商持有的精華地段不動產,而不動產的處分方式,已成台商退場中無可避免的議題,若對不動產處理稍有不慎,將可能使台商企業承受巨大的稅負損失。一般中國大陸不動產處分交易時,須申報所得稅、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下簡稱「土增稅」)以及契稅等,惟對股權轉讓行為卻僅涉及所得稅及印花稅之申報,其中差異最大的莫過於土增稅的申報與否,土增稅係按土地的增值額實行累進稅率(30%-60%)徵稅,若處分之土地增值幅度巨大,土增稅稅負也會隨之水漲船高,本文將探討中國大陸台商退場趨勢下,土增稅實質課稅之稅務風險。
中國稅務總局及各地稅務機關對於土增稅實質課稅之規定
透過股權交易模式達到不動產轉移的方式,可使個人或企業藉以規避鉅額的稅務申報,對此稅務總局過去曾出台三個個案批覆,分別為國稅函[2000]687號(以下簡稱「687號函」)、國稅函[2009]387號(以下簡稱「387號函」)以及國稅函[2011]415號(以下簡稱「415號函」),支持實質課稅穿透課徵土增稅的案例。
而各地稅務機關實務上缺乏統一及明確的做法,下列表格彙總各地區稅務局對於土增稅實質課稅之規定:
支持穿透課徵土增稅 |
不支持穿透課徵土增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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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文號 |
地區 |
文號 |
廣西 |
國稅函[2000]687號 |
青島 |
青地稅函[2009]47號 |
國稅函[2009]387號 |
廣東 |
粵地稅函[1998]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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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國稅函[2011]415號 |
重慶 |
渝地稅發[2016]20號 |
湖南 |
湘地稅財行便函 [2015] 3號 |
陝西(註) |
國稅函[1997]700號 |
註:陝西案例因轉讓股權行為為"部分股權轉讓",故暫不徵收土增稅;
土增稅實質課稅之不利因素(課徵) vs. 有利觀點(不課徵)
1. 不利因素(應課徵土增稅觀點)
- 國家稅務總局的支持:687號函、387號函以及415號函等三個文件,均明確個案中透過股權轉讓實質轉讓不動產之行為,需穿透課稅,而2014年蘇州工業園案判例及2015年湖南-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 3號,亦引述了687號函之判例,作為穿透課徵土增稅之依據。
- 交易實質課稅:多數實質課稅案例,其可能轉讓100%的全數股權且其中不動產佔公司股權大部分之價值,交易實質角度已實現對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故構成了實質課稅要件,中國大陸稅局有權依其經濟實質穿透課稅。
2. 有利觀點(不應課徵土增稅觀點)
- 股權轉讓性質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故在股權移轉的行為上,公司資產之財產權並未發生改變,承擔之責任也並未發生變化; 而國家稅務總局除687號函外,對於該案也發佈了國稅函[2000]961號,明確該案不穿透徵收營業稅,其理由為:「目標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並未取消,原屬於目標公司各項資產,均仍屬於目標公司這一獨立法人所有」,此說法除呼應公司法第三條定義外,亦與687號函之判斷產生矛盾。
- 納稅義務人角度:承第(1)點所述,因股權轉讓行為中,不動產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前後並未發生改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股權並不構成土增稅徵稅條件,即便穿透課稅,納稅義務人也應是被轉讓之目標公司(不動產持有公司),而非轉讓股權之個人或企業。
- 實質課稅原則不應逾越稅收法令原則: 687號函、387號函以及415號函等三個文件,係針對個案作出之批覆,僅針對特定之人或事給覆裁決意見,且均未經法定程序升格為規範性文件,實質課稅原則是否適用於普遍性之判定仍有待商榷。
避免土增稅實質課稅應注意之要點
承前段所述,中國大陸主管稅務機關對於土增稅實質課稅原則,仍存有許多爭議,建議台商企業在考量併購或退場議題時,除留意各地主管機關法令及態度外,亦應就下列幾點事項進行確認與評估:
1. 課稅權所屬機關
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公司,轉讓其中國公司(目標公司)股權交易時,因納稅義務人(賣方-即境外公司)在海外地區,買方身為扣繳義務人,有責任向其當地的主管機關申報稅負,若目標公司與買方所在之稅務管轄區不同,將導致目標公司所在地稅局流失鉅額稅款,而引發當地主管機關不滿,進而增加實質課稅風險;
2. 目標公司之資產組成
股權轉讓交易行為係為一般常見之交易模式,惟稅局也會檢視被處分之目標公司的資產組成,若目標公司價值來自於不動產比例過高,且無其他有價值之資產,較易依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課稅。
3. 目標公司之資產評估
若目標公司處分股權時持有不動產,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需委託專業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之相關資產評估鑑價報告,以正確反應該目標公司之現況淨值。
4. 事前充分之稅務溝通與確認
任何涉及不動產之股權轉讓行為,建議於送報主管機關前,都應與相關權責單位或相關辦理人員充分溝通與確認,避免類似蘇州工業園判例,穿透認定課徵土增稅外,同一土地還被課徵了兩次土增稅。
綜上所述,因股權交易涉及複雜及專業之稅務處理與判斷,其交易規模、資金交付地點、資產組成成分、直接與間接轉讓模式、扣繳義務人規定以及實質認定課稅等因素,均可能會影響最終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的裁定,建議中國大陸台商在考量退場計畫採用公司股權處分交易架構時,應審慎進行評估,或委由專業機構協助分析,除可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外,也可確保相關交易流程或資金交付環節順暢,順利完成交易。